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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节 名称预先核准



  1985年 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1991年 9月 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作了进一步规定。

  1994年 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做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规定。并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

  2000年 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同年 6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 1999〕 256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农垦企业名称核准作出规定:农垦系统各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公司),其名称中使用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垦区”“农垦”等字样的,由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按分级登记或地域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中未使用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垦区”“农垦”字样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之后,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核转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各农场管理局、农场投资设立的企业,凡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管辖交叉的,其名称核准工作按照以上原则办理。

  2003年 12月,为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国有企业改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国企改革若干个怎么办》,规定:允许凡具备公司成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冠用“黑龙江(省)”字样的名称,同时鼓励注册资本达到 5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名称中取消行政区划,并积极帮助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无地域企业名称;允许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后在原名称后加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 2年;对注册资本在 1 000万元以上,经营项目 3个以上行业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并允许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对已纳入原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下属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需要在公司名称前冠用以特定字样,如“大庆油田”,且冠用后不能引起社会公众误认或产生歧义的,经特定字样所有人同意,允许公司名称冠以该特定字样。

  2004年 6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其他企业也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