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举办活动
第三节 举办活动
一、达标升级
1988年6月20日,财政部制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规定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会计工作三级、会计工作二级、会计工作一级,同时规定了各等级考核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省财政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到2005年底,全省先后有468个单位经过严格考核,被财政部定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有931个单位经过省财政厅考核定为会计工作二级单位;有1423个单位经过当地财政部门考核,被定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黑龙江省的会计管理工作,也自2000年起,连续4年被财政部评为会计管理工作一等奖。
二、继续教育
1998年7月1日,财政部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后,黑龙江省开始有计划大规模进行会计继续教育。2005年5月25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对象、级别、教育的主要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已先后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8627期,累计培训560.84万人(次)。
三、荣誉证书
1988年6月9日,财政部制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下发《解答〈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函》,为黑龙江省会计荣誉证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文件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翌年,省财政厅作出补充规定:对大兴安岭、黑河、抚远、饶河、同江、萝北、绥滨、宝清、嘉荫、虎林、密山、鸡东、东宁、穆棱、杜蒙、绥芬河等地区、县(自治县、市)和伊春市的乌伊岭、东风、丰林、红星、新春5个林业局及鸡西实行边境证管理地域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可放宽到20年。
到2005年底,全省已为12376位从事会计工作30年以上的会计人员颁发了荣誉证书。
四、法制宣传
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规,省财政厅先后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等会计法规宣传活动。2000年组织了全省会计知识大赛;2002年10月,黑龙江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省政府召开了“宣传贯彻《会计法》报告会”;2005年召开了《会计法》实施20周年万人纪念大会。这些活动的开展,使社会各界对会计工作更加关注,各单位领导更加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会计法规和知识在社会上得到越来越多人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