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专管员、驻厂(场)机构 一、财政部驻黑机构 为加强中央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机构的报告》,省编委1986年10月18日批准,在省财政厅成立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由财政部、省财政厅双重管理。1986年10月21日,财政部分配给黑龙江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编制167人。根据财政部精神要求,1987年3月3日,省编委和省财政厅决定,在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设立哈尔滨直属驻厂组,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兴安岭、大庆、黑河、绥化、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等12个市(地)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组。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主要职责是对金融、保险、石油、石化、铁路、邮电、航空、军工、烟草、林业、农垦、地质(部分)等国有中央企业开展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1995年初,黑龙江省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撤销,改组为财政部派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原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人员转为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原设在地、市的驻厂组工作人员有的调出、有的留在当地财政局,得到妥善安置。
二、农业税专管员 黑龙江省实行农业税专管员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编制由省编制部门下达,人员由所在地财政局按编制配备管理。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负责对全省农业税专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管理。1988年8月,省财政厅成立农业税征收管理处(2000年7月对外称局),全省农业税专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管理改由农业税征收管理处(局)负责。农业税专管员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国家的农业税收方针、政策,负责所在地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按时收缴工作,负责所在地培植农业税源的调查研究及有关报表、编报等工作。
1986年前,全省农业税有专项编制3375人。为加强对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省编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于1989年9月18日联合发文增加全省农业税编制750人,增编后,全省农业税专管员编制共计3985人。除省财政厅保留的73名机动编制未配人外,各市(地)、县(市)基本配齐。到2005年底,全省共有农业税专管员4052人。
三、省直企业财政驻厂(场)机构 1983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82)65号通知要求精神,决定恢复已在“文革”中“砸烂”废止的财政驻厂(场)员制度。并同时将全省驻厂(场)员编制由原来280人,增为1267人,其中工交企业(含森工)605人,商业(含粮食供销)企业428人,农业企业150人,文教企业84人。编制由省编委下达,省直财政驻厂员编制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列支,人员由所在地财政局管理。但由于多种原因,没有按编制配足人员,仅配568人。其中:工交企业100人,商业(粮食)企业253人,农(牧)业企业53人,森工企业79人,文教企业83人。
随着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和国家财政税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驻厂(场)员制度不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1995年9月,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财政驻厂(场)员制度基本停止执行,原派驻各有关地、市、县的财政驻厂(场)组逐步撤销,财政驻厂员由所在地财政局统一安置。
(一)工业(工交)企业财政驻厂组
在哈尔滨市等4个地市的财政局设省级工业(工交)财政驻厂组,在双鸭山等26个市县财政局设省级工业(工交)财政驻厂员。其人员编制、业务指导、经费开支统一由省财政厅驻厂员工作管理处负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省直国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有较大调整,省管企业数量大幅度减少,各省级工业(工交)财政驻厂组陆续撤销。1995年,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工业(工交)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及人员一并划归所在地财政局管理。
(二)商业(粮食)企业财政驻厂员(专管员)
分别设在哈尔滨等14个市(地)财政局商业科(商贸科、粮食科)内。省财政厅商业财务处负责对全省商业(粮食)专管员的业务指导。1995年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全部划归所在地财政局。
(三)农(牧)业企业财政驻场组
分设在省属国营农(牧)企业较多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黑河5个市财政局,处级机构,与财政局合署办公,对外挂两块牌子。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省直驻场组负责对全省农(牧)业企业财政驻场机构和驻场员的业务指导以及编制管理。1986年4月,在绥化行署财政局增设绥化农业企业财政驻场组(处级机构),编制10人。
1995年1月,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正式成立。此前省属大型国营农(牧)企业财务关系已上划中央级财政,根据财政部有关精神要求,省财政厅将管理农(牧)业企业财政财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995年9月,在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6个农(牧)企业财政驻场员编制与人员全部划归所在地财政局。
(四)森工企业财政驻厂组
全省共有森工企业财政驻厂组23个计79人,其中伊春市森工企业财政驻厂组为处级机构,其他22个组为科级机构。森工企业财政驻厂组均设在所在地财政局内,对外称驻厂组,由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负责业务指导及管理。1991年10月起,改由农垦森工企业财务处负责此项工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森工企业政策调整,森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不再适应财政工作要求,1995年9月,在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中,森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停止执行,森工企业财政驻厂员划归所在地财政局统筹安排。
(五)文教企业财政驻厂员
文教企业没有成立财政驻厂组,驻厂员设在所在地财政局内。全省实有文教企业财政驻厂员83人。其中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有省直文教企业财政驻厂员5人,地、市、县文教企业财政驻厂员78人。1995年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文教企业财政驻厂员全部划归所在地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