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节 合同示范文本
《经济合同法》自 1982年实施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合同在城乡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由于多方面原因,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对经济合同文本缺乏规范、有效的指导和管理,出现了许多混乱现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从实际出发,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做过一些具体规定,如对商品购销合同、小型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等,但由于种种因素,难于形成统一规范。1990年 3月 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决定从 1990年 10月 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8月 20日发布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和监督管理出具体规定,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共同制定发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转发上述文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实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对全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以《中国经济合同统一文本格式》一书为基本教材,举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学习班,使广大干部、职工、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懂得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基本知识;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商业、粮食、供销、工业、建委、物资、外贸、银行、保险、运输等部门,具体分工,搞好协作,共同负责,保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按照分工,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借款、财产保险、货物运输和能源供应合同,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9月下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哈尔滨市召开实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现场会,10月 1日开始在全省逐步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1991年,全省企业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率达到 85%。到 1993年,全省共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30万本,使用面达到 90%以上。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市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使用面达到100%。示范文本制度的推行,规范了合同的签约行为,提高了经济合同履约率,减少和防止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对加强经济合同监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普遍欢迎。到 1996年,在全省推广使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已有 33种。
1996年 5月,为加强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我省专用经济合同文本印制备案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省经济合同文本印刷及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省内中直、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印制本部门专用合同文本时,须在印刷前及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联系备案,并在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其印制的合同文本均须印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文本监制章”,有效期限为 2年。
至 2005年,全省已推行使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木材购销(订货)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汽车维修合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五荒土地使用合同、测绘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市场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