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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印制管理

第三节 商标印制管理



  一、商标印制单位必备条件

  199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对印制商标单位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承接印制商标的,除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还应具备: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有关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纪守法。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应当严格检查商标印制委托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印制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同,是否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或 R标记;印制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商标法》禁用的文字、图形,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禁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时,是否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制。商标印制单位在原来登记建档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商标印制档案存放期由不得少于一年改为不得少于两年,以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

  199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商标印制管理主要是:对印制商标单位具备的条件中不再强调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而是要求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业务人员资格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并核发《商标印制业务员资格证书》。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将《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 30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其证书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 30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其证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验证。逾期不申请验证的,由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印制单位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时,未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时,未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一律拒绝承接印制。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注册商标时,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标印制单位认真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此表中的商标图样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提取的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再次,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对废次标识应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限为两年。

  2003年 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25号)分别取消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的情况,下发了《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 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委托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再次强调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二、商标印制委托人责任

  199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向商标印制单位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个人)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时,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时,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需要印制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印制单位与商标印制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若所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增加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除原来规定的出示证件外,“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除了出示许可合同文本外,“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2004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出新的要求: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禁用的文字、图形,还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三、商标印制违法行为查处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 3 175户使用商标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印制商标标识案件 37起,按照《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出处理。齐齐哈尔市装潢印刷厂于 1986年 7月为个体无照人员非法印制小香槟商标标识 10万张。齐齐哈尔市第一印刷厂于 1986年 8月给未办理准印手续的齐齐哈尔市双鹤饮料厂印制了双鹤牌小香槟饮料包装标识 100万张,还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均受到查处。

  198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发现违法印制商标标识案件 408起,均按《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1990年 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3年 9月,黑龙江隆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情况下,于 1990年 3月至 1993年 3月期间,擅自承印省内外企业 90户(次)各类带有商标的塑料包装袋 21 392万个,塑料卷筒 1.7万卷,累计经营额 35 971万元,实现利润 609.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应严肃处理,鉴于该公司对此事诚恳认错并积极配合调查,本着以教育为主,扶持企业发展的原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免予经济处罚,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并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有关手续。

  1994年 5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 69号)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各地对全省 505户“指定商标印制单位”进行检查。经过近一个月工作,共查处案件 22起,收缴商标标识 802 029件(套),罚款 128 800元,停业整顿的企业 4户,吊销《指定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和《营业执照》1户。

  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案件 62件,其中属于非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生 13件。收缴商标标识 373 754件(套),收缴印版和模具 9件(套),罚款 116 373元,停业整顿的企业 3户。

  1996年,全省共查处商标印制管理违章违法案件 71件,收缴商标标识 19 051 587件(套),收缴印版和模具 187件(套),罚款 97 343元,57户商标印制单位停业整顿,吊销“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和《营业执照》的 3户。

  1997年,全省共查处商标印制管理违章违法案件 119件,其中假冒案件 1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19件。收缴商标标识 508 130件(套),收缴印版和模具 103件(套),罚款 18.1万元,商标印制单位停业整顿 4户。

  1998年,全省共查处商标印制管理违章违法案件 115件,其中假冒案件 5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3件。收缴商标标识 693 402件(套),收缴印版和模具 209件(套),罚款 505 566元,商标印制单位停业整顿 2户,吊销《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和《营业执照》的1户。

  1999年,全省共查处商标印制管理违章违法案件 92件,其中假冒案件 3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12件。收缴商标标识 237 718件,收缴印版和模具 9件(套),罚款 2 357 595元。

  2001年 1~ 7月,全省共检查商标印制企业 1 500余户,纠正或责令改正的问题460余件,查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件 39起,罚款 6.09万元。

  2004年 8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执行。商标印制单位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商标图样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拒绝印制而未拒印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商标标识连同有关书件一并造册存档的;废次标识流入社会的;以及商标印制档案和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保管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商标印制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