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消费品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节 消费品市场监督管理



  一、综合市场

  1986年,全省在积极培育发展集贸市场的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针对有些地方自立政策,如有的地方不许白瓜子、木耳出境;有的地方不许生猪出境,甚至堵截过路车辆,强行收购已经放开经营的农副产品等限制正当经营活动的问题,11月 1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粮食和农副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黑工商〔86〕71号),重申凡由国家和省管的商品品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放开的品种要坚持放开,允许多渠道经营,不要乱加干涉或拦路堵截、强行收购或做罚没处理。同时,要求加强对上市的农副产品的管理,一是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凡是上市的冻、鲜畜、禽肉一律凭畜牧部门检疫证明并在胴体上盖有检疫印章方可销售,凡是经营熟食品的商贩必须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集市上出售熟食品一律实行“信誉卡”制度;二是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管理,严格查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严防注水的肉、禽、鱼或用其他手段掺杂使假的商品上市。对出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食品和出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商品的不法分子要从严处理;三是加强对禁售商品的管理,《黑龙江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售食品以及属于禁猎的珍贵野生禽、兽肉及入药产品严禁上市,以保护野生动物的发展。为落实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积极行动,牡丹江市印发宣传小册子 3 000多册;松花江地区举办市场食品卫生检查员培训班,培训了 47名骨干,分别到各市场负责食品卫生检查和对业户进行培训,收到良好效果。全省检查市场 300多次,查处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案件 6 500多起,查处有毒有害和腐败变质的肉禽 55 900多公斤。全省集贸市场基本实现了“三证”(经营食品的业户有身体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四包”(经营业户包食品卫生、包容器卫生、包个人卫生、包环境卫生)、“一卡”(信誉卡)、“一检”(肉食检疫)规范化管理,食品商贩着工作服,使用亮匣售货,工具售货,有防蝇、防尘设施,市场面貌有了很大改观。

  1987年,全省市场物价出现逐月上涨的趋势,3月份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比 1996年同期上涨 7.3%,4月份上升到 9.1%,而且涨势仍在继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1987〕4号)精神,6月 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黑政发〔1987〕75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控制商品价格上涨。8月 1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加强集市商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工商发〔1987〕60号),部署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集市物价的监督管理。对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肉、禽、蛋、鱼、蔬菜(主要指大路菜)等商品,在价格暴涨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最高限价;对批零差率过大的一些商品,根据供求情况,与物价部门协商,确定合理的进销差价,控制上涨幅度;对当地生产加工的品种,如烧鸡、熟食品、豆芽、豆制品等,根据生产成本,实行协商定价。上市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主要市场要挂“商品参考价格牌”,防止个体业者随意提价。凡是从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严格禁止从国营零售商店套购商品加价转手倒卖。坚决取缔出售高价烟、酒等不法行为。坚决制止国营零售商店卖大户。严厉打击短斤少两、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等变相涨价的不法行为。集贸市场必须设立监督台、公平秤。同时要增设临时场地,引菜进城,引导农民销售自产果菜,在集贸市场开辟专门场地,允许农民销售自产蔬菜并免收管理费,以此平抑市场物价。8月 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76号文件)。针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行为显著增加,不少无照商贩和有些个体工商户不遵守国家规定,套购紧俏商品,倒买倒卖,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抗拒管理,结成团伙,为非作歹;有些国营、集体企业以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等违法手段牟取暴利;有的单位和个人甚至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坑害群众,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物价稳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的情况,要求各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对国营和集体工商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9月 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以及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10月 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国发〔1987〕93号)。要求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对农副产品价格的检查,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贯彻国务院上述一系列通知精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物价、公安、卫生、计量、市容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先后组织 53 000余人次深入集贸市场、街道摊区、商业企业中,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开展整顿工作。全省查办违反市场管理法规案件 64 147起,收缴作弊衡器3 500余件,处罚短斤少两行为 2 200余起,处理掺杂使假案件 5 610起,取缔无照商贩57 370人次,打击哄抢、扒窃、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1 919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起,拘留 156人,教养 12人,收容 14人。同年,贯彻 5月 21日国家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其肉类管理检疫的通知》(1987农(牧)字第 22号)精神,7月 25日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87)商食联字 8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国发〔1987〕93号)精神,11月 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1987〕87号),规定:凡是没有完成生猪合同定购任务的农户,一律不允许自行销售生猪,也不允许个体商贩和单位收购定购合同内的生猪;已经完成生猪合同定购任务的农户,自行销售生猪时,必须持有村及食品收购站双方签发的完成生猪合同定购任务证明,方能自行销售;违者,对卖方按合同追究责任,对买方按国营收购价格迫收,并视情节处以购猪总额 20%以下的罚款;对合同定购以外的生猪销售实行限价管理;个体商贩和单位直接收购农户生猪的成交价,最高不得突破当地国家指导价格的 30%;对农贸市场的猪肉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实行限价管理,即按不高于国营商业零售价格的20%掌握,加上质量差价,最高不得超过30%;对无照肉贩,一律不允许运销猪肉。1988年,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纪律维护改革大局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精神,9月 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黑工商发〔1988〕58号)。部署各地集中力量对市场秩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整顿,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查处;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给予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10月 24日,国务院针对 9月 12日《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发出后,市场价格尚未完全稳住,一些商品的价格涨势未减的情况,又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国发〔1988〕73号)。要求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强物价管理,整顿市场秩序,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确保明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为贯彻决定精神,11月 15日,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对市场商品计量进行检查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88〕87号)精神,联合发出通知(黑标计〔1988〕180号),部署全省对市场上使用的杆秤、台秤、案秤、地秤、尺、量提等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使用和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出售的粮、肉、油、蛋、菜、糕点、糖果、布料、煤、毛线等商品量的准确性进行抽查。12月 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严格控制 1989年集市商品价格的通知》(黑工商发〔1988〕76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确保明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此后几年每年物价上涨幅度必须控制在10%以内,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经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全省市场物价涨势开始趋缓。

  1989年 1月,在全省计划会议上,省政府安排部署“383工程”方案,即对计算物价指数的 383种商品价格,针对不同的价格形式,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实行控制的系统工程。计算物价指数的 383种商品中,由国家定价的 188种,属于指导性价格的 31种,放开的 164种。集贸市场有 220种商品属于 383种商品之中,对物价进行调控。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分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落实“383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地亦成立相应组织,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市场价格管理。3月 1日,省人民政府针对春耕生产在即,农用生产资料缺口很大,主要副食品供应将进入淡季,有些品种供求矛盾仍很突出,推动物价上涨因素很多,加之各级控制物价的工作还没有真正落实,物价上涨幅度仍然偏高的情况,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紧急通知》(黑政发〔1989〕33号)。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坚决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物价上涨幅度要力争比去年降低 4~ 5个百分点,使今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 13%~ 14%以内的目标。3月 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保我省今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实施方案》(黑政办发〔1989〕11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负责,进一步强化物价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对列入“383工程”的商品价格,要管住、管好。对没有列入申报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如猪肉、牛肉、羊肉、白条鸡、鸡蛋等,要实行最高限价。3月 1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1989年加强物价管理整顿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黑工商发〔1989〕36号),针对有的地区管理不严,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肉、禽的现象时有发生,出售的工业纺织品中以假乱真的现象大量存在,市场上无照经营、哄抬物价、短尺少秤、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出售伪劣商品、抗拒管理等不法行为经常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部署在全省开展市场秩序整顿。整顿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强化集市物价管理,对上市出售的肉、蛋、禽、鱼、菜等列入“383工程”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要切实管住管好,市场物价总的上涨幅度不得超过 13%;整顿交易秩序;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石油等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下旬到 5月上旬,以检查、控制物价上涨和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5月 1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1989〕57号),重申价格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价格管理的责任。第二阶段,7月 1日到 8月 30日,蔬菜瓜果上市旺季,重点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堵截农民车辆、强抢农副产品就地转手倒卖等不法行为。第三阶段,10月中旬到 12月上旬,侧重整顿粮食市场,控制国家合同定购品种粮食外流,制止非粮食部门与国家争购粮食,搞非法倒卖活动。在整顿中,全省共取缔无照经营、黑市活动 30 100多人次,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12 000余起,查处违价案件 7 000余起。通过实施“383工程”,城乡集市物价涨势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1989年全省集贸市场物价指数 1月份为 20.4;6月份为 11.6,比去年同期下降 1.5个百分点;7月份下降 9个百分点;8月份下降 35.5个百分点;9月份下降 34个百分点;10月份下降 20.8个百分点。全省集市副食品主要品种价格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据省城调队统计,与 1988年相比,集市消费品价格比国营价格涨幅低 9.3个百分点。

  1990年,继续实施“383工程”,强化集市价格管理,全省 1~ 10月共取缔无照经营 20 324起,处理欺行霸市 1 743起、强买强卖 485起、掺杂使假 650起、短斤少两3 582起、哄抬物价 350起、违价 3 822起,收缴罚没款 520 681元。全省集市物价稳中有降,总指数为102.4,比省政府规定的控制目标低 4.6个百分点。在连续两年的控制物价工作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季度都开分析会,并采取三项大措施丰富市场商品供应,以降低物价。一是在商品集散地建设批发市场,广为引进生活必需品;二是大力发展贩运户,在南方建立进货点千余个,丰富市场果菜;三是在边远地区,如密山、东宁等地推广牡丹江东安市场联系专业村屯的经验,使本地菜早上市晚下市。198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有效工作拉下物价指数 1.5个百分点。按当时水平价值人民币 3.8亿元,占全省下降 3.8个百分点的 39%。为此,省工商系统受到省政府通报表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被评为全省调控物价先进单位得到嘉奖。国务院 1990年夏在黑龙江召开全国物价调控工作会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予以肯定。同年 6月 2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黑工商发〔1990〕60号)。1991年 6月 1日,印发《黑龙江省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黑工商发〔1991〕51号),6月 24日,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集贸市场达标规范(试行)》(黑工商发〔1991〕60号),对市场经营活动、管理工作、服务设施等制定统一规范标准。

  1991年初,国务院决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为确保调价的顺利进行,搞活粮油市场,稳定市场物价,防止发生大的市场波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4月 2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市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高城镇居民定量粮油销售价格宣传提纲》,教育个体业者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守法经营,为稳定市场、稳定大局做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商品,鼓励农民上市出售余粮,组织议价粮油经营部门进场经营,组织蔬菜、肉、蛋、禽、鱼等副食品上市,丰富市场,平抑物价。对借机哄抬物价、搭车涨价、煽动闹事的不法商贩从严查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入夏,黑龙江省一些地区洪水泛滥,发生严重灾情。8月 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灾区集贸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部署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国营商业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积极与蔬菜、水果产区沟通信息,组织个体贩运户搞好商品引进,丰富市场供给,满足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同时,尽快修复集市交易场所,为灾区市场提供优惠政策,免收出售自产品农民的市场管理费,加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同年 8月 12日,宁安县综合市场、密山市综合市场、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农贸市场 3个市场被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全国计量先进集贸市场”荣誉称号。10月 30日,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授予 18处集贸市场“黑龙江省计量先进集贸市场”称号的决定》(黑技监〔1991〕262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市场有: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农贸市场、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六综合市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东农贸市场、肇东市肇东市场、克山县中心农贸市场、牡丹江市东安农贸市场、佳木斯市西菜市农贸市场、富锦市农贸市场、鸡西市城子河综合贸易市场、双鸭山市尖山区三马路集贸市场、大庆市工业品批发市场、黑河市中央街市场、漠河县北陲市场、通河县中心市场、铁力市正阳农贸市场、鹤岗市向阳农贸市场、农场局宝泉岭市场、七台河市新兴农贸市场。

  1993年 7月 31日《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简称《条例》)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于 1993年 8月 10日实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在全省开展贯彻《条例》宣传月活动。各地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播发宣传稿件 124件,向市场业户发放《条例》宣传手册 10万余册,举办《条例》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 128期,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普遍接受培训,使《条例》得以顺利实施。同年 8月 24日,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7月27日发布的《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黑卫卫〔1993〕374号),对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类似公共场所中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场所的周围环境、场地设施及摊点布局等作严格规定,并规定街头食品经营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定点亮证经营。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出售的食品要色香、味正,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严禁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禁止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产品加工制作的食品;禁止出售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禁止销售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的和掺杂使假的食品;禁止销售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和其他禁售食品。同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月 16日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联合开展宣传整顿活动。规定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量合格;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量)一致。称重的偏差值必须符合规定。

  1994年初,全省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特别是粮油、蔬菜价格涨幅较大,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件和省政府电话会议的要求,4月 21日发出《关于加强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1994〕21号),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开渠道,提供优惠政策与服务,继续培育、扶持专业村、屯,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鼓励市场经营者开展联购分销,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商品价格,支持国有、集体商业企业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粮油,平抑集市物价,加强监督管理,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强行压价收购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商品的日常监督检查。省局在全省确定了 24个农贸电讯行情点,随时掌握价格信息。同年 9月 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工商市字〔1994〕第 242号),对市场开办、市场经营、商品陈列和出售、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管理机构和服务、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市场卫生等 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规范。9月 10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完善肉类卫生检疫检验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加强肉类卫生质量管理紧急电话会议的要求,省畜牧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肉类检疫工作的通知》(黑牧(医)字〔1994〕144号)。部署全省农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尽快解决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问题。要求各地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因地制宜,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定点屠宰。对辖区内从事屠宰、加工、经营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有规定证、照从业条件符合要求的,允许继续营业;条件不合格的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证、照,不准营业。对无证、照,但从业人员条件合格的,分别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条件不合格的,坚决取缔。同时,加强对屠宰、购销、运输、加工、贮存等各环节及宾馆、饭店、职工食堂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针对全省农业生产喜获丰收,粮食和蔬菜等农副产品源源上市的情况。10月 2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发出《关于大力支持农民进城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紧急通知》(黑工商发〔1994〕76号),要求各地放宽管理政策,在早晚市和农贸市场开辟农民出售自产品摊区或增加摊位,优先安排农民出售自产品,允许农民走街串巷出售自产品,并免收管理费。同时,加强市场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1995年 3月 14日,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黑公通字〔1995〕56号)。部署各地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和集贸市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充分运用市场广播、宣传栏等设施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将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纳入文明市场评比检查和小型市场达标标准中。各地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集贸市场使用明火取暖,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灯具和使用乙炔气灯、蜡烛等明火照明,乱拉电线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同年 12月 13日,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的通知》(黑技监联发〔1995〕271号),决定自 1996年 1月 1日起,停止颁发制造杆秤的计量器具许可证,原颁发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证。规定全省各地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应更换的杆秤在 1997年底之前更换完毕。推广使用电子秤、双面显示弹簧度盘秤和其他秤性能稳定、显示清晰、不易作弊的衡器。对新更换的衡器实行质量确认及准销证管理。未经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确认,未获准销证的商用衡器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同年 12月 2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强化市场管理让消费者吃放心肉、购称心商品、过舒心节活动的紧急通知》(黑工商〔1995〕106号),部署在全省开展让消费者吃放心肉、购称心商品、过舒心节活动。在市场管理中严格把住索证验物关,未经检疫的肉食坚决不准上市;把住数量关,严格对照检疫票据,核定肉禽数量;把住销售关,定岗定人,巡回检查,随时抽查,对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的,对不出具信誉卡的,对掺杂使假,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依法严惩。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动执法人员 14 800人次,出动车辆 994台次,取缔生猪私屠滥宰点 118个,查处病害肉禽 4 600公斤,注水肉禽 6 800公斤,未经检疫上市的肉禽 2 700公斤,取缔无证肉灌制品加工点 16个,注水肉禽加工点 10个,其他制假贩假黑窝点 40多个;查处和销毁无生产许可证、无质检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的小食品 18 711件,化妆品 5 853瓶,洗涤用品 2 576件;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骗买骗卖、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680起。

  1997年,全省集贸市场继续深入开展“让消费者吃放心肉、购称心商品、过舒心节”活动,严厉打击缺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仅元旦、春节期间,全省就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 1 360起,处理消费者投诉 2 680起,查获“三无”商品 37 422件。同年7月 9日,牡丹江市绥芬河青云市场发生重大火灾,损失 2 750余万元。7月 3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工商发〔1997〕106号)。要求全省从青云市场特大火灾中吸取教训,强化和落实消防工作。

  1998年进入六七月份以后,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为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维护全省市场秩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8月 16日下发《关于加强抗洪救灾期间市场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力量,全力以赴,确保抗洪救灾期间灾区市场秩序稳定。

  2000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月 3日发出《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的通知》,针对市场中假冒伪劣行为屡禁不止、非法传销活动有所抬头、少数行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突出,以及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作风不正等情况,决定从 4月份开始,用 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简称“两整顿”)行动。4月 1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紧急通知(黑工商发〔 2000〕 46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转发各地,按照省局部署,全省开展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和对食品市场、农资市场、批发市场、边民互市等的专项整治,及打破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专项整治,废止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文件 68件,修改文件 57件,查处无证照企业 1 268户,清理“三无”企业 1 180户,查处各类案件 4 403起,其中,查处各类假冒伪劣案件 290件,捣毁黑窝点 77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价值 914.9万元。同年 10月 2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自 2000年 12月 1日起施行,1993年 7月 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 4月 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提出“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 8项主要内容:1.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2.整顿建筑市场;3.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4.严肃财经纪律;5.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6、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整顿,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整顿文物市场,规范旅游业经营秩序;7、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8、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当前主要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以及拼装汽车等为重点开展整顿,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2001年,全省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 12 133件。同年 12月 19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即开展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2001〕18号明传电报)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印发《黑龙江省商品市场食品销售管理规范》(黑工商发〔 2001〕 231号)。规定:在市场内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悬挂营业执照,持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在市场销售生肉、白条鸡必须经政府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胴体盖有检疫标记或检疫标识,并有检疫证明,经营者在批发市场购买生肉、白条鸡要索要批发经营者的信誉卡,信誉卡上须注明批发经营者的姓名、生肉白条鸡的检疫证明号码、屠宰场名称和检疫单位名称,以备后查;在市场销售生肉、白条鸡及其制品的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将每日进货的时间、品种、数量、货源单位等记录清楚,并将检疫证明粘贴附后;经营肉灌制品的经营者,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肉灌制品生产厂家进货,并附有定点生产厂家的进货发票和质检证明;出售熟肉制品的经营者,要有进货发票和质检证明;出售自加工肉制品的,要持有加工的营业执照副本;销售肉禽及其制品和其他食品的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生熟分离,有防蝇防尘设施,工具容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做到工具售货,货款分开;包装材料无毒无害;经营者工作服装整洁;销售的小食品、罐头、饮料等定型包装商品,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有出厂证、质检合格证、进货发票或信誉卡,进口食品要有中文标识,要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食品卫生证书和商品包装盒上的 CIQ激光防伪标识;食品经营者严禁销售病害肉禽、注水肉禽和掺杂使假食品及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管理人员对市场上肉食品及各类食品进行索证验物管理,并负责一般性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即:感观和嗅觉可以识别的卫生管理),对违反上述规范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002年为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1月 1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黑工商发〔2002〕7号),部署全省立即行动,开展专项整治战役,全面加强食品市场监管。2月 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决定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为贯彻会议精神,3月 1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工商发〔2002〕34号),3月 23日,召开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及执法工作会议,部署重点对各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现货交易场所及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进行整治。整治的品种,以农业生产资料、食品、肉禽及其制品、农副产品、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药品、化妆品等为重点。认真清理检查生产资料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市场开办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依法取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普遍审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6月 2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2〕第 80号)精神,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76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重点对酒类、饮料、熟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水果、蔬菜、调味品、肉禽水发产品、腐竹、粉丝、米线、洗涤用品、化妆用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絮用纤维制品、农药、化肥、装饰材料、家具、家用电器、五金产品、螺纹钢、电缆电线、汽油柴油等 26类商品进行监督,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查处。同时,集中力量解决行政壁垒问题。省局列出哈尔滨市远大购物中心、哈尔滨市松雷商厦、哈尔滨市哈特购物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大发综合市场、哈尔滨市平房太平洋商厦、双城市双城商厦、宾县宾州商厦、宾县一商店、宾县德隆实业公司、宾县人民商场、宾县宾西一大天商厦、延寿县延寿商场有限公司、阿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阿城市第一百货商店、拜泉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依安县购物中心、大商集团牡丹江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佳木斯百货大楼、佳木斯华联商厦、佳木斯纺织大楼、同江市同江商场、富锦市富佳商场、富锦市富锦商贸城、大庆市让胡路农贸市场、大庆市装饰装潢材料城、大庆市北方汽配城、双鸭山市一百商店、勃利县双河供销大楼、鸡西市绿海广场、鸡东县商业大厦、伊春市伊青商厦 31个市场为整治规范的重点市场,要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冲破行政壁垒,强化登记,解决市场无照经营和个体坐商无照经营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7月 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新印发《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黑工商发〔2002〕84号)(1991年 6月 1日《黑龙江省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规定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规范,商品经营者规范,上市商品规范,管理规范,共 40条。3~ 8月开展整治期间,全省召开整治工作会议 85次,召开业者大会 120次,悬挂宣传标语、横幅 22 100条,出动宣传车 2 400台次,发表电视讲话 110次,出动执法人员 23 954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 3 089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摊位 1 293个,查处存放假劣商品的库房 202个,端掉黑窝点 96处,清理出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市场 162个,取缔 47个,变更 46个,注销 38个;清理无照经营 9 361户;新登记个体工商户 4 033户;对以各种名义拒绝工商登记管理的 24处市场进行了处理;查处各类案件 4 766件,收缴罚没款 605.6万元。

  2003年 4月 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黑龙江省小型市场管理规范》(黑工商发〔2003〕70号),对有 20个以上经营者常年经营的、30个经营者经营 9个月以上的、40个经营者经营 6个月以上的、50个经营者经营 3个月以上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 000平方米,经营者不超过 100个的室内和建筑面积不超过 1 000平方米,经营者不超过 200个的室外农副产品、工业品、综合市场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零售市场进行规范。同时,废止 1991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小型集贸市场达标规范(试行)》。规范规定,市场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佩带全省统一样式的胸签;经营食品及其他特定商品的,应该具备相关的证件。商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商品购销台账,并如实填写。商品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开具信誉卡。商品经营者出售的商品要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市的肉禽必须经检疫,并持有检疫票据,猪肉胴体上有滚花印章,禽类及牛羊肉打塑封。上市的食品应有出厂证、合格证、发货票,包装食品和罐制品要有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工商行政管理所建立巡查制度,受理消费者申诉制度,商品退换制度,库房查验制度,统计制度,并建立市场巡查记录。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该在市场环境卫生、市场设施设置、摊位摆放、划行归类、商品摆放等方面实施自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检查自律管理情况对市场开办者进行预警。并依法查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同年 7月 10日,国务院办公厅针对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发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 63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 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8月 11日,省农业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供销合作社联合转发农业部等十一部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农委联发〔 2003〕 99号),部署全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切实把“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 3个文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农村集贸市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粮库周边、日杂商店、早晚摊区和边境口岸等部位反复进行突击检查和拉网排查。8月初~ 12月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出动执法检查人员 15 955人次,出动车辆 3 977台次,检查市场 1 785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户 23 227户,立案查处 125起,取缔非法经营户 665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人,收缴“毒鼠强”1018.48公斤。

  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出动检查人员 14 987人次,出动检查车辆 2 600多台次,检查各类市场、商店、超市 2 160处,查处案件 933起,查扣三无产品,过期变质、未经检疫肉禽、假冒伪劣商品共 32类 138个品种,价值 27万元。捣毁 4个肉食黑加工点,1处葡萄酒黑加工点。“五一”长假期间,检查集贸市场 2 132个、旅游商品市场 56个,查处假冒伪劣案件 43起。国庆节期间,出动检查人员 25 295人次,车辆 5 215台次,检查各类集贸市场、超市、旅游市场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7 700多处,查处无照经营 206户,查处假冒伪劣案件 131件,案值 7.61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 393件。为加强食品市场监管,省政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配置 15台市场商品监测车,于 11月 16日分发各地,进行市场现场流动检测。重点抽检和监测市场内水发海鲜产品甲醛含量、鲜肉含水量、水果蔬菜农药残留量、熟食制品亚硝酸盐含量、酱油食醋有效成分含量等指标,以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同年 1月 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发生全国第一起禽流感疫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1月 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禽流感防治工作。为贯彻国务院部署,省政府 2月 8日出台《黑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月 12日,成立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全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月 13日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会议,下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实施方案》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责任状 5 588份,设立举报电话 747台,出动检查人员 46 643人次,出动车辆 13 326台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上市商品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充分发挥 12315举报网络作用,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死看死守。检查各类市场、商场(店)11 249处,检查经营业户 84 535户,查处黑加工点 10处,黑屠宰点 4处。查处相关案件 373件,查扣并销毁未经检疫的禽类及其产品 8 611公斤,罚款 9.8万元。同年 4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安徽阜阳多名婴幼儿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死亡的恶性事件。自2003年 5月至 2004年 4月,阜阳地区因食用劣质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的住院儿童达到 171名,其中有 13名儿童由于营养不良并发症死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曝光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奶粉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省局和市、地、县局均成立专项整治执法行动领导小组,4月 27日,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奶粉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工作会议。从 5月 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开展儿童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月执法行动。在整治月中,全省各地召开经营业户大会 937次,到会业户 26 630人,张贴宣传标语 7 796条,利用电台、报纸宣传 737次。全省出动执法人员 49 318人次,出动车辆 8 097台次,检查各类集贸市场、大集、早晚市场 3 774个,检查各类商场、超市、食杂店 9 535家,检查食品加工、生产企业 1 907家,取缔无照经营 604户。查处案件 801件,查扣各种劣质儿童食品 28.85吨,收缴罚没款 34.92万元。省局将林口县发生的“大头娃娃”案件(注:牡丹江市林口县刁翎镇徐家村出生的杨鑫,因母乳不足,一直用“阳光贝贝”牌奶粉喂养。杨鑫满月后不久,脸上、身上、四肢开始出现裂纹,尤其臀部通红并伴有脱皮现象。症状与安徽阜阳“大头娃娃”症状相似。4月 22日,经牡丹江市红旗医院妇儿中心诊断,杨鑫周身浮肿、严重营养不良。牡丹江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经过检验后证实,杨鑫食用的“阳光贝贝”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典型的劣质奶粉。林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婴儿家属提供的线索,对永乐商店、南山食品商店等4家店铺进行了查处,并与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全力追缴市场上的劣质奶粉。)列为重点督办案件,抽调精干力量组织查处,查扣劣质奶粉 47箱零 18袋,奶粉包装袋 8个品种 626个。

  2004年,全省市场共查处违法违章案件 12 622件,其中:超范围经营 1 409件,乱设摊点 2 910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872件,短尺少秤 607件,强买强卖 9件,骗买骗卖 5件,掺杂使假 423件,假冒伪劣 756件,出售违禁商品 58件,其他 5 573件,收缴罚没款总计 811.69万元。

  2005年,全省进一步加大对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8月 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市场管理推进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的通知》(黑工商发〔2005〕81号),部署全省开展对商品市场执法检查,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上市商品的监督管理。重点对肉蛋禽、粮食、街头食品、儿童食品、调味品、饮料、化妆品、洗涤用品、儿童玩具、种子、化肥、农药(鼠药)等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无“三证”(出厂证、合格证、发货票)、无“三期”(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三无”(无厂址、厂名、无中文标识)商品及其他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同年 11月 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致使有毒物质污染了松花江水,为保证市民用水安全,哈尔滨市政府决定,从 11月 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 4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迅速启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突发流通领域市场秩序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做好部署,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停水期间市场供应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并及时通知松花江流域有关地区,特别是佳木斯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005年,全省市场查处违法违章案件 10 135件,其中:超范围经营 642件,乱设摊点 2 686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512件,短尺少秤 1 044件,强买强卖 16件,骗买骗卖 6件,掺杂使假 232件,假冒伪劣 312件,出售违禁商品 86件,其他 4 599件,收缴罚没款总计 500.29万元。






  二、专业市场

  (一)粮食市场

  1986年 11月 11日,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 1986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黑政发〔1986〕119号)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加强粮食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黑工商〔86〕71号)。规定在全省未完成国家粮食合同定购和委托代购计划任务前,任何机关、企业、部队、学校、个人和农村“四坊”均不得到农村采购国家合同定购的品种粮食。完成定购和代购计划后粮食可以出县;全省完成任务后,可以出省。粮油市场开放,实行多渠道经营。在粮食收购期间,双城、五常、宁安、东宁、肇源、龙江、甘南、泰来等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没有省政府口岸办的签证,不准运粮出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交经贸部门出口的大豆,在省内集运,凭农场管理局出口证明运输。

  1987年 10月 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豆市场管理的通知》(黑政发〔1987〕124号),为加强大豆市场管理,防止多头收购、竞相抬价而影响大豆定购合同的兑现,以保证国家出口任务的完成和省内市场需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切实加强大豆市场管理。规定定购合同内外的大豆统由粮食部门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生产者手里收购。农民、农场生产的大豆,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后,余下的统由粮食部门按议价收购。以县为单位,完成大豆收购任务后,允许农民之间在集市上调剂余缺。农村大豆加工作坊和乡镇企业、供销部门办的油厂,经过县政府批准,在本县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收购一些大豆,但必须用于加工,不准经营大豆。国营农场、乡镇企业、供销社办的油厂生产的豆粕、豆饼、豆饼碎,除本身需要的以外,余下的自行组织销售。外省市来我省购买以及省内有关部门同外省开展横向联系所需的大豆,皆由粮食部门根据粮源情况统一安排,其他部门不得对外销售。同年 12月 23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国发〔1987〕9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104号)精神,商业部、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87)商议联字 3号)。规定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专业运销户,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和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外地粮食经营者和采购粮食自用的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并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对投机倒把、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违反粮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检查等部门处理。1988年 1月 29日,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1988〕5号)中,规定各市县在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大豆收购任务完成之前,仍按黑政发〔1987〕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大豆由粮食部门一家收购,其他部门不准插手收购。

  1989年 8月 2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黑政办发〔1989〕70号),决定建立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是省政府授权管理、监督、协调、组织出省议价粮油批发交易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出省议价粮油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凡是议价销售出省的玉米、小麦、水稻、大豆、高粱及其成品、副产品(玉米、玉米面、玉米碑、面粉、大米,豆油、豆饼、豆粕、豆饼碎、麦麸)和葵花籽,都要进入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不准场外成交。当年出省议价粮油的具体品种,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不准外省采购人员到我省农村、农场和粮食生产经营单位以各种形式私自采购粮油。以粮食为原料的生产单位。除由粮食部门供应议价粮油外,可以按配额到粮油交易市场采购,但不允许倒卖。任何个人都不得经营原粮,也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同年 10月 9日,根据省政府《关于改善粮食经营加强粮食管理的决定》(黑政发〔1989〕138号),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切实把全省粮油市场管好搞活,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清理整顿粮油市场的紧急通知》(黑粮市字〔1989〕178号)。决定对全省粮油市场包括在省内从事粮油经营和粮油加工、饲料加工的单位和个体户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1.无照经营粮油的;2.倒卖粮油票证、以鸡蛋等物品套购粮油的;3.不具备粮油经营和加工条件的;4.个体户从事批发业务的;5.非粮食部门从事水稻、大米经营的;6.以粮食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原粮的;7.在粮食收购期间,哄抬粮价,抢购、套购粮食合同定购品种的;8.逃避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粮食经营补贴费及各种税收的;9.倒卖国库粮食的;10.违反粮油运输规定,私自外运粮油出省的。对清查出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分别严肃查处。省内经营、加工粮油、饲料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到粮食部门重新审查。按规定的粮油品种从事经营活动;个体户只准经营成品粮油、小杂粮、小杂豆,不准经营其他原粮,只准零售,不准批发。清理整顿的方法采取经营粮油的单位和个体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粮食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继续经营。不具备条件的,由粮食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粮油经营项目。同年 11月 29日,省编委、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粮食系统建立粮食市场管理机构的通知》(黑编〔1989〕253号),根据省政府黑政发〔1989〕138号文件关于“赋予粮食部门对全省粮食市场的管理权和稽查权”“粮食部门要行使行业管理权”的精神,明确各级粮食部门管理粮油市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管理好议价粮油经营单位。

  1990年 4月 16日,省粮食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省税务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打击套购倒卖粮油(票)非法活动的通知》(黑粮供字〔1990〕88号)。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油市场的检查和罚没处理。国家计划供应的平价粮油,是国家统销商品。居民的定量口粮必须保证供应,供应工商行业和集体伙食单位的平价粮油,必须专粮专用,严禁套购倒卖。同年 9月 5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1990)29号明传电报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适时搞活粮油市场的通知》(黑工商发〔1990〕89号)。适当放宽对经营粮油企业的限制,在以县为单位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允许供销社、乡镇企业等单位实行多渠道经营。对申请经营、加工粮油的,凡具备经营条件,经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核准登记,既允许批发又允许零售,允许乡镇粮油加工企业常年经营粮食(只限于零售)。以县为单位全面完成定购任务后,市场立即开放,定购品种的粮食经省粮食局批准可以出县出省,城乡集贸市场的粮油经营,常年不受征购期和经营品种的限制。允许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常年经营(只限于零售)粮食。在粮食征购期间,除省政府批准设置的粮食检查站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禁自行设置和参与当地设置检查站。以县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可进行经营性收购、加工、销售。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违法经营粮食的行为坚决查处。

  1991年,全省农业生产大丰大歉,地区间、品种间丰歉很不平衡,为确保国家定购任务的全面完成,保证国家大豆出口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召开粮食工作会议,决定在进一步放开搞活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粮油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大豆市场的宏观调控。为贯彻会议精神,10月 31日,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粮市字〔1991〕196号)。把粮食市场管理的重点品种放在大豆上,以保证市场供应和出口任务的完成。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大豆产销情况,在现有粮食经营单位中,指定一个或两三个部门经营大豆。并由粮食部门发给“经营议价大豆配额证”,按配额进行经营。其他有粮食经营执照的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大豆。

  1998年 4月 27日至 2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5月 10日,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简称《决定》)。决定按“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原则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5月 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市字〔1998〕第 103号文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大力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规范粮食集贸市场;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6月 6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粮食收购条例》。7月初,省长助理王悦华带领省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粮食等部门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调查。7月 6日,省政府发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8〕54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实行粮油商品质量复检制度,重新认定粮食批发企业资格,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要求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粮食集贸市场常年放开。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不规定统一的销售价格,由企业自己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7月 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北京共同举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学习班。8月 5日,国务院发布《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 249号)。8月 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学习班会议。9月 1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粮食市场管理学习班会议。并确定五常市、克山县、宁安市、桦南县、罗北县,海伦市、宝泉岭农垦分局为全省粮食市场管理试点县。至 10月底,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粮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 154个,举办电视讲话 199次,利用报纸开辟专栏 122次,印发和张贴传单 13万多份,大力宣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同时,举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培训班 627期,培训 47 890人次。公布粮食举报电话 604部,聘请义务监督员 23 000多人。全省参与粮食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达 9 354人,组建巡查小分队 617个,配备车辆 723台,配备通信器材 511部,共出动 18 559人次、车辆 2 251台次进行巡查,巡查乡镇 576个,村屯 2 932个,农场 4个,铁路车站 55个,公路运输站 152个,空车配货网点 554个,检查粮食批发企业 5 237户,取缔 1 049户,变更 2 034户,保留 2 154户。对 700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行确认。全省查处粮食案件 255起,没收粮食 1 483吨,罚款 59.72万元,有效地控制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同年 10月 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粮食市场管理紧急会议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开会进行传达部署,重新确定工作重点,调整监管粮食市场的路数,着力在强化监管力度和实效上下功夫,由动态监管转到静态监管,抓住重点部位、主要环节、关键程序;由全面巡查转到重点监控;由管住流通转到管住粮源;由点上指导转到面上督察;由抽象目标管理转到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 30多名干部,深入到85%以上的县市及部分乡镇和村屯,包片责任,开展细致地调查研究和面对面地指导。11月 7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11月 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为贯彻上述通知精神,12月 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紧急会议。会上省局与各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粮食市场管理责任状。为落实会议精神,全省各级粮食市场巡查小组昼夜开展巡查 6 357次,检查各类粮食加工企业 11 754次,检查各类运输站点 1 856个,检查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网点 1 048处、批发企业 5 237户,取缔无照经营粮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08户,查处非法收购粮食案件 473件,没收各类粮食 2 360吨,收缴罚没款 166万元。12月 22日,省粮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粮市字〔1998〕171号),鼓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积极开展委托代理收购粮食业务,并对其代理收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委托收购的名义到农村收购粮食。

  1999年 3月 23日,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执法监察活动,4月 1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执法监察工作方案》(黑工商发〔1999〕29号),以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指针,以管住私商粮贩和非国有收储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为重点,自下而上全面开展对粮食市场监管情况的行政监察,进一步强化粮食市场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截至 1999年 8月,全省共查处粮食案件 473起,没收粮食 2 910吨,收缴罚没款 166万元。12月 1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粮食市场管理暨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听取哈尔滨等地的工作经验介绍,进一步讨论研究粮食市场管理和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等问题。

  2000年 3月 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表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工商市字〔2000〕58号),黑龙江省有 25个单位受到表彰,分别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管理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五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华分局、克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泰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富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桦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汤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集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贤工商行政管理所、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油市场管理所、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爱辉分局、绥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海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肇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站工商行政管理所、青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所、黑龙江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建三江分局。先进个人 52名。

  200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坚持“管住收购,搞好销售,打击非法,保障改革 "的原则,继续加强粮管工作力度。确定“三管三不管”的粮食市场监管思路,一是“管静不管动”,由参与粮食市场管理初期采取的全过程、全区域的动态监管模式,向以监管重点部位、主要环节的静态监管方式转变;二是“管大不管小”,重点监管大批量倒卖粮食的行为,不管有自产证明在城镇走街串巷卖米的农民;三是“管收不管卖”,重点打击违法收购粮食的私商粮贩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而不是处罚农民。在管理方式上,以监管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经营台账为重点。在地域上,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等重点产粮区为重点。在粮食品种上,以收购符合标准的普通玉米、水稻为重点。在管理对象上,以打击违法收购粮食的私商粮贩及未经批准进入粮食市场收购的企业为重点,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同年 12月 2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取消粮食批发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前置审批的通知》(黑工商函〔2000〕13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中“允许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的规定,经与省粮食局协商,从 12月 10日起,取消办理粮食批发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所需的粮食部门的前置审批,以搞活全省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流通。凡申请进入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只要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批发企业经营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即可进入批发市场经营粮食。12月 2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流通的通知》(黑工商发〔2000〕132号)。进一步明确有关粮食市场的管理政策: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销企业,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对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同时,经省政府确定,非铁路沿线的 20个县(市)和 18个边境县(市)属于国务院规定的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对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对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直接到邻近乡、村收购农民手中余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对优质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均可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等。到 2000年底,全省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入市收购的企业有 298户,并允许 38个确属交通不便和边境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 343户企业入市收购。2000年,全省共查处粮食违法违章案件 172件,查扣粮食 1 222吨。收缴罚没款 116.8万元。

  2001年 1月 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披露的河北邯郸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粮食市场监管中严重执法犯法的问题,以明电发出《关于立即对粮食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进行专项整顿的紧急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日即将国家局的紧急通知转发全省(黑工商明电〔2001〕5号),要求各地立即传达学习,统一认识,吸取教训,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立即开展粮食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专项整顿。通过专项整顿,提高队伍素质,严格把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同年 2月 6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分行联合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黑计经贸〔2001〕144号)。为严格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入市收购企业的审批制度,严厉打击不法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申,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只能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经省级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粮食经营企业,可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经地(市)或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可以直接到农村收购。除上述范围的企业以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按照上述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以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为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环节的质量和卫生监督,规范粮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6月 18日,省粮食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放心粮油”活动的通知》(黑粮行字〔2002〕55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经销“放心粮油”产品,争创“放心粮油企业”活动。全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粮油盐生产、经销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粮油经销业户(店),自愿参加。参加“放心粮油”活动的企业,要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管理,抵制各种制售假冒伪劣粮油产品的行为,并要向全社会广大消费者做出生产、经销“放心粮油”的承诺。活动的组织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问卷测评、请消费者评议等方式,认定省级“放心粮油”品牌和省级“放心粮油企业”。“放心粮油”品牌和“放心粮油企业”称号不搞终身制,一旦发现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粮油产品,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立即取消其“放心粮油”品牌和“放心粮油企业”称号,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活动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经营粮食和销售伪劣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各种违法违纪经营行为,特别对面粉增白剂严重超标,大米有毒,豆油掺假的不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严惩,以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 1月 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陈化粮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3〕3号)。要求各地按照省局部署严格陈化粮销售管理。陈化粮购买企业必须是酒精、饲料的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复查购买陈化粮企业的资格,对其生产能力和消化粮食能力进行核定,并对设备、场地进行现场查验,由至少两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现场复查,并在申报表上签字,承担责任。对陈化粮拍卖交易行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监督管理,拍卖结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陈化粮购买企业在货物到达前一日通知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粮食部门到现场进行查验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陈化粮销售买方入库证明》,并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加工结束后,与粮食部门共同出具《陈化粮加工证明》。陈化粮购买企业改变收货地或加工地的,必须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省外陈化粮购买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收货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陈化粮进行跟踪管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上述规定,对陈化粮销售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在个别地方和个别环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违反办案程序;不执行省局的文件,随意扩大行政处罚幅度;只收缴罚款,不立案或把罚款作为其他收入;对辖区内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进行地毯式的案件调查,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有的将陈化粮案件大事查小、小事查了等等。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 6月 1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4〕85号),6月 26日在全省局长会议上作了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销售陈化粮活动违章违法的范畴,严格规定查处违章违法案件办案程序,要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 24小时内必须同时报地市局和省局。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地市局向省局书面请示进行定性,按照省局答复文件进行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省局答复提高或减轻行政处罚幅度。2003~ 2004年上半年,全省先后出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 1 410人次,执法车辆 236台次,查处倒卖陈化粮违法案件 45件。同年 11月 7日,为进一步加大全省粮食的销售力度,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粮食收购市场的紧急通知》(黑工商明电〔2003〕52号)。进一步放宽收购粮食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凡是持有营业执照副本的经济组织,无论营业执照中有无经营粮食的项目,均可在全省范围内直接收购农民的各品种粮食,对到农村收购粮食和农民出售自产余粮的不收取管理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粮食或阻止粮食收购活动。同时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不法行为,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违章违法行为,确保全省粮食销售和收购渠道的顺畅。

  2004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07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及省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条例〉做好粮食收购管理许可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4〕66号)精神,搞活管好粮食市场,9月 2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关于搞活管好粮食市场的意见》(黑工商发〔2004〕148号)。10月 10日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搞活管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全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扶持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搞活粮食批发零售市场,促进粮食流通。年收购粮食低于 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跨地区收购管理品种粮食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凡从事收购稻谷、玉米等管理品种粮食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年收购量在 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注“粮食收购”字样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违规收购、加工粮食的行为,从源头堵住伪劣成品粮进入市场;对上市的粮食坚持索证索票、检查成品粮本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购销台账,建立实行口粮市场的退出制度,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粮食批发市场建立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落实市场开办者是上市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上市粮食的检测,把好粮食进入流通市场的第一关。进一步强化陈化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严防陈化粮回流口粮市场。坚持对陈化粮销售处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做到“把好三关”(指市场准入关、竞价交易关、履约审查关)、“管住四个环节”(指出库、运输、入库、加工四个环节),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2004年全省检查粮食企业、经营户 6 194家, 查处案件 64件,收缴罚没款 325.4万元。

  2005年,全省经批准可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共 1382户,查处违法收购粮食案件 5件,收缴罚没款 1.55万元。查处倒卖陈化粮案件 1件,收缴罚没款 3.43万元。




  (二)药材市场

  改革开放初期,全省没有药材市场。在林区和产药材的市县,多数是在综合型集贸市场中专辟一角,允许经营中药材。20世纪 80年代末,哈尔滨市三棵树等地方经营者逐渐集中,中药材市场开始成型并逐渐有了一定规模。

  1994年 11月 1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1994〕80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要求各地依法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对现有的中药材市场进行整顿,禁止设立中药材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市场。禁止出售国家限制销售的甘草、杜仲、麝香、厚朴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1995年,省药管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对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联合调查。

  1996年 1月 17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关于申请保留哈尔滨市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请示》(黑药通联字〔1996〕23号)。哈尔滨市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哈尔滨市政府 1991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兴建的十大专业市场之一。1991年 3月筹建,5月开始营业,至 1996年初有业户 148户,其中国营 20户,集体 28户,个体 100户,经营中药材 300余种,年成交额 3000多万元。当年 1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成都荷花池、哈尔滨三棵树两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现场检查,于 1997年 4月 21日,下文批准成都荷花池、哈尔滨三棵树两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国中医药生〔1997〕21号)。

  1999年 7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全面整顿医药市场。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到 12月底结束。对全省境内取得药品经营合法证照的企业、农村供销社药品柜台、保健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主要是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室、药房及医疗诊所和省内外医药工商企业办事处全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整顿哈尔滨市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哈尔滨和佳木斯火车站前等药品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经营秩序混乱的地区。依法打击、取缔无证照违法药品经营活动及违规经营、违规采购等违法活动。

  2003年 5月 1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黑工商发〔2003〕148号)。8月 12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55号)精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联合制发《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方案》(黑药管市联发〔2003〕260号)。从 7月下旬到 12月底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市场内部质量经营管理体系和业户间质量监督体系,建立业户诚信经营体系。做到市场经营人员凭证上岗,建立购销台账和购销中药材验收登记、贮存养护、药材检验等工作制度。杜绝销售毒性中药材、濒危动植物中药材和有批准文号的药品等违法行为;严格禁止销售经加工炮炙的中药饮片的行为;及时查处销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4年 5月 2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委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55号)和《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的要求,结合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实际情况,印发《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方案》(黑食药监市联发〔2004〕97号)。从 5月 17日~ 10月底,对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工作由哈尔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经营行为,促进中药材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整治中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完善了企业和业户登记手续,建立健全了市场内部质量经营管理体系、业户间质量监督体系、业户诚信经营体系;实行了市场经营人员凭证上岗制度、中药材质量问题信息传递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以及购销中药材验收登记、贮存养护、药材检验等工作制度。

  (三)边贸市场

  1988年以后,在绥芬河、黑河等口岸即出现划地为市,边民交易服装、鞋帽等不成型的边贸市场。1990年后,黑河市政府开始计划开辟专门市场。绥芬河等地边民交易也日渐兴旺。

  1992年,全省沿边、沿江开放的边境口岸达 10处,民间贸易日渐兴盛,陆续开办一些中外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对繁荣市场、活跃经济,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类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加上交易双方语言不通,人员素质不一,使一些市场出现了强买强卖、围观纠缠、打架斗殴、言行不礼、侮辱客商等丑陋现象。为迅速扭转局面,维护边贸秩序,8月 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我省中外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1992〕75号)。要求边境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市场管理干部充实到管理第一线,切实加强干部的自身建设。强化对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小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大力开展“文明业户”创建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市场治安民警队的作用,对不法分子,从严打击。

  1997年,对边贸市场进行重点整治,维护边贸市场的经营秩序。

  2000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的部署,对边民互市同时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信誉卡制度,设立投诉台,每日用中俄两种语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

  2002年,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黑河市对黑河经济合作区大黑河岛国贸城进行集中整治,对 227户长期经营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另有 17户办理了临时经营手续。

  (四)其他市场

  1986年 8月 18日,省烟草专卖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人民检察院、省高院、哈尔滨铁路局、省交通厅、省邮电管理局、民航黑龙江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烟专联字〔1986〕21号),部署各地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管理,严禁倒卖省外卷烟。规定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国家计划从省外调运卷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省外倒运卷烟。

  1988年 7月 27日,省粮食局、省商业厅、省供销联社、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转发三部一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重申食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粮食部门统一分配和经营批发业务。禁止其他单位私自组织运销,个体食杂店不得搞批发。

  1992年 11月 1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盐业市场管理的报告》(黑政发〔1992〕80号)。针对有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向病区贩运、销售无碘、无硒盐和劣质盐,个体商贩乘机抬高食盐价格;由于无碘盐、劣质盐在病区倾销,有的地方发生了食用劣质盐中毒现象;个别地方碘缺乏病病情有所回升,甲状腺肿大率高达 39.7%,严重超出国家控制的碘缺乏病标准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再次强调加强食盐指令性计划管理,各类用盐由省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站)统一经营,食盐实行计划供应,食盐的零售业务由指定的粮店、商店、供销社负责,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购私销各类用盐。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购销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盐及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病区贩运、销售无碘、无硒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食盐营业执照时,必须严肃执行国家《盐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规定,不准扩大经营范围。对超越经营范围和无证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对市场上经销劣质盐、非碘盐、违价盐及其他各种违法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

  1993年 6月 26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加强全省盐业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报告》(黑政办发〔1993〕33号),指出黑龙江省是碘缺乏病的重病区之一。为实现李鹏总理在七十一国首脑会议上签字承诺的“2000年全球实际消除缺碘病”的目标,贯彻落实全国地病办主任工作会议和全国盐业工作会议精神,重申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加强对盐业市场管理,省政府的规定,从 1994年开始,全省全部食用加碘盐。严禁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4月 2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轻工厅、省商业厅、省卫生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简称《通知》)(黑工商发〔1994〕24号)。部署各地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登记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凡开办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持《通知》所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从国家规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货。

  1997年,贯彻落实国务院 1996年 5月 27日颁发的《食盐专营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 3号)精神,6月 18日,省粮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全省统一实行碘盐小包装的通知》(黑粮盐字〔1997〕106号)。决定在全省统一实行碘盐小包装,统一后的碘盐小包装物为高压聚乙烯塑料筒膜,质地要求为双面 10丝,规格为160mm×230mm,套色印刷(正面四色、背面一色),小包装碘盐净重为 1000克。从1997年 9月 1日起,对凡在市场上流通的非统一小包装碘盐,一律按不符合质量标准食盐查处。

  2000年 8月 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 24日颁发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邮政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持此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

  2001年 8月 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旅游景区(点)商品市场开展专项整顿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1〕103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旅游景区(点)商品市场开展专项整顿规范。整顿工作自 2001年 7月 20日至 2002年 3月 15日。其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旅游风景区、旅游景点、飞机场、车站、码头、公园、边境口岸、旅游沿线及城区内的商品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的各类旅游商品市场、中心或场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旅游商品展览或经营活动;无证照从事旅游商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不亮照经营、不明码标价、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强买强卖、以次充好、出售变质失效商品、设托设套、宰客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及其他违反《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整顿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