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
1986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搞活物资流通,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加强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7月 2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资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黑物字〔1986〕220号)。规定由物资部门在大中城市建立物资贸易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可建立全民所有制的物资贸易商场,为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提供交易场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交易,均要进入物资贸易中心(商场)。没有物资贸易中心或物资贸易商场的市、县,由物资部门有关专业公司组织交易,不准在其他场所交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大中城市的物资贸易中心设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物资贸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和“黑市”,严禁经纪人从中牵线挂钩,坚决打击套购倒卖,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和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以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骗买骗卖活动,违者按投机倒把行为严肃处理。进入市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范围包括: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计划外和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建设单位库存中品种、规格、型号不对路的以及超储积压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建设单位多余闲置的生产设备可以出租或有偿转让。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经营,规定:物资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的经营单位,经营物资部门归口经营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企业,可销售本企业计划外产品和允许自销的产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销售企业,可经营本部门计划外产品和允许自销的产品;农村物资供应站和供销合作社对农民需要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可继续经营零售业务。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包括:钢材、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废钢铁、废旧有色金属、木材、煤炭、燃料油、硫酸、烧碱、纯碱、橡胶、轮胎、汽车、钢芯铝绞线、裸铜线,裸铝线、电缆、水泥、焦炭。同年 8月 1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机管理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黑工商〔1986〕47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以市、县为单位成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工作。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活动,必须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公开进行。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包括在籍的大小客货车、三轮车、机械专用车(消防、公安、监理特种车除外)、摩托车和各种拖拉机。国家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不准进入交易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的机动车辆要持有机动车证照、养路费缴讫证,从事农业生产和非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可持乡、镇政府证明,属于单位的车辆应持本单位的证明,个人的车辆需持户口簿及行车执照。成交后的车辆,由买方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车辆交易证明和车辆证照到车辆主管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本省单位和个人在外省市购买的旧机动车,有外地交易市场手续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准予落户;在外地私自购买的,必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属于在籍车,补交市场管理费后,给予办理手续;属于报废或拼装车辆,不予办理手续。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 8月 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根据中央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坚持放开的精神制定的《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全省执行。规定: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管理工作。除当地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在集体林区直接收购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木材交易一律在木材市场进行。凡经营(包括贩运)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体林区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凭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销售证明,可以在木材市场自由销售,也可以交木材经营单位代销或议价收购。有国家木材收购合同任务的地区,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上市自销木材。集体林区和非林区的木材用户、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集体林区木材市场采购木材。运输木材出县、出省的,要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木材运输证。集体林区非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木材,只限自用,不得就地转手倒卖。
1987年 4月 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牧渔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1987〕77号)。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就地转手倒卖等不法手段,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规定:凡专门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当地农业部门的许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日常检查工作。对就地转手倒卖和进行骗买骗卖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罚。是年,全省查处内外勾结、套购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案件 443起。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重要生产资料管理所,仅上半年查处违法案件 16起,案值 162万元,收缴非法所得 4万元。
1988年 3月 10日,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转发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发(种)〔1988〕56号)。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决制止不符合国家规定采收、倒卖种子的行为。10月 28日,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石油公司联合下发《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中石黑油计字〔1988〕120号)。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布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石油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为维护全省石油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调运计划的完成和全省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全省石油市场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对核发的营业执照进行全面清理。石油由各级石油销售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或从事中介活动。对未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石油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缔,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年 11月 11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规定: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专营。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对钢材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单位有: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的企业;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和经物资部、冶金部批准的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的专业公司;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钢材市场原则上每个中等城市设一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设两个。重点钢铁企业和县以上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进口的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的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监督。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均为非法交易。11月16日,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 235号)。规定国家委托物资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局(厅)所属金属材料公司对“四种钢材”实行专营。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冶金部的炉料公司和省(区、市)以下物资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经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可以代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四种钢材”。非法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12月 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联合发出《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321号)。凡是经营钢材(含钢坯、生铁)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属清理整顿的对象。除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不属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而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停止采购钢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和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钢材及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整顿工作在 1989年 3月底前完成。12月2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6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通知》(黑政发〔1988〕224号)。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年检换照,对过去经核准经营这类商品项目的非专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撤销其化肥、农药、农膜的经营项目。非专营单位经营化工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均不得包括实行专营的化肥、农药、农膜。发现非专营单位和个人继续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已经出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销货总额罚款 30%;没有出售的,按全省统一综合销售价降价 30%迫卖给专营单位。化肥(国家计划内从卧里屯调拨的除外)、农药、农膜确需出省时,要经省计委批准,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办理运输计划和调运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出省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其物资,并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然后,由专营部门按全省统一综合销售价降价30%收购。
1990年 3月 1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石油公司发出《关于下发〈1990年黑龙江省石油市场整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部署全省以整顿润滑油生产和经营为重点,开展石油市场整顿。以解决润滑油生产秩序混乱及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投机倒把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问题,进一步理顺润滑油品的生产和经营渠道,保证石油市场良好的秩序和有效地生产和供应。4月~ 10月,全省对现有经营润滑油的单位和润滑油厂,逐一进行整顿。根据国家关于石油成品油实行统一经营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持有省石油公司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清理、取缔。1990年下半年,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顿煤炭市场发展地方煤炭工业的决定》和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各地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整顿范围和政策界限,对煤炭生产、经销单位进行整顿。整顿前全省共有煤炭生产单位 1 823户,其中,全民 205户,集体 1 189户,部队、机关办矿 80户,联营 1户,私人办矿和无照经营 348户。经整顿,撤销不具备开办条件的集体性质煤矿303户,停业整顿 39户,限期整改 175户,取缔私人办矿和无照经营 342户,因未取得安全证而未重换营业执照的 350户。煤炭经销单位原有 1 443户,经整顿撤销 398户。1993年 11月 30日,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石化销售总公司、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农机局、省消防局、省石化厅根据黑政办发〔1993〕45号文件精神,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黑计市字〔1993〕1003号,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省石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润滑油、煤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省石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工作。办公室由省计委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消防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石化厅、省农机局和省石化销售总公司派人组成。实行联合办公制度。石油成品油市场遵循统一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守法经营,平等竞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省石化销售系统是全省石油成品油经营的主渠道;省农机油料供应系统除继续保证全省计划内农用柴油供应外,可经营计划外成品油;大庆油田、大庆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哈尔滨炼油厂、黑龙江石油化工厂、牡丹江炼油厂、齐齐哈尔化工总厂和大庆助剂厂等炼油厂的销售部门,可从事石油成品油经营业务;林业、农垦、军队、航运、铁路等原有经营计划内成品油的部门,可在原经营范围内(即系统内)经营计划外成品油;其他具备经营条件的国营、集体单位,经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对其他单位和部门从边贸和省外组织的机遇性油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进行一次性销售。汽车配件经营单位可经营进口小包装润滑油;个体不准从事石油成品油的经营业务,但允许个人和单位向有经营权的单位参股。经营权审批暂由省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1994年 9月 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经市场联字〔1994〕320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精神,决定自 1994年 9月至 1995年 1季度,按照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的原则,进行全省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市场整顿。整顿的范围包括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同年 10月 5日,省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消防局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整顿验收标准的规定》(黑经市场联字〔1994〕348号),验收标准共 16条。
1995年 2~ 5月,按照国家局关于打假保春耕,查处假劣农资商品,保护农民利益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开展农资市场整治春耕打假专项治理活动。全省出动检查人员4 820人次,宣传检查车辆 1 124台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778户,受理举报 231人次,发现违法线索和案件 713件,立案查处 273件。查获假劣化肥 1 584吨,假劣种子 468.3吨,假劣农药 54.1吨,劣质农膜 5.1吨,劣质农机及配件 9 710台(件),假劣饲料 32.4吨,劣质农用燃料油 1吨,商品包装袋 5万多个,总价值 665.3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11月 3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聘请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的通知》(黑工商发〔1995〕93号)。决定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行署、市、县农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协助监督当地的农资市场。每个县(区)2~ 3人,最多 5人。每个乡镇供销社配 1人。
1997年 4月 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顿的通知》(黑工商发〔1997〕47号),部署全省开展整顿活动。截至 9月底,全省共印发宣传材料 12万份,聘请社会监督员 1 800多人。检查生产资料市场近 200处,取缔 2处,补办市场登记手续 8处,检查生产经营农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1 056户,取消农资经营资格 236户,查获各种有问题的农资商品价值 775万元;检查各类成品油经销企业和站(点)1 040户,对 260户有违法行为的进行了查处;检查汽车经销企业3 000多户,对 200多户有各种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进行了查处;检查经销钢材、木材、建材、煤炭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6 000多户。对近 500户有违法行为的进行了查处。
1999年 9月 8日,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经贸市联发〔1999〕340号)。要求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增强政府对成品油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管理,改善成品油市场经营环境,提高经营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次清理整顿,各地对本地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取得省经贸委 1994年核发的整顿合格证书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了重新登记。
2000年,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的“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的“两整顿”活动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对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全省出动检查人员 3 014人次,车辆 245台次,检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5 434户,取缔无照经营 36户,受理投诉 454起,立案查处 435起,总案值 328万元,收缴罚没款 23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40余万元。同年 6月 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0〕67号)。决定对煤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煤炭运输实行准运制度,对煤炭订货行为和方式进行规范。规定重新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在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以及没有取得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以后,凡未取得省煤炭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10月 26日,省煤炭工业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黑煤联字〔2000〕66号),原《黑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地煤炭经营审查机关提出资格申请,经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凭批准文件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指定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局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机关。各地、市相应设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构。
2001年,贯彻全国第二次打假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 105号)、《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1〕12号)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废旧汽车市场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 3 354人次,出动车辆 730台次,检查各类报废车拆解企业、汽车修配厂(点)1 294户,收缴报废车 178台,五大总成 1 766件,其他零配件 17 356件,拼装车 123台。同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资案 229件,为农民挽回损失 109万元。5月1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位于双城市诚致乡的全省最大一处非法报废汽车拆解市场采取行动,彻底取缔,受到国家总局整顿办的表扬。
2002年 7月 25日,按照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要求,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批准设立黑龙江省地市级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通知》(黑经贸贸易联发〔2002〕360号)。对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批准设立 17家地市级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规定:所有旧机动车车辆(包括摩托车、农用车)的交易活动必须在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办理交易手续。严禁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坚决予以取缔。同日,贯彻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07号令)和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细则》(黑经贸资源联发〔2002〕361号。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虽未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细则规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新设立的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向省经贸委或地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11月 1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市场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216号),严格轿车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动车交易验证管理、汽车连锁经营管理和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管理,严格查处有意逃避监管的不法行为。是年,全省生产资料市场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哈尔滨市清理整顿生产资料市场 72处,对全市 559户加油站的经营资格重新进行审验,对违规擅自开业、擅自改扩建的 4户加油站进行了取缔;查处伪劣复合肥料、种子、农药等重要生产资料案 7件,收缴罚没款 120万元;查处倒卖计划内成品油案 5件,收缴罚没款 116万元。齐齐哈尔市出动执法人员 343人次,车辆 164台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 1 080户次,查办农资案件 59起,查扣假劣种子 3 120公斤,没收假劣及过期农药 19个品种 4.2吨,扣缴劣质化肥 673吨,收缴罚没款 36.1万元;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小炼钢厂 7家,扣缴劣质钢材 42.5吨,收缴罚没款 24.6万元。佳木斯市检查农资经营单位 340余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 246起,查扣假劣过期农药 110余箱,不合格复合肥 50余吨,收缴罚没款 25.9万元。牡丹江市查处假冒美国产“嘉吉”牌二胺化肥 100多吨,假冒香港产“多利”牌西瓜种子百余盒,查扣“龙丹 16”“绥育 7”劣质玉米种子 3.5吨,收缴变质农药 1.1吨、假菜籽 200袋、劣质化肥 4吨。垦区查处农资违法案件 47件,案值 286万元,收缴罚没款 39.7万元。鸡西市对辖区 65户农资经营单位进行逐户检查,查出超期农药 4个品种 130瓶(袋),变质失效化肥 60袋,旧农机配件 123件、假冒农膜 100多公斤,立案 15起,收缴罚没款 2.4万元;另查获假冒矿用器材 5大类 12个品种 500多套(个)。绥化市查扣假冒复合肥 2 710吨,收缴劣质种子 4 600公斤,收缴过期农药 5 665公斤,收缴罚没款 41.3万元;取缔非法收购拆解废旧汽车窝点 5处,没收报废汽车与发动机总成 6台,车后桥 9个,车大架 5个,收缴各类劣质配件 1 700余件,收缴罚没款 13.9万元。
2003年,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联合通知,自 5月 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不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同年 7月 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黑工商明电(〔2003〕35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严厉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紧急通知》,全省按照国家总局紧急通知的要求,立即开展专项清查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维护汽车市场秩序。
2004年 2月 2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通知》(黑工商发〔2004〕22号)。部署全省认真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在春耕、春播前,以种子、化肥、农药三大类农资产品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生产、销售无证、过期、失效、变质、掺杂使假、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全省印发宣传材料 64 598份,开展法规政策咨询 300多次,通过广播、电视宣讲 120次。4月 19~ 2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开展打假护农保春耕农资市场整治周统一执法行动,全省出动执法检查人员 25 427人次,出动车辆 3 110台次,检查农资市场 579次,检查农资经营户 9 756户,查处案件 518件,查扣各类假冒伪劣、不合格种子 17.6吨,化肥 1 485吨,农药 6 847公斤,捣毁非法制售窝点 5个,罚款 152.78万元,为农民挽回损失 629万元。同年 3月 12日,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商联发〔2004〕9号)。部署全省 3月 20日至 6月 1日对汽车市场进行清理整治。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清理整顿汽车维修市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违法活动,规范汽车配件市场秩序。6月 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九部委办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4〕第 53号)精神,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非法改装企业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04〕34号)和《关于对全省整治机动车非法改装企业工作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与交通、公安、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全省出动执法人员 1 123人次,出动车辆 263台次,检查各类汽车修配、维护企业(厂点)441个,查处违法企业 6家,立案 4件,罚款 5.66万元。10月 22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11月 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4〕176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省局部署,将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责任落实到科(处)所,落实到管理员,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规定的落实。
2005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红盾护农”行动的部署,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0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3月 12日,在黑龙江先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举行黑龙江省暨哈尔滨市“2005红盾护农”行动启动仪式。“红盾护农”行动在全省迅速铺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对全省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全省各地统一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账两票、一卡一书”(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在 4个市地,抽样 111个批次对农资商品质量行抽样检测,及时向社会发了监测结果和消费警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罚。在“红盾护农”行动中,全系统出动执法人员 26 048人次,执法车辆 9 396台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 11 326户次,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 596起,查扣假劣化肥 791吨,假种子 162.5吨,假劣农药 29.4吨、不合格农机具及配件 810件(台),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2 398.2万元。同年 6月3日,针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在个别地方监管不到位,个别不法销售企业(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车用乙醇汽油,造成不良后果;个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疏于职守,监管不力,甚至敷衍塞责等情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5〕49号)。按照通知精神,各地严肃纪律,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全省出动 2万余人次,查处 146家违法加油站,收缴罚没款 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