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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政策性补贴

第十三章 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支出始于1985年(1985~1997年称“财政价格补贴支出”),下设“调节肉价补贴支出”、“超购粮油加价款支出”、“制皂猪油价差补贴支出”3款。1986年增为13款,其中地方适用的有:粮油(棉花)加价款、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以及民用煤、农业生产资料、猪皮制革、制皂用油价差补贴等。1988年新增“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补贴”两款。1994年又增“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等。

  政策性补贴支出,按补贴对象不同分两大类,一类是补给企业单位的,包括粮油价格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等;另一类是补给居民和职工个人的,如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等。

  1984年前,国家对单位的政策性补贴是通过财政收入退库解决的,即所谓“暗补”。1985年开始改“暗补”为“明补”,正式列入财政支出。

  1985年全省政策性补贴支出仅有“调节肉价补贴”和“超购粮油加价款”两项,共计43191万元,占全省财政支出的9.68%。1986年,由于补贴项目的增加,支出数增加到149350万元,1990年达到189604万元。1994年由于新增粮食风险基金等,支出增为217163万元。1998年起,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调整,粮油价格补贴支出大幅减少,但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大量增加,到2000年全省政策性补贴支出增到444204万元,2002年达到478751万元,为1985年支出的11.01倍。到2005年降为435750万元,为1985年的9.09倍,20年均递增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