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清理整顿着装 1984年,鉴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用公款制发服装之风日益盛行,制装标准互相攀比,越来越高,花钱很多。这种滥发服装之风,如不加以制止,将造成不良后果。国务院以国发〔1984〕145号文发出《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以国办发〔1986〕29号文发出《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对整顿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为全面、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要求,1986年6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办发〔1986〕56号文向全省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29号文件的通知》,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做出补充规定:1凡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规定制发着装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立即停止着装。制装所支出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45号文件《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规定执行。2经批准的着装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部门、本单位不符合着装范围的人员停止着装,应着装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制装标准。公安机关、劳改和劳教系统除按规定已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的干警外,其他没有着装的干警不得再着装。今后一律不准再购置毛涤混纺面料制服。3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着装范围和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着装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着装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4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作为财经纪律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并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今后对自行批准着装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所支出的制装费用,一律由着装人自行负担。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牵头协同省直相关部门在全省全面清理整顿着装工作,先后组成检查组深入各地检查推动。各地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市县政府的要求,加强领导、组建班子、落实措施,使整顿工作迅速铺开,深入基层。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清理出扩大着装范围的人数4770人。其中,公安部门390人(主要是行政后勤、房管、招待所人员),检察院77人、法院52人(主要是检法机关中不直接从事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691人(主要是参加打击刑事犯罪行动临时着装人员)和税务、工商等部门违规着装人员。
为推动清理整顿着装工作深入进行,1988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再次重申了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否则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责成审计、监察、财政部门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加强舆论监督。为贯彻国务院的进一步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于1990年5月10日,再次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着装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1清理整顿着装工作,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属于国务院批准着装费的13个系统或省直有关部门自行统一着装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29号通知要求,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或在黑龙江省的中直单位),按系统、按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属于地方自行着装的(含扩大劳保待遇),分别由地、市、县负责逐级(含乡、镇)逐户清理整顿。2清理整顿着装范围、项目和重点是:(1)属于国务院批准的,主要是清理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要查清有多少人不应着装而着装,有哪些品种提高了标准,由于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多支出多少工料费,如何纠正的。(2)属于地方自行着装的,要查清着装的单位、人数、时间、支出的工料费,以及资金的来源(含摊派)。在清理整顿中采取了哪些措施,个人负担的工料费是否已经收回,摊派的款项是否已经归还等。(3)全省物价系统的自行统一着装问题,要求由个人承担的经费限于1990年6月底前扣完,并请各地财政部门监督执行,同时上报清理结果。
同年,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以省政府名义对清理整顿着装中遇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请示报告。1991年1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以财文字〔1991〕第19号文件,对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批复如下:1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征收及路政管理人员着装,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2各级政法委员会属于各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安等部门的着装范围。3物价和城建管理人员着装未经国务院批准,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凡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都应进行清理。
到1990年7月,黑龙江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清理阶段基本完成。于7月21日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0〕31号文件向省政府报送了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据统计,全省总的着装人数为46.96万人(不含哈市、大庆,下同),其中属于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有16个系统,人数为15.98万人;属于历史上行业着装的4个系统,人数为26.73万人;属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达40个部门(或单位),人数为4.25万人。
通过多方查证核实,擅自着装是多渠道多层次形成的:一是有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或在一定的会议上讲话向下吹风;二是省里有关部门发了文件或口头暗示同意;三是地、市、县强调工作需要自定着装;四是有些部门或单位,片面强调劳保规范化,变劳保为统一着装。由于政出多门,加之过去多次清理和纠正不彻底,所以各市、县普遍反映,清查容易,处理难。为把清理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工作落到实处,做好纠正和处理工作,报告提出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一律无效,立即纠正的处理意见。
1991年12月,国务院成立了全国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1992年5月黑龙江省也成立了相应机构)。1992年2月25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委会发出《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5条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其中,对公检法司部门的规定如下:
1992年5月23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委会以国着装委字3号发出《关于严肃处理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针对清理着装中发生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原则和办法。
1994年6月27日,公安部、财政部以公发〔1994〕12号文发出《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两部又印发了《关于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对着装范围、供应标准,从新做了具体规定,从1997年1月起执行。
1995年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黑高法〔1995〕3号文件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供应标准〉的通知》,对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的服装管理和供应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至此,从1986年开始的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告一段落。公检法司部门关于统一着装问题的制度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