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合同监督管理
第六篇 合同监督管理
1986年以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一系列配套条例,依法开展合同监管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能有了很大变化,1999年 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2004年 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止了《合同鉴证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对原仲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95年 9月 1日后,全省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相继撤销,合同仲裁工作终止。自 1996年起,全省开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2000~ 2005年,全省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5 853份,抵押物价值 969.75亿元。自 1987年起,“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在全省铺开,到 2005年,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总数达 1 874户。1998~ 200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拍卖现场监督 1 629次,查处违法拍卖活动 217件,查处违法金额 323万元,收缴罚没款12.3万元。从 2004年开始,全省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在合同监管工作中,1986~ 2005年,全省严厉打击欺诈等违法合同行为,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3 896起,涉案金额 15.24亿元,收缴罚没款 4.5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