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地)、县(市)、乡(镇)财政机构
第二节 市(地)、县(市)、乡(镇)财政机构
依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省以下财政机构,按政府级次设置,为同级政府组成机构之一。市(地)级人民政府设市(地)财政局,除哈尔滨市财政局为副厅级规格外,其他为处级规格,业务上接受省财政厅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设县(市)财政局,科级规格,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市(地)财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设财政所,股级规格,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市)财政局的指导。
一、市(地)财政局
1985年全省有市(地)财政局14个,即:哈尔滨市、松花江地区、绥化地区(1999年撤区建绥化市)、黑河地区(1993年撤区建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七台河市财政局。市(地)财政局内设机构和编制,由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因行政区划调整,1997年松花江地区财政局撤销,业务与哈尔滨市财政局合并。到2005年底,全省有市(地)财政局13个,分别是:哈尔滨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牡丹江市财政局、佳木斯市财政局、大庆市财政局、鸡西市财政局、双鸭山市财政局、伊春市财政局、七台河市财政局、鹤岗市财政局、黑河市财政局、绥化市财政局、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二、县(市)财政局
1985年全省有县(市)财政局69个,即:阿城市、呼兰县、宾县、双城县、五常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尚志县、方正县、延寿县、绥化市、安达市、肇东市、肇源县、肇州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海伦县、望奎县、绥棱县、庆安县、黑河市、孙吴县、逊克县、北安市、德都县、嫩江县、五大连池市、漠河县、呼玛县、塔河县、龙江县、讷河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富裕县、林甸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海林县、林口县、穆棱县、东宁县、绥芬河市、密山县、宁安县、虎林县、绥滨县、宝清县、富锦县、桦川县、饶河县、抚远县、同江县、汤原县、集贤县、桦南县、萝北县、依兰县、友谊县、鸡东县、铁力县、嘉荫县、勃利县财政局。县(市)财政局内设机构和编制,由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因行政区划调整,1993年黑河市财政局改为爱辉区财政局。1996年德都县财政局撤销,业务并入五大连池市财政局,保留五大连池风景区财政局;1999年绥化市财政局改为绥化市(地级市)北林区财政局;2004年呼兰县财政局改为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到2005年底,全省有县(含县级市不含区)财政局65个,分别是:阿城市、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宾县、方正县、依兰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讷河市、龙江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县、林口县、绥芬河市、同江市、富锦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勃利县、集贤县、宝清县、友谊县、饶河县、萝北县、绥滨县、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庆安县、明水县、绥棱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铁力市、嘉荫县、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三、市(地)下辖区财政局
到2005年底,全省共有市(地)辖区财政局71个(含呼兰区),分别是:
哈尔滨市下辖的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动力、平房、松北、呼兰、开发区9个区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下辖的龙沙、建华、铁锋、昂昂溪、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达斡尔族)7个区财政局;
牡丹江市下辖的东安、阳明、爱民、西安4个区的财政局;
佳木斯市下辖的永红、向阳、前进、东风、郊区5个区财政局;
鸡西市下辖的鸡冠、恒山、城子河、滴道、梨树、麻山6个区财政局;
七台河市下辖的新兴、桃山、茄子河3个区财政局;
双鸭山市下辖的尖山、岭东、四方台、宝山4个区财政局;
鹤岗市下辖的向阳、工农、南山、兴安、东山、兴山6个区财政局;
绥化市下辖的北林区财政局;
黑河市下辖的爱辉、五大连池风景区2个区财政局;
大兴安岭地区下辖的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4个区财政局;
伊春市下辖的伊春、南岔、友好、西林、翠峦、新青、美溪、金山屯、五营、乌马河、汤旺河、带岭、乌伊岭、红星、上甘岭15个区财政局;
大庆市下辖的萨尔图、龙凤、让胡路、红岗、大同5个区财政局。
市(地)辖区财政局的机构和编制,由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四、乡镇财政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建设乡(镇)级财政的要求,自1986年起,全省乡镇设置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机构和编制,由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业务由县(市)财政局管理。到1986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财政所1177个,占已建乡镇政府个数的98.07%。除大兴安岭、黑河行署和齐齐哈尔市少数边远民族乡镇尚未建所外,其他乡(镇)已全部建所。配乡镇财政工作人员4488人,并由1987年始,乡镇财政所和人员列入全省财政统计。
乡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开展财政税收政策宣传,负责乡(镇)财政、财务、资金管理(包括乡镇企业财务管理),组织农业税收(含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和契税)、涉农收费,发放涉农财政补贴等。
2004年,黑龙江省被国家确定为取消农业税试点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同时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改革后乡镇财政所改由派出部门(县(市)财政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派出部门为主。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核定和兑付各项农民补贴,管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管理和监督,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等。
到2005年底,经过乡镇合并后,全省共有乡镇财政所893个,在册职工44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