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违法合同查处 198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首次经济合同检查中,通过重点检查承担国家指令性产品调拨任务、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的企业、建筑企业和各种类型的贸易中心、贸易货栈、贸易商行和供销经理部及重点区街、乡镇、校办企业,共发现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880起。
1989年 5月 1日,省政府以 6号令颁布《黑龙江省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暂行规定》列举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包括:假冒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牟取利益的;伪造经济合同,骗买骗卖,牟取利益的;为不法分子提供合同文书,牟取利益的;非法转包经济合同,从中渔利的;把经济合同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牟取利益的;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限制流通的物资及其调拨单、提货单、批文、指标等,牟取利益的;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之机行贿受贿,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和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返还财物、赔偿损失、没收违法行为所用的物资或货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先由发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但有较大影响或违法合同金额 50万元至 500万元(含本数)的案件,由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重大影响或违法合同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制作《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
1986~ 1995年,全省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2 642件,合同金额 87 635万元,收缴罚没款 44 736万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为推动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5年 3月至 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合同欺诈行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发布《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针对当时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猖獗,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决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查处合同欺诈行为上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和一项长期的任务,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积极、稳妥地抓紧抓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行文转发了上述文件,部署各地认真贯彻实施。1996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首次专项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的集中行动。共检查企业 2 000余户,检查合同 3万余份,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130件,其中 2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99年 10月 1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全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整治办法与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合同欺诈案件。这次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利用承揽、买卖、技术转让、居间等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重点整治大中城市和城镇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三无”企业(无机构、无场地、无资金的空壳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无照经营企业,特别是屡次进行合同欺诈的单位和个人。专项整治从 9月中旬开始,到 12月底结束。查处利用合同违法案件 118件,协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648万元。
200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全国合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以检查企业合同为切入点,加大查处违法合同案件的力度。共检查 3 127户企业的 22 526份合同,涉及金额 31.34亿元,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案件 50件,金额5 488万元,收缴罚没款 6.1万元,协助合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 1 923万元。
2004年,重点查处了建筑、装饰装修、加工承揽、商品房买卖、生产资料、旅游等行业的合同欺诈行为。
2005年,以服务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奔小康”为目标,继续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承揽合同进行欺诈和利用旅游、中介服务以及外贸等合同进行欺诈的合同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69件,违法金额 57万元,收缴罚款 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