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调解仲裁第一节 合同调解 一、调解合同纠纷 1983年 8月 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1986年,全省仲裁机关受案 1737件,其中调解 1 133件,占受案数的65.23%。
1988年,全省通过调解处理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64起。
1986~ 1994年,全省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总计 6 965件,约占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77%。
1997年 11月 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简称《调解办法》),为当事人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组织和制度的保证。《调解办法》规定:调解合同争议,实行双方自愿原则;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及时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实际执行中,全省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合同争议案件日趋减少,2000~ 2005年仅 107件,其中:2003年仅 6件,2004年 8件,2005年 3件。
二、调解案例 1986年 7月 18日,长春市英俊贸易公司(需方)与黑龙江省双城县物资协作办公室(供方)签订印尼产 50万张棕榈木胶合板购销合同,单价 13.50元,总额 675万元,约定 7月末交货。由于供方未按合同规定供货,需方于 1987年 5月 10日,向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双方购销合同签订后,供方没有按合同期限交货是由于没有货源,无法供货,应负全部违约责任。经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1987年 12月 9日达成协议:供方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1万元,处理费 1 000元。
1987年 8月 14日,中国五金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需方)与中国合作实业国际开发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供方)签订 3 998.4万件 AMS小五金专用产品供货出口合同,总价值 5 999 342.80元。交货期限约定为 1987年 9~ 12月。合同签订后,供方按合同规定组织了生产,而需方只在 1987年 10月收了些样件发往美国,对余下的产品以美国客商没有回电为由,拒绝收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供方于 1988年 7月 30日向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供方为履行合同,先后与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哈尔滨汽车修配厂、哈尔滨中兴电工仪器仪表开发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标准件经销公司等单位签订了 398 080元的加工订货合同。由于需方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供方产品严重积压,以至锈损,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经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 1988年 11月 22日达成协议:需方按每件 0.81分的价格收购供方已组织生产出的全部成品,计 244 517元;需方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8万元;承担仲裁费 1.1万元;终止合同。
1991年 3月 16日,哈尔滨玻璃厂(需方)与黑龙江省物资贸易中心(供方)签订2 000吨纯碱购销合同,单价 915元/吨,总额 183万元。1992年 10月 8日,供方以需方拖欠货款为由,向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双方签订合同后,供方于 1991年 3月 16日~ 8月 16日,向需方供货 1 974.68吨,货款计 1 799 385.40元。需方于 1992年 6月 20日向供方付款 5万元。在供方申请仲裁后,需方又向供方支付货款 100万元。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经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 1992年 12月 5日达成协议:1992年 12月 13日前需方向供方付清欠款 749 385.40元;供方同意免去需方应承担的银行利息,需方同意为供方提供1卡车玻璃;仲裁费 5 000元由需方承担。
1991年 6月 18日,黑龙江省商业物资公司(需方)与绥芬河市兴安消防器材公司(供方)签订苏产冷轧板购销合同,总价值 23.76万元,约定 1991年 12月中旬交货。需方于 1991年 12月 10日、13日向供方交付定金共计 12万元,供方因苏方没能过货,不能按合同约定向需方供货,造成违约。需方向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 1992年 9月 29日达成协议:供方将需方的12万元定金退还给需方;需方在体谅供方实际困难的前提下,同意供方用一台苏产拉达单门轿车顶供方欠款的一部分,折价款 9.5万元,余下的 2.5万元供方在 1992年 10月末前退还给需方;款项结清后,合同自行解除。
1992年 10月 6日,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齐齐哈尔市支公司(需方)与肇东糖果厂(供方)签订 3 000吨颗粒粕供销合同,总金额 195万元。约定 1993年 2月前分期交货。1992年 12月 13日,需方以供方未履行合同为由,向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合同签订前,需方已陆续向供方预付货款 136.1万元。合同签订后,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货,给需方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经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 1992年 12月 16日达成协议: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终止履行;供方承担需方经济损失 6.4万元,连同需方预付货款 136.1万元,共计 142.5万元;以甜菜抵债,抵债甜菜以 170元/吨计价,共应偿付需方甜菜 8 382.3529吨(扣杂率6%),在肇东糖厂收购站交货;仲裁费 6 000元由供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