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合同鉴证 1986年以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依据 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当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各类经济合同 140 027份,金额 22.7亿元。同年,全省检查了 28 987户企业签订的 407万份经济合同,合同金额 889.1亿元,合同履约率 87.31%。从检查情况看,经济合同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经济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日益受到重视,合同的履约率也逐年提高,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对促进全省商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懂、不重视、不会应用合同的问题仍普遍存在,盲目签约,随意毁约现象经常发生,合同缺款少项现象甚为普遍,违法问题也时有发生。大庆市检查 33个企业,1985至 1986年上半年的 3 087份合同,基本合格的只占 16.5%;伊春市五营林业局 1985年合同履约率仅 40%。肇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合同鉴证工作中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对合同双方资格的审查关,审查时认真做好笔录;二是把好鉴证申请表的审查关,对申请表中的内容逐项审查;三是把好鉴证的审批关,受理人员与股长分级把关,领导审批,保证了合同鉴证质量。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结推广肇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推动了全省合同鉴证工作。
1988年 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合同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当事人双方自愿要求鉴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要求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合同的主要条款,对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予以鉴证。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必须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对这两种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省各地转发了上述文件。
1990年 1月 5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应经过鉴证。同年 9月到10月,省建委、省建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大庆、齐齐哈尔、哈尔滨、佳木斯、七台河、鸡西、牡丹江等 7个市和松花江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检查,整顿建筑市场,查处了一批不具备承包资格非法承包、非法转包的单位。其中抽查大庆市 95家建设和施工单位,检查合同 671份,对 13个单位 67份未办理鉴证手续存在违法问题的合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1991~ 1993年,全省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 95 116万份,金额 148.2亿元。其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三堂会审”联合把关的办法,即:建委审查履约能力,建行审查资金来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1994至 1995年,继续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共检查 101项工程项目,合同鉴证率达到97.6%,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达到100%。
1996年,为深入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保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避免出现重复抵押现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对 1995年 10月 1日前签订,尚未到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依法进行鉴证,重点审查借款方(包括第三人抵押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对符合鉴证条件的,在原始借款合同上盖鉴证章,并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方(包括第三人抵押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抵押物清单存档备案。对不符合鉴证条件的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是年,全省鉴证经济合同 5 171份,金额 10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和138.6%,其中,鉴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 101份,金额 99.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4%和39.4%。
1997年 11月 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 80号令发布《合同鉴证办法》,1985年发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1998年 12月 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合同鉴证办法》。将审查内容原第 3项“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取消。将第 14条中原“应当撤销鉴证”改为“其鉴证无效”。第 15条中原“撤销鉴证”改为“予以纠正”。是年,全省鉴证经济合同 12 006份,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 13万元。2000年鉴证经济合同 10 188份,金额 121亿元,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969份,金额 97.7亿元,建筑施工合同的鉴证率达到 98%以上。2002年 11月 1日,国务院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合同鉴证办法》。2004年 6月 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法字〔2004〕98号文件废止《合同鉴证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