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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食市场整治

第三节 粮食市场整治



  1998年 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着手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膨胀,成本上升,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严重,经营亏损和财务挂账剧增,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等问题。5月 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对粮食流通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国有粮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深化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为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6月 6日,国务院发布《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 244号),把小麦、玉米、稻谷列为粮食收购市场重点监管品种,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 6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学习班会议,传达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对黑龙江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做了具体部署,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认真承担起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重任,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9月 1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粮食市场管理学习班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和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学习班会议精神,成立全省粮食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各地迅速成立粮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各职能机构要按照地域划分具体责任区,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加大宣传力度,使粮食收购政策家喻户晓;设立举报电话,组建粮管巡查小分队,全面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快清理粮食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工作;支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取缔场外交易,确保粮食运销畅通,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粮食市场管理。在管理品种上要抓住玉米、水稻两个重点品种,鉴于黑龙江省小麦品种质量差和销路不好的实际情况,对小麦管理提出了相对宽松的要求,明确对运销和处理发芽小麦的一律放行。12月 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紧急会议。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全省开展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作了具体部署。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集中人力、物力迅速开展了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

  1999年 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监察厅、省粮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青冈县建设粮库倒卖售粮卡行为进行了查处。给予粮库主管领导党内警告、行政撤销职务并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三名相关人员清出了粮食队伍,没收无证商贩沈某非法收购的玉米 10.08吨,罚款 24 796.3元,并偿还农民损失 640元。至 1999年 11月末,全省查处非法收购粮食案件 473件,没收粮食 2 910吨,收缴罚没款 166万元。同年 12月 13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系统粮食市场管理暨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对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专项斗争做了阶段性总结。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成立粮食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154个,组建粮食市场巡查小分队 617支,配备车辆 723台,配备各类通信器材 511部,参加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干部 9 354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604部,聘请粮食市场义务监督员 2.3万多人。建立了省包市(地)、市(地)包县(市)、县(市)包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村屯的四级粮食市场管理区域责任制。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 5 237户、加工企业 2 148户、个体粮食加工户17 915户。全省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先后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 6次检查和验收。

  2000年 3月 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表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对在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黑龙江省有 25个单位荣获全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52名同志被评为全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全省粮食收购市场步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保证了粮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000年后,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集中专项整治转入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