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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内部监督

第一节 财政内部监督



  一、执行机构

  财政内部监督由财政监察部门负责。

  1986年省财政厅恢复设立财政监察处。市(地)财政局设有财政监察科(较大市设处),县(市)财政局设有财政监察科(副科级)或监察股(1996年更名为财政监督处或科、股)。2000年省财政厅财政监察处更名为财政监督局。2003年11月省财政厅原聘任的财务总监划为财政监督机构管理。

  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13个市(地)级财政监督机构中,有正处级1个,副处级3个,正科级9个;66个县(市)级财政监督机构中,有副科级15个,股级48个,合署办公3个;898个乡镇财政所中314个(占35%)聘有兼职财政监督员。全省共有专职监督人员317人,其中21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99人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

  财政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日常暴露出来的个案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

  1998年10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财政监督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侧重企业财务收支的检查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转变;二是从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监控和必要的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转变;三是从单纯重视收缴违纪资金向严格执法,把处理违纪事件和处理违纪人相结合转变。

  2000年12月4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2003年6月12日,省财政厅制发《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部门预算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005年6月14日,省财政厅制发《财政检查工作日记具体规则》,规定财政检查工作日记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记录形成。翔实记录检查具体情况,做到边检查边记录,一天一记,一项一记或一事一记。

  据不完全统计,1986~2005年的20年间,全省共抽调检查人员9359人(次)组成2477个检查组,采取重点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等多种方式,对41636个单位的扶贫、救灾、支农、各项收费、事业费、弥补企业亏损、教育费附加、“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等几十项财政资金进行了检查,共查出违纪资金456622万元,除已调账收回处理和归还原资金渠道外,已收缴入库27901万元,罚款收入210万元。与此同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575起,当年结案率均在9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