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 1992年 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组织消费者,历时九十天,以 23.8万名消费者推荐方式,选出著名商标 50件,消费者喜爱产品 70个。10月,组织全省 50家著名商标企业,出动 50辆彩车和两架飞机,沿着哈尔滨市主要街道宣传全省著名商标和创著名商标的意义,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增强了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了著名商标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1996年 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方案》。《方案》将凡设在全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商标列入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必须是 1995年 5月 1日前核准注册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日期可延至 1995年 12月 1日。著名商标的基本条件是:必须依法正确使用;其代表商品或服务应质量好、信誉高,在市场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代表商品或服务在省内或全国同行业中评价较高;其代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经营应有一定的规模,其市场覆盖率不小于全省 1/2或全国 1/5地区;广告宣传覆盖地域不小于全省 1/2或全国 1/5地区;商标注册人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商标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对于具有商标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使用的,该商标所代表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处于前 10位的,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年出口外汇 30万美元以上的,在商标认定上可弥补上述相应不足的条件或作为优先条件。为引导、扶持全省企业早日创出一批经久不衰的著名商标,对 1992年被推选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将在与其他参加认定商标同等得分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此次认定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可在商品及其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其商标专用权由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重点保护,并有资格被推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依法正确使用,如有违法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经过 4个多月的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广大群众与行政部门相结合的方式,认定“世一堂”“光明”等100件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其中生产资料商标 29件,服务商标 1件,普通生活消费品商标 70件,涉及医药、机械、建材、纺织、酒、烟草、乳品、家具、石油化工等 20个行业,分布在全省 12个地、市。
1999年 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的注册和连续使用时间均须满三年以上;该商标必须是依法正确使用的;该商标的知名度、商品或服务质量及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商标管理部门鉴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额和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产值、销售额、营业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省内、国内同行业排序情况;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情况;广告宣传情况;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情况以及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商标专用权自我保护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经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和必要的调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综合认定,并颁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其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欲继续保留著名商标称号的,其所有人应申请复审认定。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称谓,并择优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办法》规定有七种情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同年,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行政方式复审认定 174件著名商标。全省共有 190户企业的 205件商标报名参加复审与认定,其中有 84户企业的 90件商标是参加复审的 1996年著名商标,有 106户企业的 115件商标是新申报认定的,有 10件1996年著名商标未报名参加复审。经过对申报商标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保证了所有参加复审认定企业的商标的合法性;进行综合对比,即对每件申报商标的质量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产值、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广告宣传、知名度等有关情况,逐件逐项进行登记。然后按照行业分类进行综合对比,征求省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省消费者协会及轻工、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 25个厅局意见,最后坚持认定条件、坚持质量第一、坚持消费者和市场认可,行业领先等原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予以终审认定。1999年复审认定的 174件著名商标,占全省累计有效注册商标
数的 13%,遍布全省,涉及医药、机械、建材、纺织、食品、家具、石油化工等 34个行业。其中原为 1996年著名商标的 90件,新申报予以认定的 84件。农字号商标 20件,约占认定总数的 11.5%,服务商标 3件,约占认定总数的 1.7%;国有大中型企业商标81件,约占认定总数的 46.6%,个体私营企业商标 15件,约占 8.6%。这次认定的著名商标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全省及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状况。
2000~ 2001年,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分别认定著名商标 2件和 21件。2001年认定哈尔滨柏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柏朗商标、哈尔滨光宇蓄电池有限公司的光宇商标为全省著名商标。2001年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哈尔滨市鑫鹏酒家的鑫鹏商标、哈尔滨兰根塑料门窗有限公司的兰根商标、哈尔滨特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特宝商标、哈尔滨市万家宝鲜牛奶有限公司的万家宝商标、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的东府商标、齐齐哈尔三泰精细化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泰商标、黑龙江穆棱富邦木业有限公司的亨邦商标、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的雪鸟商标、黑龙江省庆安源升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源升河商标、黑龙江农垦正元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元商标、哈尔滨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彼阳商标、黑龙江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光商标、黑龙江省翔宇绿色肥料有限公司的翔宇商标、佳木斯市佳绿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三江平原商标、黑龙江省佳木斯晨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多多商标、绿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珍宝岛商标、五大连池泉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泉山商标、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的丽雪商标、黑龙江御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御绿商标、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的完达山商标、黑龙江农垦九三制粉有限公司的丰绿商标。
2002年,全省开展第二次著名商标的复审认定工作。共认定省著名商标 199件,占全省 1.6万件注册商标的 1.2%;其中食品类 41件,酒类 12件,乳品类 11件,木制品类 7件,体现了全省经济的特色和优势。
2003~ 200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市、地推荐的省著名商标材料进行了复审和必要的调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认定 2003年的著名商标 16件,即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的哈药商标、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的龙江龙商标、哈尔滨得莫利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得莫利商标、哈尔滨绿色实业有限公司的绿山川商标、哈尔滨市都乐物流有限公司的都乐商标、黑龙江省龙金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龙金龙商标、黑龙江许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许氏商标、黑龙江省云厦绿色植物油有限公司的绿金商标、齐齐哈尔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齐龙商标、黑龙江省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二克山商标、饶河县大顶子山绿色米业有限公司的大顶子山商标、黑龙江省铁力松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的祖母绿商标、绥化市沃必达农业科技开发实验厂的沃必达商标、黑龙江省松北王农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松北王商标、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的迪龙商标、黑龙江北大荒集团总公司的北大荒商标为全省著名商标。2004年认定全省著名商标 23件,即哈尔滨圣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圣泰商标、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的华义商标、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黑天鹅商标、哈尔滨三五调味品有限公司的粒粒香商标、哈尔滨市鸭宝宝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的 YBB商标、哈尔滨北极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身心商标、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哈药六商标、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新盖中盖商标、黑龙江三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和木业商标、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的牡丹江商标、佳木斯万里河饮品有限公司的万里河商标、黑龙江华康米业有限公司的三兄商标、大庆碧港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的碧港商标、兰亚亚麻制品有限公司的兰亚商标、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北大荒商标、黑龙江翠花集团有限公司的翠花商标、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五常大米商标、黑龙江省火山鸣泉绿色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的火山鸣泉商标、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农业科研所的富尔 655商标、甘南县种子公司的齐丰商标、黑龙江同裕有限公司的同裕商标、黑龙江长海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哈瓦洛商标、黑龙江成福集团的冰花商标为全省著名商标。
2005年 4~ 9月,根据《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和《2005年复审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方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市、地局上报的著名商标有关材料进行了复审核定,并广泛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黑又亮”等 238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同年,个案认定“黑土地”“冰峰”2件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至 2005年底,全省著名商标达 24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