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商品市场登记管理

第二章 市场登记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商品市场登记管理



  1993年 7月 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3号),7月 22日,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223号)(以下简称《223号通知》),决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生活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实行登记管理,对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等,也要进行市场登记。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市场登记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和公告。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做出变动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1993年 10月 1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第 13号令对商品交易市场施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按照《暂行办法》和 223号通知的规定开展市场登记工作。其中,对生活消费资料市场具体规定为有固定场地、设施,有 50个以上经营者,经营时间 3个月以上的。个人办市场和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场地形成的市场,符合条件的均要予以登记。常年经营的城乡摊区、早晚市场符合条件的按临时市场予以登记。农村大集暂不登记。市场登记工作由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处)股负责。各部门兴办的市场,原则上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各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兴办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乡镇兴办的市场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或联办的市场由省局登记。需冠省名的市场,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名称,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登记。市场名称由地名、字号、市场种类三部分内容组成。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市场商品交易方式规范为:批发,批零兼营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以零售为主,拍卖。市场类型用语规范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其中,消费品市场分为:消费品综合市场(指既卖农副产品又卖工业品的市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粮食市场、肉类市场、禽蛋市场、蔬菜市场、果品市场、水产品市场、大牲畜市场、仔猪市场、中药材市场、皮毛市场,其他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服装市场、布料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家具市场、文化用品市场、旧货市场、其他工业品专业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分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机动车市场、钢材市场、有色金属市场、木材市场、煤炭市场、成品油市场、建筑材料市场、工业原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其他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分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其他生产要素市场。

  1994年 10月 11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0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规定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特种市场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市场名称、类型、地址、占地面积和主要设施、经营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市场建设投资金额及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同年 11月 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宣传贯彻《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对已经登记的各类市场要按《省办法》要求进行复查,与《省办法》规定不符的,要予以纠正;对还没有进行登记的要抓紧时间集中力量进行登记。到 1994年底,全省已办理登记的市场有 1 592个,其中消费品市场 1 483个,生产资料市场 96个,生产要素市场 13个。

  1996年 7月 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54号),规定: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同年 10月 3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黑工商发〔1996〕130号文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市场开办行为,对名为企业,实为市场,符合市场登记条件的,要纳入市场登记范围;对名为市场,实为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围。1996年末,全省登记各类商品市场 2 106个,其中消费品市场 1 951个,生产资料市场 155个,生产要素市场 54个。

  1996年 12月 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67号令),1997年 1月 28日,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字〔1997〕第 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解决租赁柜台标志不清,责任不明,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买骗卖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同年 3月 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述文件,部署各地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租赁双方进行认真登记,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商业企业租赁柜台超过50%以上且符合市场登记条件的,根据《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市场登记条件,分散经营的租赁柜台的承租人,纳入《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省工商局制作全省统一的租赁柜台标志发给各地使用,强化对租赁柜台的监督。

  1997年 7月 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每年 1月 1日至 4月 30日按年度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检验,检查市场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市场开业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市场的运行情况。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管辖的市场进行年检。年检的基本程序是:1.市场开办单位领取并填写年检报告书,连同市场登记证送交市场登记管理机关;2.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决定;3.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市场在市场登记证正面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4.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市场发还市场登记证。年检审查的内容:1.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市场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市场开办单位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行为;3.市场开办单位是否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4.市场开办单位有无设立经营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为经营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5.市场有无重大事件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年检中对领取市场登记证满一年仍未开业的、自行歇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有场无市一年以上的、改变市场用途的或其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通知市场开办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予以注销。市场开办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1998年 3月 3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黑工商函〔1998〕29号转发 1月 3日省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将租赁柜台超过 50个以上的市场列入了登记范围。规定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登记注册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央直属和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市场的名称需冠省名的,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后,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市场开办单位凭市场登记证刻制公章、设立银行账户、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毁坏。新修订的办法对市场开办单位向经营者出租、出售摊位和预收摊位费建市场及收费、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和处罚额度等也做新的规定。

  2000年 3月 2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有的市场开办单位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开办市场,有的市场开办单位向经营者收取抵押金或巧立名目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严重地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下发《关于加强市场开办单位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2000〕31号),要求各地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检工作,严肃查处市场开办单位的违法行为。对未办理市场登记的,要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同年 10月 2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 12月 1日实行(1993年 7月 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 8月 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1〕104号)。其中关于市场开办登记管理,规定:市场开办者开办市场,应当办理登记注册。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机构按照以下形式办理登记注册: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非公司企业法人;3.企业法人(含公司)的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市场名称的预先核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全省市场登记管理从此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市场内商品经营者的登记管理由为市场办理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也可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初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002年 6月 13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市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开业前办理营业执照。大、中型市场在新建、改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市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营业,市场开办者应当于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营业前 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