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运行机制 一、政策激励机制 (一)研究制定了“十弱县”上划营业税超基数返还政策
从2003年开始,对财政经济状况较差的10个县实施上划省级营业税超上年基数返还政策。这10个县包括泰来、克东、桦川、抚远、孙吴、兰西、青冈、明水、望奎等9个营业税上划和省级不参与营业税分成的延寿县。2003~2005年“十弱县”(不含延寿县)营业税超上年基数省予返还金额1563万元,其中2003年247万元,2004年742万元,2005年574万元。
(二)研究制定了一般性转移支付“一定三年不变”政策
从2004年起,实行对所有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一定三年不变”政策,每年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249898万元,其中齐齐哈尔(仅对梅里斯区)、佳木斯、双鸭山、黑河、伊春、绥化等5个地级市本级234930万元,享受面占13个市(地)的46.15%;48个享受县(市)2234959万元,享受面占65县(市)的73.84%,平均每个县(市)享受转移支付4686万元,最高的龙江、拜泉、兰西、青冈、望奎5县均超过7000万元,最少的塔河、漠河两县也都在1200万以上。
(三)研究制定了上划财政收入增收比例返还政策
自2003年始,各县(市)上划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比上年增收部分计算税收返还的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增幅在8%(含8%)的,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12%(含12%)的,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12%(含12%)的,按1:0.6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12%~20%(含20%)的,按1:0.8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20%以上的,按1:1计算税收返还。
(四)研究制定了支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工业走廊建设的若干财政政策
包括中央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在工业走廊内新建项目实现的增值税,省留成部分与市(含县级市)5:5分成;从省外引进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外地方政府和有实力的企业到工业走廊成片开发土地并进行招商,成片开发土地区内企业投产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对省外政府前3年全部返还,后2年5:5分成,对企业前3年全部投入企业,后2年50%投入企业等。
二、资金投入机制 (一)对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001~2005年,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变、突出重点、综合投入”的原则,将各类资金捆在一起,集中使用。
(二)协调金融部门贷款支持,财政贴息
2001年1月10日,省财政厅与黑龙江省工商银行、哈尔滨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农业银行分别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落实县级财源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级银行要对项目单位申请的财源建设贷款进行深入的可行性论证,严格部门现行的贷款规定,认真履行审核程序,对符合贷款原则和条件的项目,可给予贷款支持,财政部门予以相应的贷款贴息。
(三)制定县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效筹集使用资金
2001年5月18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县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县级财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部分乡企发展基金、部分农业开发资金、部分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部分绿色食品资金、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部分中心型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提前借给县(市)的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资金、其他各类可用于县级财源建设方面的资金等。
《办法》规定,凡是对县级财政增收拉动较大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可使用县级财源建设资金。
县级财源建设资金的安排原则是:效益优先、集中投入、不留缺口,适当向贫困县和财政超亿元的县倾斜。
三、招商奖励机制 (一)研究调整了农业产业化引资项目财政扶持政策
2002年,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暂行规定》。2005年又针对政策门槛过高,一些边远、边境、贫困县(市)惠及不到的实际,对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根据财政经济条件和招商引资环境情况,对全省市、县进行分类;按不同的地区类别,将扶持条件确定为:一类地区从省辖区以外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必须达到5000万元,二类地区为3000万元,三类地区则为2000万元。
(二)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决定从2005年起,将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由过去主要用于贷款贴息,调整为对市、县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是:根据不同区位、财政经济实力和招商引资条件情况,对全省市(地)、县(市)进行划类;按不同地区类别,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省辖区外引进的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并在上年底前建设完工、投产的资本性投资项目,按照资本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一级地区,市(地)按0.5%奖励,县(市)按1%奖励;二类地区,市(地)按1%奖励,县(市)按1.5%奖励;三类地区,市(地)按2%奖励,县(市)按2.5%奖励。
市(地)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县(市)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10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市(地)、县(市)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财源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规划费、论证费、可研费、交通费、通讯费、接待费、宣传费、会议费、布展费等。
(三)对市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重点支持
即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性要素,抓住省与开发银行开展金融合作的机会,对市、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四)发布财源建设招商公告
2001年2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筛选确定了首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有市场潜力的财源建设项目,并发布招商公告,诚邀省内外、国内外有识之士参与投资开发。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将择优给予贷款支持,省财政厅择优给予贷款贴息,黑龙江省鑫正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择优提供贷款担保,各级财政视需要与可能委托出资人参股注资并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2003年,省财源建设办、省财政厅又将经过筛选论证的61个财源建设项目通过《经济日报》、《黑龙江日报》和《生活报》对外招商,200多个客商来电咨询,一些科研、院校与企业达成合作共识。
四、工作推进机制 (一)省财政厅实行厅直单位包扶工作责任制度
厅直37个单位(含国资办、农开办)分别包扶了70个县(市、区)。为确保扎实有效开展包扶工作,2001年2月18日,省财政厅制定了“省财政县级财源建设包扶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各包扶处室把财源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定期深入包扶县(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掌握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年终结合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由财源办、人教处、机关党委联合对各处、局、办包扶县(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重点包括项目启动、项目收益、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有偿资金回收、指标完成和收入增长等。
(二)强化地市财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
2001年3月26日,省财政厅向各行署、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市财政部门在县级财源建设中组织协调作用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把县级财源建设工作切实摆上重要日程,要完善和健全县级财源建设的工作组织机构,要全面负责所辖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所辖县(市)财源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开发,要加强工作联系。
(三)开展县级财源建设宣传活动
1.通过媒体进行宣传。2001年2月20日,省财政厅与黑龙江日报社共同发出通知,联手组织县级财源建设宣传。通过开辟专栏,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各界对县级财源建设的关注和支持。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共收到社会各界撰写的各类文章200余篇,在各种报刊开办专栏板块2个,刊发文章60余篇。
2.通过专报、信息进行宣传。省财源办与省财政厅密切配合,对鸡西、双鸭山、黑河、绥化、绥芬河、肇东、勃利、东宁、海林、穆棱、集贤、宝清、依兰、宾县等财源建设先进典型进行了调查,通过专报、信息等方式编发信息18期、简报75期105条,推动了财源建设工作的开展。
3.向省委、省政府提供素材性材料。2001~2005年,省财政厅、省财源建设办公室先后向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各类素材10份,近2万字。
(四)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主要是每年都组织若干县级财源建设工作推进组深入市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就组织23个推进组,150多人(次)深入全省13个市(地)、80个县(市、区)开展财源项目考察论证,帮助市、县研究财源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考核评比机制
为加大对财源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推进全省财源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于2001年3月15日、2001年10月22日分别制发了《黑龙江省县级财源建设考核评比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和《黑龙江省县级财源建设效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1年起施行。2005年6月14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对原“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考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执行。
全省市(地)、县(市)级财源建设考评工作的领导机构为省、市财源建设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财源建设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省、市两级组织、纪检、人事、财政、招商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就具体考评工作向财源建设工作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报告。考评对象原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及财政部门,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为各市(地)、县(市)党委和政府。考评内容统一规定为:1.财政收入完成情况。主要考评各市(地)、县(市)在财源建设中采取增收措施,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具体考评项目为各市(地)、县(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含上划收入)和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市、县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特产税等税收收入完成情况。2.财政支出完成情况。主要考评各市(地)、县(市)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前提下控制财政支出的情况。具体考核项目为财政供养人口控制情况、交通费及交通工具购置费支出情况和会议费支出情况。3.财源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评各市(地)、县(市)财源项目招商引资资金到位情况,财源建设机构设立及财源建设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财源建设工作整体推进情况。
考核评比机制还包括考评标准、考评程序、奖励办法、考评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