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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财政(财务)监督

第二节 企业财政(财务)监督



  对企业的财政(财务)监督,除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外,主要采取了如下三项大的措施。一是对部分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场)员制度;二是对一些企事业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三是对部分企业实施设财务总监制度。

  一、财政驻厂(场)员制度

  1986~1995年,黑龙江省财政驻厂(场)员制度包括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和省直属企业财政驻厂(场)员两个部分。

  (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

  黑龙江省于1986年10月组建了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对内为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务处),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双重领导。同时各市地也分别成立了12个处级中央企业驻厂组,由省财政厅和市地财政局领导。

  1986~1994年,全省中企财政驻厂员机构在加强财政监督,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积极维护财税秩序,严肃了财经纪律。8年间,通过企业决算审查、日常监督和参加省内外财税大检查,累计查出违纪金额29亿元,减少中央财政损失76亿元。二是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共向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提供了200多份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先后有20多篇文章被省级有关刊物采用。三是在促进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效益和积极服务地方建设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5年1月1日,组建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督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垂直领导),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撤销。

  (二)省直属企业财政驻厂(场)员制度

  1983年4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1982年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场员制的报告精神,决定恢复财政驻厂(场)员制度。并将全省驻厂(场)员编制由原来的280人,增为1267人,其中工交企业驻厂员605人(含森工),商业企业(含粮食)驻厂员428人,农业企业驻场员150人,文教企业驻厂员84人。全省实配驻厂(场)员(粮食企业称专管员)计586人。

  驻厂(场)员的职责各行业强调的重点不完全相同。主要包括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法制制度,对派驻省直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生产成本、上级利润、按章纳税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财政厅报告。

  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驻厂(场)员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95年9月,全省党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各驻厂(场)组先后撤销,人员分别由所在地财政局统一安置。

  二、会计委派制度

  黑龙江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始于1999年。2000年9月7日,财政部、监察部制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指出: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黑龙江省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意见》,进行会计委派工作试点,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整章建制工作。凡是已经进行会计委派试点的地市和部门都先后建立健全了会计报告制度、会计培训制度、业务档案制度和请假、例会等制度,制发了委派人员管理规定、委派人员考核细则等各项配套管理办法,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进一步扩大会计委派范围和组建会计核算中心。哈尔滨市在帮助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帮助汽车办、工商局和宾县等试点单位进一步理顺人员关系,成立了宾县会计核算中心;大庆市对接受委派会计的26个单位和40名委派人员的会计工作,逐一进行了检查和考核,帮助提高工作水平;齐齐哈尔市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率先在全省工展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将全市71个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单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除研究制定了委派会计人员实施方案、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外,还在所属的带岭、八面通、绥棱、柴河、苇河等林业局成立了会计管理中心等等。

  经过全省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截止到2000年底,全省有11个地市、41个县(区)和995个乡镇和一些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试点。接受委派单位共计1287户,委派会计人员3395人。在强化会计监督和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组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过急,临时派驻人员过多,加之后期工作抓得不力等多种原因,会计委派制推行工作逐年下滑。到2005年会计委派人员已逐步减少到23人。

  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是由省财政部门管理的对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主要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高级管理监督人员。

  黑龙江省设立企业财务总监工作始于2000年。2000年10月12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省财政厅增设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同时核定财务总监人员专项编制60名。2001年2月13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务总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部门是全省财务总监从业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资格认定的管理,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小型企业的财务总监资格认定的管理。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事主要财务活动监督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财务总监资格证书。同年8月,省财政厅会计局和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全省在职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总监资格考试,有1000多人参加考试,其中182人取得了财务总监资格证书。2002年3月,对入围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正式选聘了15名财务总监。2003年2月又选聘了9名。与此同时,牡丹江、大庆、鸡西市也按规定要求,选聘财务总监14人。

  2003年11月,省财政厅决定,财务总监管理工作由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2004年5月20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规定了委派财务总监的省直单位、项目和授权检查的范围、职权。

  到2005年底,全省在任财务总监共计36人,其中省直管的22人,市(地)管的14人(牡丹江、大庆各3人,鸡西8人),分别监管哈麻集团、西钢集团、龙涤集团、省中药联营公司、省毛纺厂、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鸡西煤矿机械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桦林集团公司、水泥集团公司、恒丰纸业集团和石化集团、大庆市报业集团府民物业公司、广电集团、排水有限公司、自来水有限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松嫩工程管理处等企业,按规定要求,参与国企改制、企业经营决策和监督派驻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省财政厅还组织部分财务总监,与相关处室配合进行了财务专项检查。在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中,共对851个项目进行了检查,查出有违纪问题的项目77个,违纪资金900万元;在省级企业所得税和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税收入缴库情况检查中,共检查了127户,查出有76户存在混库问题,混库资金额22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