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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核发照

第四节 审核发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审查主要依据当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的程序各个时期也有所不同。

  1986年 1月~ 1988年 6月,全省工商企业登记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4个步骤。

  1986~1987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对国营商业、粮食、饮食服务和供销社所属的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规定》和《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到 1986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达 23 504户,注册资金总额1 240 835万元。其中,国有企业 3 747户,注册资金总额 931 371万元,分别占总户数和注册资金总额的 15.94%和75.06%;集体企业分别占 83.73%和24.69%;联合企业分别占 0.33%和 0.25%。到 1987年底,全省累计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总户数和注册资金总额分别比上年增加 6.41倍和 4.1倍。其中,国有企业户数和注册资金分别比上年增加10.1倍和 4.18倍;集体企业比上年增加 5.71倍和 3.82倍;联营企业比上年增加 5.23倍和 8.98倍。

  1988年 7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全省企业登记的核准登记程序在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告这一环节。

  1989年,贯彻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一些行业发展。全省各地结合对 1988年 6月 30日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重新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整顿流通秩序。重点整顿批发企业,解决流通领域层层加价、中间盘剥、渠道混乱的现象。凡不具备批发条件的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到 1989年底,全省对 8万余户国营、集体企业重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1989年企业总数比上年减少 17.20%,其中法人企业户数比上年减少 27.87%,注册资本总额比上年减少 2.41%;国有企业户数比上年减少 8.34%,注册资金比上年增加 2.41%;集体企业户数比上年减少 19.91%,注册资金减少 15.84%;联营企业户数比上年减少19.35%,注册资金比上年减少1.19%。

  1994年 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其一,将受理和审查合并在同一程序内进行;除受理人员认为有疑点的企业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外,对其他企业可不必将现场调查作为登记注册的审批程序。其二,实行登记审批负责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由主管处长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营业单位的开业登记及企业注销登记,由受理人员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处长批准;变更登记可按其变更内容分别由受理人员和审查人员直接批准。其三,此后各地新开办的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进行公告。公告形式由各地自行安排,但要求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公告内容必须与登记注册内容一致。同年 7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三个步骤。

  1995年 7月~ 1996年 1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 1995〕 17号)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业〔 1995〕 215号),全省各地对在 1994年 6月 30日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名称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在企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我检查、自我规范的基础上,由原登记机关提出属于重新登记规范的公司名单并通知企业,由企业向登记机关重新提交登记申请书及有关股东资格和人数、注册资本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及公司名称等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予以换发营业执照。已在地方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未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一律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未获省政府授权部门重新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原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公司法》实施前全省登记注册的原有公司为 1 050户,其中股份有限公司 105户,有限责任公司 945户。经规范,重新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为 66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为 20户;重新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为 532户,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98户,吊销营业执照的 116户;属于无机构、无场所、无资金的“三无”公司90户;尚有 128户公司未规范完毕,其中股份有限公司 19户,有限责任公司 109户。

  2004年 6月 10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企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活动分为审查、受理和决定三个步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要求,改革企业登记制度:其一,实行授权登记制度。在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实行统一的企业登记授权制度,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局长授权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对被授权人员颁发授权登记证书,并在登记场所公示被授权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授权内容。其二,实行委托登记制度。市辖区分局或区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程序,经所属市局发布委托公告,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以市局名义行使公司登记权。其三,试行准注册官制度。顺应《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哈尔滨市在全系统推行“一审一核”制的同时,率先在全省推行登记窗口准注册官制度。到 2004年底,全省 147个登记机关均实现当场登记,通过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6 454户;发放各类登记文书 1 870个,其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 741个,《受理通知书》3 468个,《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9 317个,《驳回登记通知书》199个,《当场一次性告知书》1 452个,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并在 5日内一次告知 525个,备案 167个;受理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提出的登记申请 2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