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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制度标准

第三节 制度标准



  经费支出的制度标准,是衡量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的尺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凡全国共性的开支标准制度,都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各省在规定范围内,做某些补充或细化。1986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市场价格的变化,财政部先后对经费支出标准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和修订。调整、修订后开支标准普遍提高,标准执行中允许灵活的空间加大,一些开支项目开始引入“包干”机制。

  一、工资制度标准

  198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规定,凡党政机关、党派团体的国家正式职工,均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同时,适当解决了部分行政人员工资偏低问题,并相应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1993年11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级,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基础工资从现行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90元。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涉及面大,增资数额多,受财力制约,全省各市县一般均从1994年或1995年开始实施。增资后全省行政机关基本工资,由1993年支出18475万元,增为1994年的32349万元和1995年的48619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5.10%和50.30%。

  1995年12月4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人薪发〔1995〕15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7年9月30日,按照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1999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公务员工资的决定,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将公务员各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同时,适当调整了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将各职务起点工资由2001年的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工资档次标准也相应提高。

  1986~2005年的20年间,除上述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标准的调整外,涉及人员经费开支的津贴、福利待遇的政策、标准也有较大调整。如:1992年提高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1993年实行电价补贴、缩短享受科技津贴的工作年限及提高标准和提高省直机关书报费标准;1994年3月,哈尔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水价格补贴,7月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御寒津贴(每人每月45元);1995年,省直、哈尔滨市职工增发住房补贴;1998年,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岗位)补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正省级85元,副省级80元,正厅级75元,副厅级70元,正处级65元,副处级60元,正科级55元,副科级50元,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45元)等等。

  二、差旅费制度标准

  1985年11月19日,根据财政部统一修订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省财政厅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作了《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1988年12月10日,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制发了新的《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992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规定省内差旅费开支标准,实行两级制定的办法。即: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差旅费开支规定,各行署、市结合本地财力可能,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原则和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地方差旅费开支规定。并于1996年制定了新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这些新修订的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与原规定的主要变化是:

  1.提高从低乘车(船)奖励标准。工作人员出差,自1979年9月开始实行夜间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给以一定的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是:按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包括快车票价)的30%奖给本人,不足3元的按3元计发。1985年修订时,奖励比例提高到50%,并补充规定:(1)乘坐特快列车的,按45%发给。(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这一规定,也不发给软卧与硬卧票价的差额。(3)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或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的,另按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补助费;1988年修订时又规定,乘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奖励60%,乘特快列车的奖励50%;1996年修订时规定,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和直达特快列车的,按该车硬席票价奖励30%。

  2.推行宿费包干办法。1988年修订的差旅费开支规定:住宿费按不同职级,实行限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宿费限额包干标准如下:




  在执行中,超过高限的,不予报销;低于高限的,节约的50%发给个人;低于低限的,节约额全部发给个人。

  同时规定: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公出住宿费的限额,一般地区为40元,深圳、珠海市为60元,在限额内按实报销。下列人员不实行住宿费包干办法:(1)到省内乡(镇)及农村出差人员;(2)到基层锻炼、实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3)到外地参加会议期间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4)到外地疗养的人员;(5)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宿费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并授权各行署、市、县,本着有利于节约宿费开支的原则,在省直机关宿费限额内制定本地具体宿费包干办法。

  1996年2月24日修订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将宿费包干的范围扩大到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并随着物价的变化,提高了宿费限额包干标准。标准如下:




  同时要求,实行出差住宿费包干办法后,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宿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公出人员要按实结算宿费,不得住高级房间,少付宿费。

  3.提高到省外大中城市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包干限额。到省外大中城市出差,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始于1985年12月。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和标准为:




  按上述标准,自到达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天数计算。不准报销出租汽车费。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及其随行人员,不分省内外,凭据报销。
  1988年修订后,改为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不分职务市内交通费一律按下列标准实行包干:




  4.提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1988年标准修订前,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补助和住勤补助),每天补助标准是:到外地(指本市、县境外)乡、镇以上单位出差,一类地区1.90元,二类地区2.00元,三类地区2.20元,四类地区2.50元,深圳市、珠海市3.30元;到本市县境内的乡、镇以上单位出差,二类地区1.70元,三类地区1.90元;到农村出差,每天0.80元。1988年修订后,伙食补助费标准并为两类,一般地区4元,深圳、珠海市7元。1996年修订后,伙食补助费标准提高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实际天数计发,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计发)。同时补充规定,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费制度标准

  1985年12月14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要求各单位要精简会议,并就各类会议费用支出标准提出具体规定。1各单位都要精简会议,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能合并开的不要单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开支会议费。2会议划分为四类(省、市、县代表会,各单位工作会,省、市、县综合性劳模会,订货会、鉴定评比会和小型调研会),不同类型会议的费用支出标准为,伙食补助费:代表会和劳模会,一类地区每人每天4.00元,二类地区4.50元;工作会议一类地区3.00元,二类地区3.50元;订货会等一律不开支会议费,按差旅费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宿费:根据需要住宿人数安排床位,一般不住高级房间和包旅馆(招待所);会议筹备和善后工作,在机关内进行,不报销旅馆费和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开支标准:代表会3角,工作会议2角。大宗印刷费:代表会,省、市召开的每人每天3角,县召开的2角;工作会议在1角以内开支。交通费(市内交通所需购票、用油和租车等费用):代表会,省召开的每人每天4角,市县召开的3角;工作会议2角以内开支。

  1988年5月20日,省财政厅黑财行字〔1988〕第70号文件规定,会议伙食补助标准,省级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行署、市、县级的分别由各行署、市、县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1988年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黑政事发〔1988〕23号文件,对省级会议伙食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同时规定规模较小的会议,可自愿选择就餐方式,不参加会议统一集餐者,可将伙食补助费发给个人。

  2001年5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使用方式的意见》的通知,对会议类型的划分及经费管理体制、会议经费的核定依据、会议经费的核定程序、会议经费的管理方式等,都做了较大改革。同时制发了新的食宿费补助标准:1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协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全省代表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参会人员宿费每人每宿补助70元、伙食补助50元。其他会议,宿费补助60元(不含哈市参会人员)、伙食补助40元;省直及哈市参会人员伙食补助20元。2经批准在省内其他市(地)、县召开的会议,食宿费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食宿费收费标准的60%。3会议工作人员不执行食宿费个人补助。必须在会议食宿的,在会议费中统一支付。

  四、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始于1956年。当时的标准为:北部地区取暖期6个半月,补助35元;南部地区取暖期6个月,补助30元;乡村(镇)工作的职工,按本地区取暖补贴标准75%发给。此后,在1968、1980年对补贴标准都有所修订,主要是照顾了非铁路沿线地区和黑河、大兴安岭等特别寒冷地区,补贴标准增加为最高47元。1993年省财政厅黑财综字〔1993〕57号文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补贴标准,最低由30元提高到70元,最高由47元提高到100元。1997年11月6日,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省物价局以黑财文字〔1997〕53号《关于执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对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给予住房取暖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元,按月进入职工工资总额;居住统一供热的职工住房取暖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其住房使用面积未超出控制标准10平方米的,国家和单位负担热费的90%,职工个人承担10%。自此,1993年以前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办法,随着职工住房的大量增加和城市取暖方式的改变(统一供热),发放标准有重大调整,而自办取暖的职工仍执行1993年以前的办法。2001年10月19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针对城市取暖费用不断提高的新情况,以黑财行〔2001〕62号文件发出《关于调整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正省级260元、副省级240元、正厅级220元、副厅级200元、正处级180元、副处级170元、正科级160元、副科级150元、科办员和工勤人员140元;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职务,参照本单位在职同职务人员的标准发给(此项补贴,在以后的工资制度改革中并入了“生活补贴”项目下)。

  五、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

  2004年11月19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制定《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省级干部每人每月30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月24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18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办事员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此外,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省级领导的秘书,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警卫人员及省直各委办厅局的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150元。

  六、业务招待费

  1988年3月1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内宾招待中出现的某些铺张浪费问题,以黑政事发〔1988〕18号通知,对业务招待费用问题做了相应规定。规定要求:在接待工作中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不论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用公款招待时,一律实行“四菜(热菜)一汤”的办法。不准一客多请,一客多陪;在业务交往中,确需进行礼节性招待时,应尽量在本单位食堂或招待所就餐,确有困难的方可安排在外部餐馆、饭店就餐。伙食费按以下标准严格掌握:




  同时规定,招待客饭费用,在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可在预算包干结余费中列支。

  1998年6月26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计算公务费基数时,要扣除专项会议费等一次性专项经费)。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安排食宿的,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所规定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