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广告监督管理 1986年,黑龙江省户外广告媒介只有路牌、灯箱、印刷品(仅限于产品样本)等简单的几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组织广告经营单位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 1985年以来发布的广告,采取了自查、互查或联查。共检查全省 185家广告经营单位刊发的各类广告31 254条,经过清理,发现违章违法广告 272条,占刊发广告总数的 8.7‰。其中虚假广告 75条,占刊发广告总数的 2.4‰;广告宣传中有问题的 13条,占 0.4‰;违章经营的 184条,占 9.9‰;无证经营的有《新青年》等 21家刊物。对内容虚假的广告,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对在广告中进行崇洋媚外,有损中国国格和民族尊严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个别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对 21家广告经营单位不具备继续经营广告业务条件的,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对 12家尚不完全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顿,暂缓登记;21家无证经营的全部予以取缔。
1987年,全省通过建立广告服务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改善广告市场竞争秩序。广告收费标准,由 1982年的执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的统一标准或尚未规定统一标准,暂由广告经营单位制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两种形式,到 1987年 12月 1日起改为由广告经营者自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广告业务代理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1989年 1月 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 12月 19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的三条原则及备案程序。对违反三条原则的实施劝告改正。《办法》还规定了广告场地占用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广告费的3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依法指定的广告媒介发布证券上市公司信息广告,其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商业广告费的70%的幅度内,由广告媒介单位与企业协商议定。《办法》还规定不履行广告服务收费及收费办法备案手续的罚则。
1987年 1月 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对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年检注册的通知》,规定自 1988年起,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登记。年检内容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具备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年检时先由广告经营单位按照年检注册书项目逐项进行自查,再由其主管部门复审,最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符合年检注册标准的,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经营单位年检注册证。广告经营单位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责令限期改正,经审查合格者,发给年检注册证;逾期不改正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则取消其经营资格。在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轻者写出书面检查,经批评教育已改正的,发给年检注册证;情节严重的,暂不发证,并责令进行整顿,经整顿,合格者发给年检注册证。
1989年,为贯彻执行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广告管理,纠正当前广告行业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根据 1988年 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的通知》文件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整顿全省广告经营秩序进行全面部署,重点解决经营思想不端正,经营手段不正当,超越经营范围以及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取缔非法经营、查处违法广告;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全省共出动 208名广告管理人员,对 399家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在检查中发现诸多问题:如政企不分,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揽活;假集体真个体的专业广告公司;资金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无力设计、制作广告;部分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某些新闻媒体非法经营广告业务;一些单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拉广告;某些行政部门在审批广告,只注重收取审批费,对广告内容审查不细,失掉了把关的作用。经整顿,符合经营条件,重新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340家,占整顿单位的 85.4%;不符合经营条件的 52家,占整顿单位的 13%;限期改正,缓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6家,占整顿单位的 1.4%;因不适宜长期经营,动员改为临时性经营的 1家,占整顿单位的0.2%。各地在清理整顿中查出虚假广告 48件,非法经营广告 10件,违章广告 186件,均按有关规定做了处理。
1989年 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临时广告经营活动登记审批办法(试行)》。《办法》将带有广告内容的,以单张挂历、年历画、交通时刻表、电话号簿,年鉴、企业名录、画册等为媒体的宣传印刷品;利用各种体育比赛活动为企、事业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利用文艺演出等形式,在演出的现场和演出节目单上做广告的;以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形式,经营或发布广告的;举办各种赞助活动为赞助单位进行广告宣传的;利用某种祝贺形式,以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和其他媒介物设置发布临时性广告的均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申请经营上述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应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中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所辖各区、县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1991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 7月 1日起,在全省广告行业中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只有专职从事广告业务的正式职工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营作风正派,并经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培训、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申请领取。同时,还实行《广告收费专用发票》制度。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全省普遍建立对广告实行监听监视制度,并要求各地按照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的配置必要的设备,以利于施行监督检查。
1992年 5月,为了加强广告的审查、监督,有效地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件(广字〔1992〕12号),要求地市级以上广告管理机关配置监视器、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等广告监视、监听设备。是年,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 1992年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广告内容审查、广告档案管理和广告收费统一由广告经营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广告。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经营单位试行几项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广告业务员登记审查制度》《广告业务合同制度》《存档制度》《送样备案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广告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单独立账制度》和《法规学习制度》,用广告经营制度严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1993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要求,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状况,从业人员以及贯彻广告管理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重新审核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予以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暂缓换证,并要求三个月内完善有关条件。逾期仍没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同年 2月至 5月期间,宁安县红城西瓜种子公司分别在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科技报》《致富信息报》上对其生产的“大豆重迎茬拌种灵”发布了虚假广告。用了“获中国农科院高新科技成果奖”“获中国科学院和黑龙江省政府科技进步奖”“该产品国内领先,国际创新、以营养学为指导研制出的新型肥料复合剂,结束了大豆重迎茬病害多、减产大的历史,经 90个市县 200万亩重迎茬拌种试验,亩均增产 27.3公斤”等语言进行虚假宣传。致使购买该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受到很大的损失。广告经营单位受理该产品广告和审查广告内容时,除《黑龙江科技报》和《致富信息报》外,均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广告主索要并查验了有关证明材料,广告主提供了省技术监督局 3月 20日为生产该产品的地方技术标准和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研究所与省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处联合出具的证明,在这两份材料中标明了生产大豆重迎茬拌种灵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并称“大豆重迎茬拌种灵、增效剂、黄萎病叶喷剂、专用剂地方标准审定会于 1993年 3月 20日在哈尔滨召开”“该系列产品标准技术先进、数据可靠、实践可行”“该产品为国内首创、标准国内首次制定”“产品内容、标准构成符合国家标准化基本规定”。广告主还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供了中国科学院 1994年 10月 26日对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研究所《三江平原大豆重迎茬减产问题的研究》课题所发的三等奖证书,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1992年 9月对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研究所的《提高重迎茬大豆单产综合技术研究》课题所发的四等奖证书、1992年 2月 6日省科委对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提高重迎茬大豆单产综合技术研究》课题所发给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由于广告经营单位没有或没有认真向广告主索要、审查有关证明材料,使虚假广告得以发布。《致富信息报》根本没有按规定向广告主索要有关证明,就按广告主提供的广告词发布了虚假广告;《黑龙江科技报》在没有生产该产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等主要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凭宁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审批广告的介绍信就刊发了虚假广告;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广播电台都没有按规定向广告主索要产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审查出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生产该产品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属非法无效的技术标准,也没有审查出科研课题获奖证书不等于是产品获奖证书的问题。1993年 10月 3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及有关出证单位在发布大豆重迎茬拌种灵虚假广告中的行为予以处罚;对广告主宁安县红城西瓜种子公司处以广告费 13 100元的五倍的罚款 65 500元;没收四家广告经营单位的非法所得,即黑龙江广播电台 4 500元,黑龙江电视台 3 000元,《黑龙江科技报》2 600元,《致富信息报》3 000元。同时,分别各处以 3 000元罚款;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中国科学院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研究所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的证明材料,分别处以 5 000元罚款,宁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黑龙江科技报》出具内容不实的介绍信,构成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罚款 3 000元。上列单位已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各其所承担的责任,由法院裁定。此案涉及省内外坑农害农达 2亿元。
1994年,全省多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购置了广告监控设备,建立了广告监听监视制度,并把监测工作落实到人。当年,全省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 165起。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对 1995年度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达到资质标准的,换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广告经营登记注册。对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者,领取了《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合格证》。
1996年,黑龙江省出现了电视直销广告、互联网广告以及大型霓虹灯广告、立体广告等新技术手段,随着电子、激光等新技术、新材料在广告设计、制作中的应用,出现了太空球广告,立体造型广告、电脑自控“彩色液晶显示屏”广告、电话广告服务台等多种形式的广告,广告信息传播形成网络,并向跨地区跨行业方向发展。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通知,决定建立广告监视、监听网络。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为网络中心,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处)为网络工作站,各站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监视、监听时间安排在广告比较集中时段,每周安排 2至 3天,每天不少于 2个小时,其中 19时后不少于 1个小时,还将根据情况随时布置监视、监听时段。从 8月 1日起,各站每半个月上报一次监视、监听情况,发现较严重违法广告,随时上报。1996年 5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告主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123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广告主的广告发布活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这次全省确定 55个单位为检查对象。对其 1996年 1~ 5月利用各种媒介委托或自行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图形、文字)进行全面检查。经过近两个月时间对全省广告发布量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的广告主的检查,在 255件广告样件中,共查出违法 70条,占广告 27%,其中医疗服务违法广告 28条,占违法广告 40%;药品违法广告 20条,占违法广告29%;食品广告 19条,占违法广告27%;其他违法广告 3条,占违法广告4%。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医疗、药品违法广告比较多,且军队所属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现象较严重;食品、酒类广告中使用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在广告中使用虚假夸大性语言。
1997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各地要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配齐监测设备,如电视机、录像机、录放机等;把省直 7家主要媒介单位,分别指定 14个地市进行监测。各地市的主要报纸和省直各主要媒介单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广告协会进行全面监测。全省广告监测启动半年时间,共发现违法广告 310多条,为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提供了线索和依据。黑龙江日报社下属《生活报》分别于 1997年 5月 6日发布“益肝草”和 10月 20日发布“前列闭尔通”药品广告,两个广告内容均未经省卫生厅批准,广告中出现利用患者名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内容,分别收取广告费用 28 800元和 5 200元。上列广告均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自 1997年起,全省连续四年开展了印刷品广告专项检查。1998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印刷品广告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在 7月中旬至 8月底集中力量检查省辖市的繁华街区、药店及商场等处,私印、滥发的各种药品、滋补品广告及宣传“黄色”“淫秽”内容的广告。全省抽调 248名广告管理人员、80辆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册)3万份,检查了全省 802家药店、商店、印刷厂、医院、生产厂家等印刷品广告主要散发单位,对 28 380多条散发印刷品广告比较集中的街道进行清理,对 280家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和经销商进行了教育和罚款。同时,还检查出未经登记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 236块,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文字不规范、内容违法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1998年,按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对全省 1 397户广告经营单位进行逐户审查,限期改正的广告经营单位 86户,不符合经营条件取消经营资格的单位 141户,在检查过程中查出违法广告 23件,非法印刷品广告 3万张,经立案查处,共收缴罚没款 8万元。
1999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类药品、保健品、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散发违法印刷品广告进行集中检查的通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调广告管理人员 250人,宣传车 60台,发放《广告法》宣传单(册)2万份,仅半个月时间,全省检查 68家药店、62家保健品商店、43家印刷厂、生产厂家等印刷品广告主要散发单位,对 118条散发印刷品广告比较集中的街道进行清理,对 58家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和经销商进行了教育和处罚。收缴违法印刷品广告 42.7万份,收缴罚款 10.6万元。
200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对广告的日常监控。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测,6月份,黑龙江日报共发布广告 670条,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235条,广告违法率为 35.07%,位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监测 60家报纸中,违法率列第 7名;7月份黑龙江日报共发布广告 644条,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164条,广告违率为 25.47%,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测的 60家报纸中,违法率列第 10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开展了对报样抽查监测,《黑龙江日报》抽检报样 25份,刊登广告 63条,其中违法广告 34条,违法率 54%;《生活报》抽检报样 23份,刊登广告 476条,其中违法广告 68条,违法率 14%;《老年报》抽检报样 55份,刊登广告 640条,其中违法广告 212条,违法率33%;《新都市报》抽检报样 28份,刊登广告 369条,其中违法广告 123条,违法率为33%;《农村报》抽检报样 48份,刊登广告 24条,均属违法广告。在整治违法印刷广告中,收缴未经审批的印刷品广告 45万张,查处了违法印刷广告案件 32件。是年,全省依法对 1 602户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经营资格检查,占广告经营单位总数的 98%。其中符合广告资质标准 1 394户,占受检单位总数的 87%;不符合广告资质标准,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 125户,占受检单位的 7.9%;限期完善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 83户,占受检单位的 5.1%。同年 2月 1日《广告法》颁布实施五周年,省人大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省工商局结合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组织全系统开展了对省内各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对未经省级行政主管审批和擅自改动审批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及夸大宣传保健品疗效作用的 168家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进行了行政警告和处罚。在整治中共立案查处各类虚假广告 282件。同年,通过日常监测和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查各类违法广告案件 753件,其中药品违法广告 377件,占违法广告总数 50%;医疗违法广告 118件,占违法广告总数的 15%;食品广告违法 38件,占违法广告总数的6%;医疗器械广告违法 24件,占违法广告总数的3.6%;其他违法广告 196件,占违法广告总数的25.4%。共收缴罚没款 131万元,停业整顿广告经营单位 8户。其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查处大案 11件,收缴罚没款15.3万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收到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违法广告案件 164件。省局直接查处的 96件,其中处罚违法广告 70件,行政告诫 20件,批评教育 6件,收缴罚没款 8.9万元;转交哈尔滨、牡丹江市立案查处的违法广告 68件,收缴罚没款 9.1万元。
2001年 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将 1996年 12月发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同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媒介单位广告发布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教育、查处、整治的工作原则,重点抓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针对全省违法发生率居高不下,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了“反误导、打虚假”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查媒介、追根源”的路数,集中对省城及各市地重点媒体发布的虚假广告开展了专项检查,立案查处 1 600多件虚假广告,收缴非法印刷品广告 573万份。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哈尔滨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于 1999年 1月至 6月在黑、吉、辽、冀、鲁、苏、鄂、川、新等省、自治区电视台卫星频道发布“彼阳牦牛骨髓壮骨粉”电视广告,且含有“穆斯林朋友可以放心食用”语言和画面,支付广告费 9万元;同年 1月至 12月该公司同时印制的产品说明书中也含有“穆斯林朋友可以放心食用”的文字,支付产品说明书印刷费 14万元。上列广告和产品说明书,分别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01年 5月 29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停止发布和使用带有“穆斯林朋友可放心食用”内容的电视广告及产品说明书;对哈尔滨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电视广告费三倍的罚款,即 27万元;对产品说明书广告处 3万元罚款。另一个典型案例为:黑龙江日报社下属的《老年报》于 2000年 9月 12日发布的“胰生胰降糖胶囊”药品广告,未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且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在 2000年 9月 9日至 9月 16日期间发布的“京城送子观音”“糖尿病不再终生服药”、“咽喉炎症,根治有术”“弘扬国粹,治类风湿”“为了千百万咳喘患者”五个医疗广告,未经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且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上述六个广告违反了《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01年 4月 1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 3个广告已支付广告费,计 22 000元予以没收,并处广告费二倍的罚款,计 44 000元;对 3个广告未支付广告费的,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计 31 800元。
2002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整顿和规范特殊商品服务广告市场秩序,整治的范围和重点主要是:2002年 1月以来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体发布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重点打击弄虚作假、夸大疗效的“特色门诊”类广告,查处任何形式发布的性病广告,查处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部门审查和超出审查范围发布的药品广告,夸大范围、宣传医疗作用的保健品广告,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专家访谈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违法出国留学广告和烟草广告。全年共查处虚假违法 2 198广告件,收缴非法印刷品广告 122万份。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黑龙江广播电视报社于 2002年 1月 14日发布“我的牛皮癣治好了”“傣医药治癌、治疑难病传奇”“治好了我的失眠、抑郁症”“我的眼睛复明了”4个广告,均以患者名义宣传药品疗效,分别收取广告费 1 000元、4 000元、10 000元。上列广告分别违反《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停止四个医疗广告发布:分别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二倍罚款。该报社于同年 10月21日发布“失眠、抑郁症、精神病大型会诊”和“五大特点攻克牛皮癣”两个医疗广告,其内容均与省卫生厅批准文件不符,擅自篡改内容,并以专家、教授的名义进行宣传。分别收取广告费 3 000元和 750元。上列广告均违反了《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停止两个医疗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二倍的罚款。
2003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要求,从资质条件和标准入手,对辖区广告经营单位逐户实地考察,认真审核,努力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年度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资质标准和违法问题较为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无资金、无场地、无从业人员的三无公司依法注销其广告经营资格。据统计,全省应受检的广告经营单位 2 177户,符合资质条件的 1 959户,占受检单位的 90%,不符合资质条件,依法注销的 218户,占受检单位的10%。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过程中,各地还着重抓了广告经营单位内部的制度建设,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全省共出动车辆 438台次,执法人员 562人次,收缴非法印刷品广告 92万多份,查办违法印刷品广告案件 185起。全省对不同媒体进行了 4次集中监测,全年共集中监测报纸发布的广告 2 699条,发现报纸违法广告 814条,违法率为 30%;电视发布广告 715条,违法率为 20%。其中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出国留学广告违法居多,医疗服务广告违法率达 94.3%,占违法广告总数的 55.7%,药品广告违法率为 87.9%,占违法广告总数的 25.7%;出国留学广告发布较混乱。2003年,全省共监测各类广告 24 850条,下发《违法广告行政告诫通知书》275份、《违法广告整改通知书》89份,并对 2 245件严重违法广告进行了立案查处。强化了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管,综合整治了违法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房地产等广告违法行为,切实加大了对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户外广告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以欺诈为目的发布的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养殖种植等违法广告。进一步打击声讯服务等业务中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全省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 245件,其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共计 970件,占案件总数的45.29%。
200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 6月 10日至 8月 10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等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全省共出动广告监管人员 530余人次,对 320家店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2 300多条广告进行了检查,共下达违法广告停止发布通知书 75件,违法广告行政告诫书 28件,查处违法广告案件 577件。对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广播电台、生活报、新晚报、哈尔滨电视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的 40余条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下发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知书,并进行了处罚。
200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全省各市(地)的广告监管人员,分别在一至三季度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广告进行了集中监测。一季度全省集中监测报纸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498条,确认涉嫌违法广告 383条,严重违法广告 76条;二季度共监测 348条,确认涉嫌违法广告 255条,严重违法广告 51条;三季度共监测发布的广告 128条,确认涉嫌违法广告 120条,严重违法广告 18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广告采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交办,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叉办案的方式集中查处。一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全国部分报纸和省级卫星电视频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及农资广告进行了集中监测。黑龙江省被监测的媒介广告平均违法率为27.41%,属本次监测全国广告违法率较低的省份,在全国位居第六。其中黑龙江电视台卫星频道发布广告 688条,涉嫌违法 180条,违法率 26.16%;《黑龙江晨报》发布广告 3条,没有涉嫌违法的;《新晚报》发布广告 66条,涉嫌违法广告 37条,违法率 56.06%。违法广告均受到查处。同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委印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商广字〔2005〕56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了全省整治虚假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全省广告集中监测和授权交办市、地局办案的方式,重点查处了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这些广告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之类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等广告违法行为。全省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2 646起。
2005年与 1986年相比,广告经营单位增长 11.23倍,其中专业广告公司增长 95倍之多;从业人员增长 7.32倍,年营业额增长 24.79倍。
443002;[/$$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