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驰名商标申报
第五节 驰名商标申报
1996年 8月 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元以上 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2 000元以上 30 000元以下的罚款。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997年 8月,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轮胎上的“桦林”注册商标、哈尔滨世一堂制药厂使用在药品上的“世一堂”注册商标和黑龙江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实验厂使用在乳品上的“龙丹”注册商标。同年 1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黑龙江省完达山食品厂使用在乳品上的“完达山”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1999年 12月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黑龙江完达山食品厂的“完达山”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黑龙江省第一件中国驰名商标。
2000年 11月 10日,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的管理暂行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使用在微型汽车的“松花江”注册商标、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使用在乳制品系列上的“金星”注册商标和哈尔滨制药三厂使用在药品上的“三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2002年 2月 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乳制品系列上的“红星”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年 3~ 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推荐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上的“三精”注册商标、黑龙江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实验厂使用在乳品上的“龙丹”注册商标、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使用在乳品上的“金星”注册商标、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使用在微型汽车上的“松花江”注册商标、佳木斯希波集团使用在肉串、肉丸系列速冻肉制品上的“希波”注册商标、哈尔滨光宇蓄电池有限公司使用在 CFMD系列、CFMZ系列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上的“光宇”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2003年 7月、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分别推荐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上的“三精”注册商标、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上的“葵花”注册商标、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在啤酒上的“哈啤”未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2004年 2月 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的“三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年 6月、10月,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推荐佳木斯希波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肉串、肉丸等速冻肉制品上的“希波”注册商标、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使用在中成药上的“世一堂”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10月 1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电视台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暨省著名商标颁奖授牌文艺晚会”。会上除演出了有关文艺节目外,省领导向获得驰名商标的黑龙江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三精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奖励人民币 50万元;向新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授牌。
2005年 4月、8月、10月、12月,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推荐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哈药”商标、黑龙江省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食糖上的“红光”注册商标、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的“北大荒”商标、黑龙江农垦状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豆制品上的“大磨”注册商标、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乳制品上的“摇篮”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认定。同年 6月、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认定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飞鹤及图”商标、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哈药”商标、佳木斯希波集团有限公司“希波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