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第一节 支持企业改革 1986~ 1987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积极支持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性质的界限,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实现在生产、流通、科技领域的多层次、多形式横向经济联合。支持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支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支持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紧密型(紧密型是指联合后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半紧密型(半紧密型是指联合后既有共同经营的实体部分,又各自保持相对的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经省规定的部门批准后,持批件向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核准或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松散型联合组织(松散型联合组织是指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其成员单位不改变隶属关系和核算形式,按协议或合同组织生产、技术、产品或配件协作和信息交流等),不需要办理登记。经济联合组织及成员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全省各地继续贯彻省政府关于对国营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和供销社所属的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规定和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规定:凡是国营、集体企业不改变经济性质、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可不办理变更登记;国营企业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应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经济性质的变更登记;对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国营企业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和隶属关系的,由租赁协议中承担经济责任的人申请办理企业负责人的变更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集体或个人租赁期限。截至 1986年底,全省共有登记注册的各类型企业 23 504户,注册资金总额 1 240 835万元,其中国有企业 3 747户,注册资金 931 371万元,分别占总户数和注册资金总额的 15.94%和 75.06%;集体企业分别占 83.73%和 24.69%;联营企业分别占 0.33%和 0.25%。全省紧密型、半紧密型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已发展到 529个。1987年,全省共为 908户大中型企业划小核算单位 5 084个;为 36 840户企业放宽了生产经营范围,新增项目 58 646个;为 13 462户企业放宽了经营方式,对 15 114户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和拍卖的小型企业,及时确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生产经营事项;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新发展乡镇企业 3 538户和紧密型、半紧密型横向经济联合企业 183个。
1990年,由于大环境影响,企业面临诸多困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支持企业搞活入手,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生产回升提高经济效益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即“五十条”政策),制定 34条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扩大地方产品销售、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企业活化资金、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等。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走访、调查,与困难企业和主管部门座谈,现场宣传政策等形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据统计,全省共走访困难企业 15 476户,现场解决问题 1 543件;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 905条,给企业增加经济效益 4 700多万元;为 4 253户转产、增加新的经营项目的困难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为 134户企业办理横向经济联合登记手续;为企业出具证明 187件,销售以物抵债商品价值 1 126万元;安排困难企业待业人员进入市场 22 200人次,摊位2 259个;批准生产企业设立门市部、专柜和分支销售机构 2 786处;允许 180多户生产企业自行调剂或进入生产资料市场销售闲置和不对路钢材、木材、有色金属等大批物资,帮助企业松动活化资金近 2亿元。
1991年 7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10条具体措施。允许大中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对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并允许其跨行业、跨门类研制开发新产品,对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中试产品,允许先行对外销售,待其定型后,可随时办理变更登记;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联营、投资等方式向乡镇、农村扩散产品,可以独立设置销售机构;允许大中型企业利用其他企业及本企业职工的资金,采取集资、入股、借款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企业自筹的资金可以不必办理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允许大中型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边境贸易,凡已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其易出易进商品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兴办科技咨询、科技开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逐步使大中型企业通过市场得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支持组建企业集团和完善集团经营机制;支持大中型企业引进外资嫁接改造;积极组织广告经营单位为大中型企业的产品搞好广告宣传。
1992年,认真学习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敢于冲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治理整顿期间的登记管理模式,本着一厂一议、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机关转变职能兴办经济实体,支持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办企业的几点意见》《关于简化乡镇企业登记手续的通知》《关于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的通知》和《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措施,放开对开办公司的限制,下放公司审批权。
1993年,正处在旧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依然运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在两种经济体制变革交替过程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意见》,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行业归口审批的以外,其他行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制度不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提条件,一律实行先发照后办证;企业经营范围可按大、中类核定,可以跨行业和综合经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参与联营或入股的,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积极支持股份制试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登记注册工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要求,省工商局制定20条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企业发展。1991~ 1993年共为 148 200多户困难企业转产、增加新的经营项目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批准企业设置门市部、专柜和分支机构 3.4万多个;允许 7 000多户企业自行调剂或进入生产资料市场销售闲置不用和生产不对路物资,帮助企业活化资金 5亿多元;允许 2078户企业以物抵债,价值 1亿多元。
1994年,针对全省大中型企业比较多且发展困难,乡镇企业又处于规模小,实力弱阶段的现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贯彻《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支持国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其内容是:其一,简化审批程序。除了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外,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除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需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事项变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即可。其二,减少行业审批。把原来 160多项的审批或许可证,减少到20多个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实行专营专控的项目。其三,取消主营与兼营之分。把经营方式并入到经营范围中体现,除国家有规定外,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其四,调整登记条件。企业的注册资金,除股份制企业,对生产加工、修理服务、科技咨询业只要具备基本的生产经营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人员也不受 8个人的限制。到 1994年底,全省公司达 46 106户,比 1993年增长27.82%,其中股份制公司 2 262户,占公司总数的 5%;比 1992年 17 593户,增长 162.07%;比 1991年增长 412.28%。股份制企业 1992年 416户,1993年 621户,比上年增长 36.39%;1994年 8 152户,是 1992年的 19.6倍。1994年,全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达 2 918户,注册资金 84 327万元。全省乡镇企业 1991年 18 007户,比上年增长 9.1%;1992年 21 509户,比上年增长 19.45%;1993年 26 543户,比上年增长 23.4%;1994年42,909户,比上年增长61.6%。
1998年 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全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吸收非在职自然人入股,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应进行预先核准,但不得称公司;不得独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经济性质登记为“股份合作”,还规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条件等。该办法出台,加快了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到 1998底,全省股份合作制企业 5 264户,比上年增长 25.27%,帮助 276户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全省 2.8万多户乡镇企业中,有30%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到 1998年底,全省登记注册企业共有 177 729户,其中企业法人 101 905户,营业单位 75 824户,注册资本(金)总额 20 235 599万元。
2000年 2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此决定的实施意见,实现全省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使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摆脱困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措施》,共 20条。包括:对经营情况好,一时又难以达到国家规定集团条件的企业,可将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家规定的 5 000万元调减为 3 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家的 1亿元调减为 6 000万元;支持注册资本(金)达到 5 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凡涉及企业规模较大,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可允许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延用名称主体部分;经公司股东同意,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股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比例,可以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原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凡涉及行业审批项目,只要在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允许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延用;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困难的,可以将其下属分厂、分店、车间等资产与社会其他法人共同参股,也可以吸收本企业内部职工入股,共同组建新的公司(负债的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不受净资产多少的限制)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提前介入、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及时解决企业在改革中遇到的有关登记方面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是年,共帮助 3 921户企业完成了改革,规范企业集团 323户。鼓励、支持 7 050户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注入资金 26亿元,盘活国有资产 49亿元。到 2000年年底,全省企业总户数比 1998年减少 14.71%,其中企业法人减少 14.20%。按企业类型分,国营企业户数比 1998年减少 18.59%,集体企业户数减少 22.09%,联营企业户数减少 23.51%,股份合作制企业户数比 1998年增长 145.96%;公司户数增长104.44%,注册资本总额增长3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