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举措
第二节 管理举措
1987年,松花江地区宾县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乡级金库,当年乡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3%,超收120万元。到1989年,全省1159个乡镇已有765个建立了乡镇财政金库,建库面66.01%,使多数乡镇政府真正成为一级实体财政,将主要精力由向上要钱、安排花钱,转到积极组织收入,千方百计挖潜增收上。
1988年8月1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对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收支基数的调整、体制年限的设定,以及乡镇超收的分成等进行了规范。
为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业务水平,1989年,省财政厅乡财处与教育处联合举办乡镇财政干部师资班,并决定用2至3年时间对全省乡财干部轮训一遍。
从1989年起,各市(地)财政局开始向省财政厅乡财处编报财政收支月报表。
1991年,黑龙江省采用省补助一点,地、市、县财政局拿一点,乡镇财政所自筹一点的办法,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改善乡镇财政所办公条件和解决经费不足困难。同年4月,省财政厅和省乡企局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培植乡镇财源,决定有计划地引导城市工业闲置生产要素向农村扩散;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改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可用财力1%以上安排扶持乡企周转金;采用综合折旧率(不低于8%)。5月,省财政厅、省乡企局联合制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进档达标实施方案》,将税、利、产值和收入四项年度计划指标作为考核企业进档达标的主要依据,鼓励企业增产增收,提高效益。
1992年,省财政厅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定向招收培养大专层次的乡镇财政专业学员,创办《乡镇财政学》专业函授大专班,并列入全国高校招收计划。
为切实加强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管理,1994年12月13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凡属扶持乡企周转金借款,一律实行财产抵押、法律公证的办法,并将周转金占用费的收缴办法改为差别费率和综合费率。1995年3月16日,省财政厅制发乡镇企业周转金管理办法,决定实行周转金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对借款企业及法人的制约机制、分步适当下放省级周转金借款的决策权等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0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政扶持民营企业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就财政扶持民营企业周转金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原则、资金的发放与回收、占用费的收取与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1997年,省财政厅制定《实施乡镇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并开展乡镇财政收入进档达标考核评比活动。
1999年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制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是县(含辖乡镇的地区)以上各级政府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代管。同时对基金的运营原则、基金支持项目的审定、基金的筹集来源和使用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同年,省财政厅制发《全省乡镇财政实施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方案》,确定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对象、适用范围及配套改革措施。
2000年8月,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通知,决定在全省乡镇财政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2001年9月7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乡镇企业当年发生的,对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县乡财源建设有带动作用的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等银行(信用社)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资金补贴。
2003年5月26日,黑龙江省再次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由省财政厅制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省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要求县(市)以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础,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定几年”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部门同意,实行其他体制。
2004年,黑龙江省被国家确定为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省。8月20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发《关于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意见(试行)》,在全省实行了“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方式。自此多数乡镇金库改为县市分库,少数边远、收入数额小的乡镇撤销了金库。同日,针对全省乡镇债务越累越多的实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各地坚持“遏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方针,采取回收债权、剥离主体、盘活资产、增收节支、争取政策等多种措施,全面开展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界定工作。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2004年9月2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制发《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村级资金所有权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并同时对收支范围,管理职权作了具体规定。
为缓解乡镇财政困难,2005年8月15日,省财政厅制发《2005年省对县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奖励和对村级经费补助办法》,规定对县(市)政府税收收入增加、县乡两级人均财力均等程度较高,有效控制财政供应人口的县乡给予奖励;对村级三项经费发放到位,经费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给予奖励。此项奖补政策的出台,极大地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乡镇人均财力从2004年的15万元上升到2005年的21万元。同年11月8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厅制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要求各级财政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组、改制;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粮食加工、销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省外的非公有制企业来黑龙江省投资农业产业化财源建设项目。并决定对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司事业和基础设施、开发矿产资源项目、从事环保和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等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