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税制”管理体制 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明确: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进行。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1994年初,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明确自1994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同时提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妥善处理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等配套改革和政策措施。
全省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涉及收支基数等变化事项:
1994年9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依据黑龙江省1993年向中央净上划收入数额,核定中央对黑龙江省(不含哈尔滨市)的税收返还基数为31.9亿元。
1994年11月,国务院决定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税局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垂直管理。国税、地税系统的经费基数在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之间进行划转。一是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税务补助费,以1993年的数额为基数,按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人员比例进行分配。属于地税系统应分得部分,中央财政下划给地方进入体制基数。二是将1993年地方财政对税务机构的拨款,加上1994年当地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的税务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补贴等,按国税和地税人员比例进行分配,凡属国税应分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将基数上划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拨给国税。三是税务部门现有的各种提留,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国税地税按人员比例分配。
1995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问题的通知》,国税、地税的经费由中央和省统一解决的实际,黑龙江省根据1994年各地集贸税分成数额,核定各地、市、县向省净上划基数,从1995年起向省专项上解,年终结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6〕9号),从1996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恢复对哈尔滨市按地市级财政管理,市管县体制不变。中央取消哈尔滨市在中央财政计划单列后,分税制的基本框架不变,原对哈尔滨市的税收返还基数126亿并到省里,这样中央对黑龙江省税收返还基数变为44.5亿元。
1996年10月,省政府下发通知,改革黑龙江省林业管理体制,将由省直管的林业下放给有关地市县。具体办法:一是省将财政基数以及资产负债、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人员、基金、土地面积、森林面积和蓄积等数据一次下达给地、市、县;二是省财政按核定的林业企业、事业应上缴(或补助)财政基数,年终省财政与地市县财政结算;三是林业财务管理体制同时下放给当地政府。
1996年12月,根据省政府决定,双城市、五常市实行省财政计划单列。实施财政计划单列后,分税制财政体制上划收入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不作调整。同年12月,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根据省委《关于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1996〕23号),原松花江地区所属的各县财政体制,除双城、五常两市对省计划单列外,巴彦、通河、木兰、延寿四县及地本级的财政体制与原哈尔滨市的财政体制合并。合并后的新哈尔滨市财政体制1997年正式运行。
1996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综〔1996〕30号会议纪要,原德都县同五大连池合并,成立新五大连池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合并后,新五大连池市的财政体制实行“包干体制”与“分税制”体制双轨制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税收征管力度,充分调动各级财税部门抓好省级收入积极性,确保完成省级收入任务,省财政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决定,1996年省与市(地)、县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采取增长分成办法: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资源税,以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超过部分省与市(地)、县7:3分成,市(地)、县分成的30%部分三分之二由同级财政部门返给地税局,三分之一留归财政部门。2.大庆市本级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奖给30万元,超过部分按10%分成;资源税以13.2亿元为基数,超过部分按5%分成。分成资金由省财政直接返给大庆市地税局。3.大庆市国税局征收的省级收入25%增值税,以1995年为基数,超过部分按1%分成。分成资金由省财政直接返给大庆市国税局。
1998年4月,省财政厅除保留绥芬河、杜蒙县财政计划单列外,其他财政计划单列县(市)一律取消。取消财政计划单列后,其中央财政借款进体制基数;1993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数,回归所属市(地)管理;财政体制划转按1997年县(市)实际完成的“三税”上划收入、税收返还、体制上解数进行。
1998年9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调整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调税)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1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投调税,大庆市本级征收的资源税、投调税,仍然作为省级收入,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直接缴入省级国库。2除哈尔滨、大庆两个市本级外,其他地市县资源税、投调税下放为市县收入,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直接缴入同级国库。两税下划以后,各市县以1995年、1996年、1997年资源税、投调税应缴数的平均数为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定额上解省。
1998年10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纪要》议定的关于“将尚志、庆安两个国有林场公司,于1998年7月1日起整建制上收省林业厅直接领导,财政基数按1996年改革时所确定的基数由省财政厅按财政年度进行划转”的要求,省财政厅确定:财政体制基数的调整,按1996年林业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尚志国有林场公司上解财政220万元,庆安国有林场公司上解财政138万元,由省财政厅扣减省林业厅的事业费基数,同时调整尚志和庆安两县(市)的财政上解基数。应补两县(市)林业局的事业费各43万元,由省财政通过结算补助给两县财政。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9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发文,调整哈尔滨市省级金融企业营业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体制。具体为:1.将省级银行、保险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税从1999年9月1日起下放给哈尔滨市管理,并由哈尔滨市地税局征收并缴入哈市国库。9月1日以前缴入省级国库的,年终决算由省与哈尔滨市进行清算。2.省级银行、保险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税下放给哈尔滨市管理后,以1998年缴入省级国库的8000万元为基数,从1999年起,哈尔滨市每年按5%递增解省。3.将原属省级收入的在哈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放给哈尔滨市管理,从1999年9月1日起由哈尔滨市地税局征收并缴入哈市国库。
1999年12月,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财务关系上划。根据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1日起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后,其所得税收相应缴入中央金库;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地市石油化工销售公司1997年实际上交所得税为基数,在办理年终决算时,省财政厅给予定额结算补助。对于1998年没有结算的此项补助,在1999年决算时一并补助行署(市)。
1999年12月,省财政厅上划地市县工商部门经费基数,年终决算时由省财政与各地市县财政结算。同月,省财政厅划转技术监督系统经费基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从1999年8月1日起,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2000年10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撤销绥化行署设立地级绥化市后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明确新绥化市财政体制基数,以原绥化行署和原绥化市财政收支基数合并计算。合并后新绥化市1999年财政体制基数是:当年一般预算收入13956万元,一般预算支出37307万元,三税上划134720万元,税收返还9346万元,体制上解842万元,定额补助535万元,其他结算补助3563万元。原绥化行署所属县对原绥化行署的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不变,如数上解新绥化市。撤地建市后,北林区属于新绥化市本级,财政体制基数由绥化市自行确定。
2001年12月,省财政厅上划国家安全机关经费基数。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领导体制调整后财政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财政经费上划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各地财政部门和安全部门双方对上划预算指标的确认结果,将行署(市、县)国家安全机关经费基数上划省级财政管理,从2001年起通过省与市县年终结算办理。由于职工的医疗问题归属地管理,上划的安全机关预算指标,不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和医疗保险基金补贴,各地安全机关的医疗经费继续由本级财政管理,并核拨相应的经费。同月,省财政厅划转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管理机构经费基数。根据国务院《批转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编委、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地市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管理机构等有关事项进行接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省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从2001年5月划归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全省各级锅容管监和质管机构的经费,从2002年1月1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2002年6月,财政部调整大兴安岭所署加格达奇、松岭两区的税款划拨数。考虑到天然林禁伐和增加工资等减收增支因素对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财政的影响较大,而黑龙江省财政也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决定在加格达奇和松岭两地区现行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税款划拨数额,以帮助鄂伦春自治旗缓解财政困难。即2002~2005年期间,黑龙江省对鄂伦春自治旗划拨税款由原每年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其中增加的500万元由中央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增加对黑龙江省补助。原资金拨付渠道不变,具体划拨办法由两省区财政部门协商。
2002年9月,财政部核定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的规定,中央对地方的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计算确定。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以本地区2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份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或1999~2000年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基数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大于中央下划的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给地方。财政部核定黑龙江省2002年所得税基数返还额54746万元。
2002年7月,省财政厅下划镜泊湖管理局经费基数。根据2002年省政府第8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新成立的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省级下划给牡丹江市。正常经费基数369万元,调资补助基数42万元,年终一年性奖金基数16万元,房改经费基数7万元,镜泊湖水产养殖场经费基数27万元,合计461万元。此项划转从2002年起,在每年年终办理决算时,由省与牡丹江市结算。
2002年9月,省财政厅上划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基数。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01〕35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按照市(地)、县(市)财政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对上划经费预算指标的确认结果,从2002年起将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基数上划省级财政管理,并通过省与市(地)、县(市)年终结算处理。
2002年12月,省财政厅上划哈尔滨化学工业学校和富锦师范学校经费基数。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哈尔滨市化学工业学校并入哈尔滨理工大学的批复》(黑政函〔2002〕83号)和《关于同意富锦师范学校并入佳木斯大学的批复》精神,哈尔滨市化学工业学校和富锦师范学校两所学校经费分别由哈尔滨市和佳木斯市上划省级财政管理,并以2001年两所学校决算数(哈尔滨化学工业学校377万元,富锦师范学校185万元)作为上划经费基数。从2003年起,通过省与市年终结算办理。
2002年12月2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1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财预明电〔2003〕3号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1.按规定由中央与地市县分享的所得税、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地市县分享40%,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地市县国库。2.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每月通过“收入退还书”退付的省级分享部分,直接缴入省级国库;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就地按照6:4比例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的情况,以《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3.根据《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黑政发〔2002〕61号)精神,国家新批准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地市县不参与分享。上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每月通过“收入退还书”退付的省级分享部分,直接缴入省级国库;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就地按照6:4比例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涉及所得税基数变化的,由省财政厅统一调整后另行通知。4.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按照6:4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为进一步理顺省对市(地)、县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原包干体制并行(以下简称“双轨制”财政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简化财政结算程序和项目,按照国家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下发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现行省对市(地)、县“双轨制”财政运行体制进行并轨。具体办法是:1.对原税收返还基数大于原体制上解基数的市(地)、县,以2002年为基期年,将税收返还与原体制上解进行合并,以相抵后的税收返还作为新的税收返还基数。2.对原体制上解大于税收返还的塔河、漠河两县,以2002年为基期年,将税收返还与原体制上解合并,以相抵后的差额作为新的上解基数,每年由县对省固定上解。3.对原体制上解为负数的黑河、绥化两个市本级,以2002年为基期年,将原体制上解调整为固定结算补助,从2003年起实行定额结算。
2003年7月,财政部调整黑龙江省2001年所得税基数及2002年所得税基数返还数额。牡丹江市因入库差错影响2000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及财政部漏算应全部作为中央收入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2001年企业所得税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增加黑龙江省2000年企业所得税收入5209万元,增加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6754万元。减少2001年纳入分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基数2927万元。两项合计增加2002年所得税基数返还4841万元。调整以后,核定2002年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为59587万元。
2003年9月,省财政厅下划兴凯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经费基数。根据2001年省政府第71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将原归属省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兴凯湖水产养殖场(现更名为黑龙江兴凯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划归鸡西市管理。将原省级管理的兴凯湖水产养殖场的经费基数496万元下划给鸡西市。经费基数中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2003年11月,省财政厅划转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财政补贴基数。根据《财政部关于划转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财政补贴基数的批复》和《财政部关于划转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资产与财务管理关系的批复》精神,核定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财政亏损补贴基数为1807万元。考虑到2003年1~3月中央财政已通过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拨付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亏损补贴903.5万元,因此,2003年省财政厅只划转齐齐哈尔市财政亏损补贴基数903.5万元,并由齐齐哈尔市财政负责拨付企业,年终单独结算。从2004年起,省财政厅与齐齐哈尔市两级财政按1807万元划转基数年终单独结算。
2003年11月,财政部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数。2003年中央分享所得税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60%以后,根据国务院规定,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需调整中央对地方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此外,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452号)规定,财政部调整了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不同地区之间的基数返还额也需要作相应调整。针对上述情况,财政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所得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调整了中央对地方所得税基数返还额。经国务院批准,核定中央对黑龙江省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为122592万元。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后,中央将对各地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进行考核。核定黑龙江省2001年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2434744万元,个人所得税129499万元。黑龙江省2003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上述核定数,中央财政将扣减黑龙江省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其中,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根据黑龙江省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数的差额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占纳入分享范围企业所得税比重以及中央分享比例计算确定;个人所得税扣减额根据黑龙江省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数的差额和中央分享比例计算确定。
2004年8月,财政部划转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财务关系。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财务关系从2004年1月1日起划转黑龙江省管理。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与黑龙江省按643万元划转基数年终单独结算(2004年北方工具厂的亏损补贴,中央财政已拨付)。
2004年10月,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规定,从2004年度起,全部免征农民、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军队划转地方农场、林场、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及附加。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村级经费管理全面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免征前的水平,依法做到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同时,《方案》还对完善化解乡村债务办法、完善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农部门收费和价格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2004年11月,财政部划转黑龙江省机场财务隶属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与省政府于2003年12月18日达成的关于黑龙江省民航机场移交的协议,财政部同意将原隶属中央财政的黑河、哈尔滨太平、佳木斯东郊、牡丹江海浪及齐齐哈尔三家子5个机场财务隶属关系正式划转省政府。划转的财务指标按照经过审计的2003年企业会计决算数确定。财务指标包括:5机场资产总额168912.3万元,负债总额44015.8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24896.5万元。其中黑河机场资产总额12494.6万元,负债总额11759.9万元,所有者权益734.7万元;哈尔滨太平机场资产总额126843.8万元,负债总额16418.9万元,所有者权益110424.9万元;佳木斯东郊机场资产总额13224.4万元,负债总额14205.9万元,所有者权益-981.5万元;牡丹江海浪机场资产总额6860.5万元,负债总额443.8万元,所有者权益6416.7万元;齐齐哈尔三家子机场资产总额9489万元,负债总额1187.3万元,所有者权益8301.7万元。
财政部同意“十五”后三年(即2003~2005年)由国家继续对黑龙江省亏损民航机场予以补贴,补贴基数为6600万元。2003年亏损补贴仍由民航总局按现行渠道予以拨付,2004~2005年亏损补贴由省财政厅分年向财政部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的通知》(黑政发〔2004〕16号)精神,2004年11月,省财政厅对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关财政体制作出处理:1哈尔滨市本级财政体制基数的核定。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哈尔滨市本级财政体制基数,以原哈尔滨市本级和原呼兰县财政收支基数合并计算。合并后哈尔滨市本级2003年财政体制基数是:当年一般预算收入626938万元,一般预算支出890053万元,三税上划393231万元,税收返还80680万元,固定结算补助9216万元,固定上解25614万元。调整行政区划后,呼兰区属于新哈尔滨市本级,财政体制基数由哈尔滨市自行确定。2年终结算。从2004年起,省财政不再对原呼兰县单独下达专项拨款指标,直接与哈尔滨市本级办理各项结算。3往来借款及周转金的偿还。原哈尔滨市本级及原呼兰县对省财政往来借款和周转金债权关系不变,转入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哈尔滨市本级,由哈尔滨市本级负责按期偿还。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452号)规定,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较大变化时,中央财政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省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2004年12月,财政部调整中央企业所得税基数及中央对地方所得税基数返还数额。国家电力公司、中国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5户企业改组改制后,取消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调减黑龙江省2001年中央企业所得税基数1650万元,自2004年起调增中央对黑龙江省所得税基数返还660万元。
1996年省政府将林业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划给市县管理后,林业曾一度稳步发展,为市县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资源的日益枯竭以及受国家实施森林生态建设政策影响,木材产量大幅度下降,林木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减少,许多企业出现了“入不抵出”的现象。为减轻林业企业负担,缓解各市县由于林业企业上解带来的财力紧张局面,经省政府同意,2004年12月,省财政厅发文取消有关市县对省财政的林业系统上解基数(全省2520万元)。同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黑龙江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黑龙江省管理,财政部、国资委发出有关资产财务关系划转通知。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和大庆输油气公司所办125所中小学、9个教育管理机构、4个公安机构自2004年1月1日起,移交黑龙江省管理。2.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和大庆输油气公司所办中小学、公安机构资产75339万元无偿划转给黑龙江省。3.自2005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下划黑龙江省财政厅移交学校经费补助基数67736万元。据此,相应调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得税上缴基数67736万元。4.移交学校2004年经费补助67736万元全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支付。
2005年3月,省政府将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移交牡丹江市政府管理。移交的资产以北方工具厂2003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为准,移交的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为准(包括离退休人员)。财政补贴(军品维护费、维持费和亏损补贴)643万元随北方工具厂隶属关系的变更一并划转牡丹江市政府全额用于解决北方工具厂破产后有关遗留问题。2005年12月,按照2005年4月7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电力企业和省与市县5:5分成中省直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的通知》(黑财预〔2005〕36号)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绥化市给予如下优惠政策:1.从2005年起,绥化市烟厂增值税省级分成的125%部分以2002~2004年3年平均数140万元为基数对省上解。2.从2005年起,比照县级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计算绥化市本级税收返还,即上划收入增收部分,增幅在8%以下的,仍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12%的,按1:05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12%~20%的,按1:07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20%以下的,按1:1计算税收返还。3.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7年,从2008年开始,绥化市烟厂增值税省级分成的125%部分上解基数恢复为358万元。同时,税收返还改为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正常计算。
2005年12月,根据《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自治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1号)精神,决定对杜蒙县给予优惠政策:1.从2005年起,省对杜蒙县上划增值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80%给予返还。2.从2005年起,小油田增值税省级分成的125%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对杜蒙县给予返还。3.从2005年起,小油田增值税省级上划中央的375%部分视同杜蒙县上划收入,并同其他上划增值税一并按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给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