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纪人管理 1978~ 1988年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批准商业和供销系统开办两个经纪人事务所,并为 470余人核发商业经纪人员服务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2年批准成立集体性质的鹤城中介事务所,并帮助其制定企业章程、经纪人服务守则、财物管理制度等,初步介入经纪中介机构的管理。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召开经纪人管理座谈会后,黑龙江省经纪人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迅速铺开。1993年 6月 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经纪人培训和管理的函》(黑工商函〔1993〕16号)。委托哈工大管理学院、省政府直属机关职工大学等院校先后开展了 4期经纪人培训,参加培训的共 300多人。全省统一规定,经纪人申请登记注册,应同时提交经纪人培训结业证、受聘某经纪人事务所或某中介公司的有关文件、证件,方可办理经纪人个体营业执照和中介证。黑龙江省经纪人中介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由各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
到 1994年 3月,全省中介组织的基本情况:一是数量少,规模小,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 6 107户,其中登记注册的 4 941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1.6%,注册资本 43 283万元,占全省企业总注册资本的2.18%;二是行业分布不均衡。全省中介组织中有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 239户,而资信评估机构、计量认证机构、各类代理机构、各类交易所等发展则相对迟缓;三是没有全面进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力度不强,登记的 4 941户(其中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2 859户,占 57.9%),未办理注册登记的1 166户,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和公证、仲裁、计量认证、质量检验认证、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四是机构设施和审批程序上显得混乱,对劳务中介的审批没有明确规定,全省 1 619户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中,劳动部门办的 1 209户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未办理登记注册。同年 10月 1日《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八届十次会议通过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济信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1、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人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2、经济信息合同的鉴证和仲裁;3、经济信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注:该条例于2002年 4月 18日失效)。
1995年 8月 28日,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行黑龙江支行、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执行〈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黑信管字〔1995〕3号)。规定:新成立信息服务机构,必须由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领取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对过去已注册登记的信息服务机构,仍需按《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重新办理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领取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格证书办理年检。对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资格审核部门收缴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取消其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从事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要到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领取资格证书。同年 10月 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 12月 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经纪人管理办法》转发全省(黑工商发〔1996〕151号)。部署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监督管理机构或成立专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把经纪人管理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原省局制发的黑龙江省经纪人中介证于 1997年 4月 1日起作废,启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全国统一的经纪资格证书,并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钢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坚持先审验经纪资格证书,后注册登记的原则。
1997年 1月 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 1号)。要求认真抓好对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严格规范经纪人的注册登记,加强经纪合同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经纪人建立自律组织。3月 17日,下发《关于对经纪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 73号)。决定从 4月到 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经纪人进行清理检查。4月 1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述文件(黑工商发〔1997〕50号),5月 6日,印发《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实施方案》(黑工商发〔1997〕60号)。按照方案部署,各地对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中介组织(包括实行企业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重点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清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未经审批或登记注册,擅自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无相应许可证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政企不分,主体资格不明确的;以行政手段或借助行政机关的影响强制中介及进行部门垄断的;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在中介组织中任职、兼职的;违反企业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清理工作自 5月开始,经过宣传动员、自查、检查处理、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到 8月底结束。共整顿各类市场中介机构 3 160家,新登记经纪人 550人。
1998年,全省经纪人发展到 1 800余人。1999年发展到 2 536人。同时,加强了监督管理。查处经纪人违法案件14件。
2000年 8月 1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安排部署,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青年增效增收、成长成才,团省委、省农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青年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黑青联字〔2000〕28号)。规划在一两年内,每个市(地)团委至少培养 5 000名农村青年经纪人;每个县(市)团委至少培养 400名;每个乡级团委至少培养 30名;每个村团支部至少培养 2名,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2000年底,全省各类经纪人发展到 5 329人,其中农村经纪人发展到 1 424人,同年,查处经纪人违法案件 13件。
2001年 3月 3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发展规范经纪人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1〕48号)。对全省经纪人经纪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考试内容、考试流程及资格认证进行规定。县(市)局、分局组织本辖区内考试成绩合格者,填写黑龙江省经纪人资格审核表,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报上级局批准,最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经纪资格证书。从事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经纪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个人持经纪资格证书,可办理个体经纪人登记注册;两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成立经纪组织,可办理经纪人事务所;五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可办理经纪有限公司。兼营经纪业务的个人、合伙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必须具有相应数量的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底组织经纪人填写黑龙江省经纪人从业报告书,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格者的经纪资格证书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业务审核章。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从业纪录的,逐级上报,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同年 8月 22日,省团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全省农村青年经纪人管理实施办法》(黑青联字〔2001〕30号),对农村青年经纪人的年龄、学历、专业知识等方面条件进行规定。农村青年经纪人资格认定,由各级团组织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组织农村青年经纪人参加资格培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团组织考核后,报市(地)局批准,最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农村青年经纪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2001年,全省各类经纪人发展到 5 347人,查处经纪人违法案件 90起。
2002年 12月 2日,省供销联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尽快建立现代农村流通体系,保障农民经纪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联合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和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的意见》(黑供合联发〔2002〕42号)。提出25条发展和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的意见。12月 1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经纪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230号)。针对无证照经纪现象普遍存在,经纪活动中欺诈情况时有发生,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提出规范管理措施。明确经纪人资格、职能及具体经纪行为。通知规定将信息中介服务,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旧机动车)中介服务,劳动力中介服务,旅游中介服务,运输中介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纳入经纪人登记管理范畴。对经纪人要严格培训制度,使用统编教材进行培训,统一考试。严格审查经纪从业人员申请表。加强档案和发证管理。从 2003年起,每年 1月份为全省经纪从业人员年审期。2002年末,全省经纪人发展到 6 938户,持证从业人员 7 287人。
2003年全省有经纪人 2 253户,持证从业人员 2 367人。
2004年 8月 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经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 10月 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新办法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人的登记管理;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3.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4.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将新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印发全省执行。2004年末,全省有经纪人 2 788户,持证从业人员 2 828人。
2005年,全省经纪人 3 583户,持证从业人员 2 5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