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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导恢复发展

第二章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第一节 引导恢复发展



  经过 1979~ 1985年 6年的恢复发展(1981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发展到79 994人,是 1978年的 15.3倍;1982~ 1984年发展迅速,1984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发展到 443 399人,是 1981年的 5.5倍;同时出现了一些初具私营企业规模的个体大户),1986~ 1991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出现起伏徘徊。1985年农村遭灾,农民手中缺钱,购买力下降,到个体工商户购买东西赊欠的情况比较严重,致使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短缺,许多人废业。同时,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于搞活经济和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认识不足,对个体工商户提出一些难以实现的过苛条件。1986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数和从业人员分别比 1985年下降 10.5%和 8.95%,其中农村分别下降 21.6%和 18.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多项放宽政策的建议。1987年 9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听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情况的报告后,通过依法促进个体工商业健康发展的决议。1988年 11月,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发展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暂行规定》,制定九条保护措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下发《关于放宽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但由于 1988年下半年起国家开始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受到资金不足、原材料紧张、“三角债”等问题困扰,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又有所回落。据1990年末统计,全省从事长途贩运的个体工商户为 4 054户,从业人员 4 593人,分别比上年减少 31.05%和 35.48%。到 1991年底,个体工商业户降为 335 850户,从业人员 485 812人,其中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为 244 724户,从业人员 555 061人,分别占总户数和人数的72.9%和73.1%;私营企业户数由 1989年的 1 416户降到 1 048户,从业人员仅为 15 859人,其中城镇户数为 855户,从业人员为 11 187人,分别占总户数和人数的81.6%和70.5%。

  1992~ 1994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为改变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连续徘徊不前,且出现下滑趋势的状况,1992年 3月召开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出台《关于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二十五条优惠政策。此后不久邓小平南方谈话公开发表,解决长期以来市场经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确立“三个有利于”的是非标准。1992年 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条。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意见》和《决定》均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品种外,均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省政府连续两年召开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

  1994年,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区街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将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求对非国有经济进一步放宽从业对象、放开经营范围、放活经营方式、简化开业手续,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参股或购买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到国外经商、办企业;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规模经营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五不限制,即不限制发展比例、不限制发展规模、不限制雇工和从业人员数、不限制经营方式、不限制收入分配,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变作风,主动服务,减少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办照手续。

  这些举措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据 1992年底统计,全省个体工商业零售额达 86.7亿元,约占全省商品零售额 19.9%,销售肉、蛋、蔬菜、水产品、土特产已占全省销售总量的 65%以上。个体私营网点超过国营和集体企业,在修理业中占主导地位,客货运输比重已超过 30%。到 1994年底,全省个体工商业户已发展到 65.8万户,位居全国第 4位,从业人员 110.2万人,年均增长速度为 25%;私营企业户数发展到 6 940户,位居全国第 21位,雇工人数达 72 602人,年均增长速度为 89.6%。1992年、1993年、1994年城镇个体工商户数分别占总户数的 75.22%、73.88%、70.44%;城镇私营企业户数分别占总户数的 78.3%、84.34%、84.34%。全省注册资金 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 2 240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 32%;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 290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 4.2%;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的有 42户,占总户数的0.6%;注册资金 1 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私营企业有 27户。






  1995年,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超常规措施,推进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并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对种植、养殖业进行登记。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出现高速发展的可喜局面。年末统计,全省个体工商业户突破百万户大关,达到 101.36万户,比上年增长54%;吸纳从业人员 196.75万人,比上年增长 78.52%;注册资金 94.3亿元,比上年增长 83.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数和从业人员户数分别占总数 59.7%和 54.8%,农村个体工商户纯增加 20万户,达到 40.88户,城镇大于农村的局面得到改善。私营企业发展到 1.5万户,比上年增长 117.22%;吸纳从业人员 16.7万人,比上年增长 129.47%;私营企业注册资金 49.4亿元,比上年增长 155.8%。其中城镇私营企业的户数及从业人员数分别占总数的 73.4%和 83.9%。全省注册资金超 100万元的私营企业 583户,其中500万元~ 1 000万元的 340户,超 1 000万元的 48户。

  1996~ 1997年期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入调整发展时期。

  1996年 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土地局、省监察厅、省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文件,对上年评出的五十强私营企业、百强个体工商户实行 10条优惠政策。9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表彰大会,大庆、尚志等 27个市、地、县政府,29个市、地、县工商局被省政府授予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从业人员资格的条件,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1996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数达 111.6万户,从业人数达 216.48万人;注册资金总额达 135亿元。私营企业达 2.0万户,雇工人数达 20.1万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总额73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达 547 891万元,是 1992年的 32.5倍,营业收入达 707 624万元,是 1992年的 44.1倍。社会消费品总额达 480 889万元,是 1992年的 41倍。全省注册资金在 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 1 150户,在 1 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 83户。1997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数达 123.7万户,从业人数达 242.9万人;私营企业达 2.63万户,雇工人数达 24.2万人。截至 1997年底,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引导帮扶 29.3万名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约占全省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3.1%。

  1997年 9月,中共十五大胜利召开,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洪涝灾害,国内、国际市场的变化影响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年均增长速度均在10%左右。1997年与 1996年相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幅不大。1997年,全省虽然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关闭了管理落后,设备陈旧、竞争力不强、能源消耗大的企业等,但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数量在全国各省级的排序中,分别由 1992年的第 15位和第 24位,上升到第 10位和第 12位。个体工商户总户数首次超过辽宁省,列东北第一位。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领域不断拓宽,经营层次不断提高,出现从事高科技开发,中介服务,新兴第三产业的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者。凡是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项目和业务,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几乎都涉足,大约覆盖八大行业 470多个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