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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政府采购

第五节 政府采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1995年上海、深圳等地便开始借鉴国外的通用办法,试行政府采购制度。黑龙江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于1998年起步,当年11月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报告。1999年组织部分省直部门和大庆、牡丹江、齐齐哈尔、伊春、大兴安岭、黑河等地市,先后进行了政府采购试点。当年大庆等6个地市对公务用车、办公用品、计算机、医疗器械、锅炉、取暖煤及房屋修缮、市政道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采购额达5亿多元,节支6000多万元,平均节支率达14.91%。省财政厅对部分省直单位购买磁卡电话、锅炉、计算机进行招标采购,采购规模448万元,平均节支率超过15%。

  1999年12月,经省编委批准,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成立(正处级,隶属省财政厅)。省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省采购中心为省本级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省政府采购办组建后,政府采购工作迅速在全省展开。2000年3月2日,省财政厅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及资金专户设置和政府采购预决算的编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同年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一次性批量购买货物总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台价值1万元以上、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修缮以及其他工程、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以及公务用汽车购置等均属政府集中采购之列。3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与模式、政府采购方法以及招标投标管理、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监督、违纪处理等作出了暂行规定。3月14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召开省直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省直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工作作了全面部署。4月3日,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对供应商的资格、权利义务、资格审定程序及管理监督和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并同时印发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转发了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4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暂行)》。5月8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方案》。在这些会议、法规、方案的推动下,全省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深入,有序推进。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政府采购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避免政府部门对采购工作行政干预,2003年4月,省政府决定省政府采购中心由正处级单位升格为副厅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财政厅改为隶属省政府。

  随着政府采购法规的完善和推行力度的加大,采购范围的拓宽,全省政府采购额度逐年加大,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支出的效果逐年提升,在提高全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推动商品市场平等竞争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据统计,2001~2005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由14.1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54.4亿元,5年增长3.87倍,平均每年增长40.2%;节约财政资金14.5亿元。




  全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随着工作的深入,管理的加强,2000~2005年也不断调整变化。其主要特点是政府采购范围逐步扩大,目录划分进一步细化,更具有针对性,更加方便执行操作。黑龙江省2000年和2005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如下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