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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查处传销经营活动

第四节 查处传销经营活动



  传销经营活动进入黑龙江省较晚。1994年 3月,几名台湾商人与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所属企业合作,成立哈尔滨市东方金银珠宝大世界,组织开展金银首饰多层次传销经营活动,仅两个月时间就发展传销人员 1 600多人,获取传销款 1 600多万元。因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且内含大量入会费,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甚至发生几百人的殴斗行为。这是黑龙江省出现的第一起非法传销经营活动,新闻媒体对此及时给予了揭露和报道。按照省政府指示,省和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海关、公安、税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查明哈尔滨市东方金银珠宝大世界传销的金银首饰系从香港等地走私入境,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省公安厅和哈尔滨市公安局控制台湾商人离境,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把已转往香港、台湾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调回,追回资金 800万元和部分珠宝首饰,减少了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哈尔滨市部分群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此案件引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视。在对上海市和黑龙江省等地传销经营活动调研后,根据国务院指示,8月 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9月 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限制多层次传销经营活动。

  1996年 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布 41户传销经营试点企业名单。同年 5月,北京新元保健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哈尔滨市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经营活动,其业务代表采取授课方式吸引群众加入公司多层次传销网络,推销公司生产的保健品金复力抗疲劳胶囊,非法获利 3 208 791.48元。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新元保健品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查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3 208 791.48元和库存金复力抗疲劳胶囊,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7年 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对单层次传销经营方式和多层次传销经营方式作了明确界定;对传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限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监控。但在具体实践中,传销活动脱离了依法发展的轨道,成为少数人牟取暴利的工具,在较短的时间内,非法传销活动在全国各地迅速泛滥,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严厉打击制止非法传销经营活动的发展蔓延,8月 6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治非法传销活动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加强对传销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传销活动会议精神和《关于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及严厉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195号)。8月 12日,制定下发《查处非法传销活动方案》,要求各地在 8、9两个月,集中对非法传销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利用虚假宣传、引诱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以交纳会员费、购买商品、会员卡、优惠卡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进行传销,敛取钱财的行为;利用传销培训进行封建迷信、帮会、邪教及煽动性宣传等违法行为;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推销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和国家限制流通产品的行为;吸收机关干部、现役军入、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国家禁止经商的人员参加传销的行为;伪造传销经营证书或冒用合法传销企业名称进行传销的行为;跨地区、超范围传销的行为;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行为。全省公布举报咨询电话 85部;印发宣传单 12万份;通过新闻媒介刊播宣传稿件 500余篇(次)。至 9月末,全省出动执法人员 8 625人(次),车辆 426台(次),立案查处非法传销案件 210件,结案 198件,取缔非法传销企业 42户,罚没款近 100万元,查获非法传销产品价值 200余万元。同年,按照《传销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省设立单层次传销企业 16户,其中法人登记的 2户,营业登记的 14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哈尔滨市的 15户,在齐齐哈尔市的 1户;企业传销区域限定在哈尔滨市的 7户,限定在齐齐哈尔市的 1户,其他 8户企业限定在省内 3个城市到11个城市不等;企业类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 6户,属于内资企业的 10户。(黑龙江布博远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小东山保健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环保科技开发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沈阳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武汉瓜拿纳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沈阳秋林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广州白云山产品直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山西爱心生物技术开发中心黑龙江经销部、吉林康达保健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哈尔滨门市部、广州雅芳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门市部、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广州露莎莲妮健康用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理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哈尔滨经销公司)。

  1998年,由于非法传销活动屡禁不止,且越演越烈,已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4月 2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迅速下发《关于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内 16户单层次传销企业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转变经营方式做好准备工作,最迟应于 10月 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5月 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工作会议,成立了禁止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5月 14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系统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府召开的禁止传销经营工作会议精神,对全省查禁传销工作做了具体部署。至 1998年末,全省立案查处非法传销案件 14件,案值 343万元。接待处理群众上访 2 000余人次。同年 6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等 10户企业为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其中批准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等 4户企业在黑龙江省设立分公司。至 1998年底,全省已登记注册的 16户传销企业全部按规定转制为店铺式销售或改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00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公安厅联合查处黑龙江省和缘经贸公司变相传销电子商务智能卡案,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赔参加传销人员购卡款 53万元,并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当年,全省立案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案件 12件,案值 268.3万元,罚没款 6.4万元。

  2001年,全省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传销及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同年,受外国传销组织的渗透和影响,省内出现利用电脑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牡丹江市张某于 2001年 5月,通过互联网参与德国福利证券(“Joker”88)传销经营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传递德国福利证券发展传销人员。为 300余人填写证券、整理相关资料邮寄给德国 KW0数据管理公司,并为新加入者授课,获利 6 000元。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传销经营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6 000元,并处罚款 6 000元。

  2002年 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重点强调店铺经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雅芳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利等 4户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负责人,传达了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地)办理店铺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暂停经营,待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转型企业雇佣的推销人员应具备其所属店铺所在地的身份证和暂住证,不得跨地区经营;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并承担培训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采取五查五看的方法,加强对 4户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查《推销人员证书》,看推销人员身份是否合法,有无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参加推销;二查培训场所,看培训活动的管理和讲授人员、辅导人员是否为转型企业正式员工,培训的推销员人数是否超过 50人参加;三查培训内容,看是否有与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伦理道德相悖言论,是否有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他同类商品的宣传;四查经营范围,看是否有超范围经营以及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五查经营方式,看是否有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和交纳培训费、入门费、保证金、押金等名目变相要求推销人员买断产品的行为。各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积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充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走上了正常规范的店铺式营销轨道。同年,各地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集中查处取缔了申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开展的传销经营活动。

  2003年,全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作为辖区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及时铲除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至 2003年末,全省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 13件,案值 10.3万元,涉案人员 800余人,取缔传销窝点 20个,收缴罚没款 2.75万元。

  2004年,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加快了直销立法步伐,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大造传销解冻和传销合法舆论,诱惑群众参与传销经营活动,部分市(地)、县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出现反弹。其中参加武汉新田公司传销经营活动的人员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为抑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再度升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 4月中旬~ 8月末,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取缔武汉新田、德国王牌 88等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捣毁武汉新田公司非法传销窝点 41个,涉案人员1 400余人。中央电视台对黑龙江省打击武汉新田公司传销经营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当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 7 413人次,车辆 1 666台次,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案件 35件,案值 32.1万元,收缴罚没款 27.38万元。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场所 109个,涉案人员 2 664人,驱散、遣送 7 630人次。

  2005年,按照打防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坚决查禁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给全省人民一封信》,在全省乡镇、村屯、街道、学校广泛张贴,编印发放《打击经济“邪教”红盾重拳出击》宣传手册,配合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对肇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缔成都瑞草堂传销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深入开展了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的警示宣传教育活动,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的危害。至 2005年末,全省出动执法人员 5 549人次,车辆 907台次,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案件 8件,案值 19.5万元,罚没款 4.55万元。取缔传销窝点、场所 44个,涉案人员 594人,驱散、遣送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 1 581人次。同年 8月 23日,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号),并分别于 11月 1日、12月 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的方式方法、保证金的数额和用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的职权、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禁止传销管理条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措施和程序、从事传销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这两部法规的发布实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的运作,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