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篇 市场监督管理
1986年以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贯彻党的各项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积极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培育各类专业市场。在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自建或联建市场的同时,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利用闲置的库房、电影院、学校、商店、街道、场区建设市场。虽然不同时期因各种因素有撤并的状况,但城乡集市贸易总体上保持迅猛发展的势头。1991年,全省城乡集贸市场总数达 1632个,集市贸易年成交额达到 57.4亿元,但总的发展水平在全国仍居后位。1992年,中共十四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非国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市场建设如雨后春笋,建设规格日益提高,市场体系日趋完善。1993年,《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颁布,成为全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引导商品生产,方便人民生活的地方法规。1995年,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 2 026个,年成交额达到 303.42亿元。1998年,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大市场建设的决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进一步建设培育全省大市场,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市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兴办各类市场,重点发展专业型、加工型、资源型、辐射型市场。到 2001年,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达到 2 669个,年成交额 650.5亿元,与 1978年相比,全省市场增加 2 409个,成交额增长了 1 083.2倍;与 1985年相比,市场增加 1 263个,成交额增长 37.5倍。形成遍布城乡,布局合理,大中小结合,生产经营结合、专业综合门类齐全,批发零售兼营,较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商品市场成为商品流通中一条不可缺少的重要渠道,为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丰富城乡人民生活,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市场和物价,促进城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 2005年,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逐步拓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范围,改革市场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做出积极贡献。1986年以后,全省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强化对市场规范化管理。2002年以后,进一步发展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1991年以后,《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先后颁布。1993年起,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和年度检验制度。2001年 8月起,全省市场登记管理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先后实行市场巡查制的管理模式,大大提高了监管效能,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突出重点,紧紧抓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市场强化监督管理。适时对中药材市场、食品饮料市场、肉类市场、保健品市场等消费品市场,汽车市场、农资市场、成品油市场等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专项治理,开展“红盾护农”等行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重要商品市场有序运行。特别是 1998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重点管理,打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在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和重要商品市场监管的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参与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对经纪人进行清理检查,建立经纪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进一步规范经纪行为。强化商品展销会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1995年以后,为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按照政企脱钩、政事分开的原则,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2001年,通过移交、改制、出售、转让等方式,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培育管理集贸市场到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监督管理积累经验,建立起新的监管机制,为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