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 1986年,为加强集贸市场的文明建设,提高市场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集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在全省开展以“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中心的创建文明市场活动。3月 10日,下发《黑龙江省文明集贸市场评比试行办法》(黑工商〔1986〕17号)。文明市场的条件,包括认真执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好市场秩序;搞好市场环境、食品卫生;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文明管理,礼貌服务等六个方面共 22条。7月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牡丹江市召开全省文明市场建设工作会议。当年,全省评出省级文明市场 26个,地市级文明市场 44个,县级文明市场 30个。
1987年 4月 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黑龙江省文明集市评比试行办法》(黑工商〔1987〕28号),在全省集贸市场中继续开展以争创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和文明管理,文明经商,活跃商品流通(简称“三优、两文明、一活跃”)为基本内容的文明集市评比活动。文明集市的条件包括执行政策,宣传法规;文明管理,讲究效益;文明经商,讲究信誉;搞好市场建设,提供交易设施;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五个方面共 20条。文明集市评比活动采取自查、抽查、联查和联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场管理所每月自查一次,每季度县、区局联查一次,每半年地市局组织进行联评。检查评比采用百分制扣分法进行。市属区、县级文明市场必须达到 90分以上;地市级文明市场必须达到 95分以上。省级文明市场,由各地市在地市级文明市场中择优推荐,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本地市场总数的百分之三,由省局组织检查验收,颁发流动“文明市场”牌匾,并发给文明市场管理所奖状。当年,组织地市抽调人员集中到省局分片、分组交叉检查。出现一大批如牡丹江东安市场、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六综合市场、大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先进典型。哈尔滨南十六综合市场还在北方十省、市市场管理研究会上介绍了经验。12月 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文明集贸市场”予以奖励的通知》(黑工商发〔1987〕93号),规定从 1987年起,对省级和地市级“文明市场”除给予荣誉奖励外,还要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发给“文明市场”管理所奖金,奖金可发给个人(不得超过 15元),余额可用于单位的集体福利事业。同年 9月 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24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文明集贸市场的标准包括管理工作好、经营作风好、场容场貌好、市场效益好四个方面。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单位组织评选,产生县(市、区)级“文明集贸市场”,然后通过逐级择优推荐和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地(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全国文明集贸市场。全国文明集贸市场,从 1987年起。每两年评选一次。省及其以下各级文明集贸市场,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1988年 6月 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专业市场开展文明市场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1988〕33号)。规定:专业市场(凡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其专项商品交易额占 70%以上比例的市场,可视为专业市场)原则上按省局 1987年下发的《黑龙江省文明集市评比试行办法》进行,还需有较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城市中心区年成交额 8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大城市偏远区、中等城市年成交额 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县镇年成交额 3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才有条件参加评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须有较完善的设施,市场吸引外地客商范围全年不少于 50个市、县,辐射范围不少于 5个县,常年建立产销联系基地 5处以上,并有较完善的服务。文件对家具市场、旧物市场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省级专业文明市场,由地市择优推荐,由省局检查审定。
1991年 6月 2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集贸市场达标规范(试行)》(黑工商发〔1991〕60号)。7月 23日,下发《关于在全省小型市场开展达标竞赛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1991〕73号)。决定在小型集贸市场(年成交额 300万元以下)、固定摊区(经营人员在 20人以上,经营时间在 3个月以上)和城乡大集(期集、日集)开展达标竞赛活动。达标的内容包括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管理所工作规范、市场设施规范三个方面共 25条。
1997年 8月 9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明市场检查评比方案》(黑工商发〔1997〕78号),适应市场办管分离后的新形势,要求各地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领导,调动有关各方创建文明市场的积极性,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相互关联的创建格局。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创建文明市场工作。规定全省文明市场标兵,市场经营者必须在 400户以上,市场成交额必须在 4 000万元以上;全省文明市场,原则上应是封闭式市场或楼层式室内市场,市场经营者须在 300户以上,市场成交额须在 3 000万元以上。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及特殊市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0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创建文明市场活动进一步发展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10月 17日,下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199号)。文明诚信市场设三个档次,即一、二、三星级文明诚信市场。一星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在当地影响力大,市场繁荣(摊位使用率在90%以上);先进文明诚信经营者占市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10%以上;城市市场年成交额在 3 000万元以上,农村市场年成交额在 2 000万元以上。二星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基本条件是:该市场原则上是市地的中心市场,市场繁荣(摊位使用率在95%以上);先进文明诚信经营者占市场内经营者的 20%以上;市场年成交额在 5 000万以上。三星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市场繁荣(摊位使用率在98%以上),先进文明诚信经营者占市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30%以上,市场年成交额 1亿元以上。文明诚信市场评比标准包括经营者文明诚信、管理者文明诚信、开办者文明诚信三个方面共 33条。采取计分法,按照评审分数排序。一星级文明诚信市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评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检。各星级文明诚信市场统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命名,每两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较大事件发生的,随时取消文明诚信市场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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