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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全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分四个级次,即:省财政厅乡镇财政管理处,负责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建设,包括乡镇财政机构建设、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各项资金及财务管理、乡镇财政干部业务培训等;市(地)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科(处);县(市)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股(科);乡镇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