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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品展销会管理

第五节 商品展销会管理



  1997年 11月 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 1997年 10月 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8年 3月 5日,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 11月 12日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1997〕135号)。部署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各类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举办商品展销会,由主办单位填报商品展销会申请登记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展销活动。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在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按规定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主办单位和参展者都必须出示营业执照。

  1999年,全省核准商品展销会 187个。2000年,全省核准商品展销会 132个。2001年,全省核准商品展销会 103个。2002年,全省核准商品展销会 90个。2003年,全省核准商品展销会 126个。2004年,全省核准商品展销会 174个。

  200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驻哈洽会(注:指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2005年为第 16届),对哈洽会商品展销行为实施规范管理。围绕市场准入、商品质量、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广告宣传、投诉举报以及市场内展位租用、经营行为等,进行巡查 2 780人次,劝阻和制止零售经营 1 300人次,取缔无证流动经营商贩 180人次,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17起,查处“三无”商品 16起,没收非法宣传品 120件,查处转让展位 45起,提供咨询服务 1 200人次,处理消费者投诉 3起。2005年,全省核准登记商品展销会 120个,查处违法违章案件 4起,收缴罚没款 1.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