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财务大检查 一、执行机构和基本任务 全省性税收财务大检查始于1985年。是按照国务院1985年8月19日《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报告的通知》要求组织的。省政府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刘仲黎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承志任副组长,省纪检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一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承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省税务局各一位副厅(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省税务局抽调人员组成。各行署、市、县、省直各主管部门也相应成立了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正式列为省财政厅内设处级机构。1988年10月13日,省政府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更名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副省长陈云林任组长,省政府秘书长王玉夫、省财政厅厅长赵吉成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王玉夫兼任,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省物价局、省税务局各一位副厅(局)级领导任副主任。大检查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设大检查分办公室。陈云林调离后,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马国良任组长,省政府秘书长刘公平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省政府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的基本任务是: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方案,研究有关政策;组织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包括社会财会中介机构、各类社会执政机构)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情况;处理违纪问题,收缴违纪资金。1986~1995年间,全省性财税物价大检查每年组织一次,连续10年。1996年始,逐渐转入正常监督检查。2000年7月,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机构撤销。
二、范围与内容 大检查范围与重点检查内容,虽每年各有侧重,但总体上一直是围绕税收、财务两个方面进行。
1986年全省大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工业盈亏大户,行业是粮食、森工、糖业。重点检查内容,税收上是偷税漏税,特别是建筑税和奖金税;财务上是挤占截留应上缴的财政收入;物价上是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物资和商品的乱提价、乱涨价。对中直企事业单位的大检查,国务院工作组要求重点放在工交、银行和外资企业上。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发文件,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作出规定。
1988年,省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确定主要检查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业户的下列违纪问题:1.越权减税免税,偷漏各种税款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2.侵占、截留、私分、挪用应交国家利润、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3.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搞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的;4.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各种专项基金提取比例的;5.擅自以税还贷或项目未投产见效就用税前利润提前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的;6.越权制定与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将国家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就地转手加价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或用提货单倒手,买空卖空的;7.以联营“返利”、“投资”为名,产品价外加价,变相提价,以及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价销售商品的;8.擅自把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不列作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的;9.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费用的;10.发放的奖金和实物不列入奖金总额,从中偷漏奖金税的;11.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国家专控商品、禁控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挥霍国家资财的;12.在节假日和年终前后,滥发钱物和突击花钱的;13.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中央企业,省、市属企业和县属较大企业;二是各类公司,包括各种贸易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和综合性公司等;三是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机关单位。主要查其是否有偷漏、截留、侵占、转移、私分国家收入行为,是否有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低买高卖、转手倒卖、居间盘剥、牟取暴利等违法问题。
1988年10月13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方案》,规定对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应得的经济利益,要坚决保护,不得侵犯,对承包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投机取巧,非法经营,牟取暴利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1989年大检查的检查内容,除上年已有的各项之外,把违反国家财会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私设各种形式“小金库”和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全民为集体,购建私房(包括以借款名义用公款建私房)、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以及私人借支公款等,也列入了检查重点。1989年10月25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发《关于切实搞好重点检查的补充通知》,要求把粮食企业列为重点。10月,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发《关于省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有关重点检查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省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重点检查,要以自查报告表为依据。11月14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发《关于重申建立健全重大违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重大违纪案件包括经常性检查和大检查自查或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典型案例,其违纪金额的标准,一般的单项违纪额为:偷漏税额在5万元以上,财务违纪额在10万元以上,物价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违纪金额虽不足上述限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
1990~1992年各年检查重点与1989年大体相同。1991年10月7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对损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开展大检查。22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发《关于省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重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省大检查办公室确定的省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省有关检查部门和地市大检查办公室进行重点检查,不能漏查、不查,对每个被查单位,要做到全面查、系统查,既查全民,又查集体,既查行政,又查事业,既查预算内,又查预算外。
1993年又把金融、保险企业,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有色金属、冶金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以及物资供销企业、较大的进出口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列为检查重点。并将侵占、截留、私分、挪用社会保险统筹收入、公款私存、账内资金转为账外资金、擅自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等纳入检查内容。
1994年检查的重点行业和单位定为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源大户,生产汽油、柴油、烟、酒、化妆品等11类产品的企业和生产钢铁等产品的大中型工交企业及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检查的内容,增加了倒卖增值税发票或真票假开,搞大头小尾,从中偷漏税款;不按规定申报、交纳、征收个人所得税;擅自包税、退税、改变税率及违反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规定,截留、侵占、隐瞒中央或上一级财政收入等。
1997年9月17日,财政部制发《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有关事项的暂行办法》,规定大检查办公室在具体组织实施大检查期间,可按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检查,但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单位不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检查。
三、违纪资金处理 1986年1月17日,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发《关于财务大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1.企业有自查出的违纪资金,除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外,并能及时补交税利的,仍可按规定计提留利、利润分成或减亏分成。2.实行利改税的企业,被查出的违纪资金,无论是当年发生的,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应按规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应以调节税或承包费上缴,不再提取留利或利润分成、减亏分成。未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全部以利润上交,森工企业被查违纪资金以“违纪资金收入”科目上交,单独反映。3.文教、行政、事业单位,被查出的违纪资金,全额以“其他收入”科目上缴同级财政。4.实行财务包干单位和农场总局所属企业,被查出的违纪资金,一律以“其他收入”科目上缴省级财政。5.违纪资金缴库,要分清预算级次。企业违纪资金的缴库,应按企业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和省级企业被查出的违纪资金,应全额上缴中央或省级金库,然后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结算分成;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被查违纪资金,应上缴同级财政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专户;预算内企业的预算外资金违纪,需要上缴的,应缴同级财政的“其他收入”科目;现行财务规定和决算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纪资金,需要上缴的,应按其隶属关系缴“其他企业收入”科目。违纪资金的上缴数额,自查单位按照各级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核准的自查报告为准,被查单位按照各级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核准的检查报告结论为准。同年3月24日,省财税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文件,对税收、财务、物价、外汇违纪问题处理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1988年10月13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方案》,规定承包企业自查出来的违纪金额,可以抵顶承包任务。承包企业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要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抵顶承包任务。21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联合制发文件,对在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款如何上缴问题作出规定。
1989年9月27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转发国检办《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应交中央预算的各项违纪金额,不论是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的单位,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直接汇交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财税、物价大检查临时过渡存款户”。不得按扣除地方财政分成后的余额汇交;不得先汇入地方开设的过渡存款户,然后再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不得缴入地方金库。如有上述情况,应视为截留国家财政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同年12月5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划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应交违纪收入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凡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项应交违纪收入,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向被查单位发出《违纪问题核定通知书》,限期主动上缴国库,对逾期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
1989年12月8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发《关于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前期清查的小金库资金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1.在《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检查和处理了的小金库问题,一律不再重新处理。2.在《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发布以后至《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发布以前期间,凡属单位自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已按自定办法处理了的,均应改按《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凡属被查出来的小金库问题,已按自定办法处理了的,可不再重新处理。已经检查(包括自查和被查)而未处理的小金库问题,均应按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
1990年9月14日,《黑龙江省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安排意见》规定,查出1988年以来的各种“小金库”资金的处理,本着既要严于去年的规定,又要有利于调动企业单位自查自报积极性的原则,无论已动用部分和历年滚存结余部分,不分资金来源,凡属自查出来的,一律上缴财政50%;凡属被查出来的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处以罚款。
1993年9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对查出的企业违纪问题,除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由专项基金列支外,挤占成本费用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调账,如数冲减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金等科目余额。其余各项不再作调整账目处理,一律按查出的违纪金额计算税收和两项基金计征额,照章收缴各项税款和“两金”。查出应由被查单位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一律不得抵减计税利润;查出应由违纪责任者个人交纳的罚款,由受罚人支付。
1994年9月30日,省政府制发《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必须按照现行的分税制财政如数收缴,分别优先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不得“混库”,不得把应缴中央或上一级财政收入缴入本级金库,不得以任何借口少缴或不缴。凡自查出来的违纪应缴款项,应当月调账,当月缴库,或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入库;凡被查出来的应缴款项,应在接到大检查处理决定后15日内,全部被缴入库。对个别资金确有困难,被缴后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报经检查机关核实批准后,可允许分期缴清。如有拒不缴库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通过银行划拨扣缴。各级银行对汇缴的违纪款项不得层层占压。
1997年10月1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规定大检查查出的各种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不得混库,并要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个别单位资金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的,必须订出缴款计划,在报经做出处理决定的检查机关核实批准后,分期分批缴清,不得少缴或不缴。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各级银行对汇缴的违纪款项不得占压。
四、检查成效 从1986年起至1995年底,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连续10年每年都召开大检查工作会议,对上年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对当年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由于各级政府精心组织,大力推动,全省大检查工作步步深入,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增收节支,平衡全省财政预算,起到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86~1995年的10年间,全省共查出各种违纪资金29.38亿元(主要是偷漏税收和漏交截留企业收入),其中应缴财政收入199亿元,检查期间已入库13.89亿元。据1988~1993年全省税收、财务大检查收入入库表统计,6年间入库总额83184万元,其中偷漏工商各税和农业税收45521万元,占入库总额的55.92%;漏交、截留企业收入12749万元,占14.12%;应缴“两金”(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10086万元,占12.12%;漏缴专项收入330万元,占0.39%;漏缴其他收入14492万元,占17.42%。各年度入库大检查查出的违纪收入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例,1994年最高为2.01%,1986年最低为1.09%,六年平均为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