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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节 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



  随着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逐年大幅增加,加强对这些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提上日程。1995年9月28日,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向各地市和财政单列县财政局印发了《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1996年4月4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转发《审计署、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4月13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紧急通知》。

  汇总的检查情况表明,这些资金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996年6月19日,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社保司的报告显示:通过对1995年以前上述两项基金及经办机构管理费的检查,共发现违纪金额23493万元。违纪数额较大的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达18364万元,占此次查出违纪总额的7817%。其次是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5124万元,占2181%。违纪的主要表现,一是挪用基金投资放贷、经商办企业;二是动用基金购建办公楼和固定资产、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三是财务管理混乱,欠缴严重等。对这些问题,各地均在检查下按规定政策进行了认真纠正和处理。

  1997年12月2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称,对1996年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共发现违纪金额3108万元,主要仍是挪用基金和超提管理费等。

  1999年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要求通过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基金被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的发生,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的正常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