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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

第二节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



  黑龙江省位于祖国东北边陲,有19个边境市县,边界线达3000多公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各级财政为扶持边境市县经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一是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二是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边境生产发展基金;三是边境地市县预算安排的边补资金。

  中央下达和省安排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财政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市县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边境地区的道路建设及文教卫生等,也可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

  根据国家规定,从1988年开始,省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签订合同),按年收取资金占用费办法。并由省集中收回,统一管理,转作边境生产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支援边境市县发展生产。

  全省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出,1985年为2448万元,1990年为2417万元,1995年达到4661万元,2000年降为3569万元。“十五”时期,随着边境市县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上级拨补的该项专项资金明显减少,到2005年仅支出850万元。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占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比重,也由“六五”时期的63.72%降到“十五”时期的不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