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申请登记
第三节 申请登记
1986年 1月~ 1988年 6月,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1982年 8月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 1985年 8月印发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工商企业进行营业登记,确认经营主体。
1988年 7月 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同年12月 1日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开始受理法人企业登记,对原有的企业重新登记审查,以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
1992年 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此文件规定: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1994年 10月,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黑政办发〔 1994〕 23号),联合印发《关于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规定:组建冠用省名的乡镇企业集团,由其核心层企业向所在市(地)体改委、乡企局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单位加入集团协议、验资机构对核心企业的验资证明、核心层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经论证审核后,由市(地)体改委、乡企局联合向省体改委、乡企局提出申请报告。省体改委会同省乡企局审批后,由核心层企业持批准文件等有关文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名称核准,由所在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对冠用省以下区域名称的乡镇企业集团,由各市(地)体改委、乡企局比照此办法组织实施。1998年 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出台《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 1998〕 59号)。
1994年 7月 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公司登记注册。
1998年 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黑工商发〔 1998〕 45号),规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不得少于 8人,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 3万元。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或委托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证件。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文件及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