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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扶贫

第一节 财政扶贫



  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先期称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是财政用于支持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二是省和各地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三是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改变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以及利用当地资源,支持发展有利于老少边穷地区群众脱贫致富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有偿投入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有经济效益的生产项目,有偿使用,使用期一般2~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有偿使用的发展资金,实行合同制。按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1990年起,省下达给财政计划单列县(市)有偿使用的资金,到期后省县财政各收回50%;下达给其他市县有偿使用的资金,省收回30%,地市回收20%,县市收回50%。由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作为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按原渠道继续周转使用。

  从2001年开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改为财政扶贫资金,基本用途有所延伸,除用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资金外,还有用于科技推广及培训、社会发展以及扶贫贷款贴息支出等。黑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各年度增减变化较大,但总体增长迅速,由1985年支出861万元,增到1990年的10613万元,1995年的15587万元,2000年的28034万元,2005年的45498万元。2005年支出比1985年增长51.8倍,年均递增21.94%,超过同期财政总支出增长幅度6.5个百分点。

  1986~2005年的20年中,全省累计支出183351万元,有力支持了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事业的发展。仅“七五”时期,受援县计达398个(次)、乡镇2023个(次),修建小水库4座,改造农田1548项,建人畜饮水工程1535处,扶持林场、社队造林8031亩,发展果树和草场改良10270亩,帮助农民养牛、猪、羊91000头,养鱼2669万尾,修建公路1275公里,桥梁41座,建小水电站21座,输电线路2315公里,发展乡镇企业949 个。同时拨款2865万元,帮助农村学校和卫生院所,改善了办学和医疗条件。另据2003~2005年统计,3年间用于支援农林牧业的资金41116万元,修建小型水库24座,容积1118万立方米,修建人畜饮水工程14347处,完成草场建设23687公顷,帮助农民养牛、猪、羊92553头,修建道路3102公里,桥梁185座,增加小水电站装机容量33425千瓦,组织农技培训379778人(次)。同时拨款6423万元,帮助发展农村文教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