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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市场办管脱钩

第七节 市场办管脱钩



  改革开放后,随着旧的流通体制的改变,集贸市场很快成了一条重要的流通渠道。各级政府把发展和建设市场的任务交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着建设市场、发展市场又监督管理市场的双重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培育和管理市场的过程中,自建或联建了一批市场,到 1994年底,全省有市场 1 592个,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办的 940个,占到 59%;联办的 35个,占2%;其他部门和企业办的市场 617个,占3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办、联办市场总投资额 125 125万元,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资 44 884万元,政府投资2 069万元,政策性减免 5 600万元,银行贷款 33 771万元,借款 2 210万元,发行债券 2 000万元,预收摊位费 16 881万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建设市场负债 72 572万元。

  1995年 7月 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0号)。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按照政企脱钩、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市场兼职,在财、物关系上必须与市场彻底脱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职责、财务、人员等方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开。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不得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收入,不得占用行政编制。8月 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制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意见》(黑工商发〔1995〕58号),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进行部署。确定脱钩的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有固定建筑设施和一定规模的市场。经与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摊位在 200个以上、年成交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 273个市场为脱钩范围。11月 9日,省编委发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与所办市场脱钩成立市场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1995〕192号),决定市场脱钩后原则上按市、县建立市场服务中心。市场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隶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各行署不设立市场服务机构。市场服务中心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不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市场的改造、维修;负责市场摊位安排、交易统计、环境卫生、安全防火、工具租赁、信息通讯、开展代储、代运、代购、代销等配套服务;负责市场摊位费和服务费的收取;负责招商引资、联系生产基地和种养殖业户,培育繁荣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政府规划和安排抓好新建市场的筹建工作。全省市场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数 34个,核定编制人数 3 600人。市场服务中心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摊位费和服务费中解决。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财务单独建立账户,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国家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截至 1996年 6月底,全省 273个市场全部实现了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职责、人员、财务“四分离”。全省 14个地市 68个县(市)设立了 84个市场服务中心。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 3400名以工代干和工人编制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分离到市场服务机构中。原临时雇用的 2 416名协管员被清退。

  2001年 11月 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国办发〔2001〕83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意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 1995年以来与所办市场基本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并确保限期完成。11月 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73号),对彻底脱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规定: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兴办其他经济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济实体中任职或兼职。12月 27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办联办的 289个市场全部完成了办管脱钩任务,其中:移交 107个,改制 58个,出售 52个,转让 16个,采取撤销、关闭等方式处置 56个。移交总资产 88 697万元,移交债务 36 417万元,分流安置人员 3 385人。之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脱钩中个别地方遗留的市场人员分流、债务、财产交接等问题进行处理,2003年 4月 30日,市场办管脱钩任务彻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