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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节 名称预先核准



  1985年 6月 15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登记名称。

  1988年 7月 1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

  1991年 7月 22日起,全省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000年 1月 1日起,全省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2004年 7月 1日开始,全省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做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