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源建设
第三节 财源建设
1986~2005年,黑龙江省在对财政资金加强管理的同时,明确规定:在安排乡企周转金和乡企发展基金项目时,要“坚持公平对待的原则。凡是乡镇企业无论哪种所有制性质,只要项目可行均应同等待遇”。在资金分配上,要向“能够使农民增收的民营企业和民营科技型项目倾斜”;“对当地财政贡献较大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持扶”。
为支持乡企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多方筹集资金,不断扩充乡企周转金数额。“八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周转金每年以10%的幅度递增。2000年以后,利用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了一批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了重点支持,培育了一批财源大户,促进乡镇企业的机制优化,增加乡企经费投入,扩大人员培训和宣传规模,增加财政贴息资金,促进了企业积极融资,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支持乡镇园区建设等。
2002年和2003年,省财政分别安排扶持乡企贴息资金3123万元和3690万元,对81个和171个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给予扶持。2004年起,省财政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借款,将全部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全部改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当年贴息资金增加为4600万元。
2003~2005年,省财政从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财政预算中共安排资金11520万元,扶持了444个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从2005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园区建设、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企业干部培训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等。
2005年,省财政通过追加经费预算和临时补助等办法,增加经费4036万元。其中民营经济培训费170万元;民营经济现场会、人才招聘会费用35万元;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经贸洽谈会、农产品加工洽谈会等费用34万元;企业博览会经费70万元和机动经费70万元。同年,对184个企业贷款给予了贴息支持,引导企业融资19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增加税收1亿多元。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黑龙江省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提出了9条13项非公有制经济的措施,包括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实行奖励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