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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第五节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担保法》。同年 10月 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各地转发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尚志县举办培训班后,全省开始进行企业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是年,全省办理抵押物登记 1340件,抵押物价值 30.6亿元。

  1999年 5月 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抵押物登记管理中的 16个问题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办理城市房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物登记。规定抵押物登记人员上岗前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培训。抵押物登记应逐步实行计算机查询、登录和管理,由专人负责登记和档案管理。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上述文件,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要求,于 2000年 3月在哈尔滨市举办全省抵押物登记管理培训班,采用学习文件,交流经验,评查登记档案等方式对 140余名抵押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2005年,全省办理抵押登记 670份,抵押物价值 148.9亿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达到了格式统一、程序严密、登记准确、归档完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