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核发照
第三节 审核发照
1986年,全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0〕 27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1987年 2月 17日,全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 1987〕第 38号),合营各方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1988年 1月 1日起,全省执行国家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逾期不缴付出资的,“视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1988年 6月,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受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严格执行对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的手续规定。
1986年 4月 12日后,全省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简称《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1988年 4月 13日,全省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简称《合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1988年 6月~ 2003年 2月,全省认真执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外资企业发展过程出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截至 2005年底,全省共有外商投资企业 2 288户,投资总额 1 098 701万美元,其中外方认缴出资额 448 97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