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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立卷归档

第三节 立卷归档



  1987年 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可结案。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同年 10月 8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对立卷归档做了具体规定:凡是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结案后,都必须立案归档,一案一卷。存档的案卷必须按案件性质分类,登记编号,由专(兼)人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将案卷擅自拆散,更不得涂改或抽页。借阅卷宗要经过局长批准。案件卷宗要按以下秩序装订:(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处理决定书;(4)案件的综合材料或处理意见报告;(5)案件处理呈批表;(6)立案呈批表;(7)证言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交代材料、询问笔录等);(8)扣留、冻结、收购、罚没财物凭证和单据;(9)拘留、收审、搜查审批表;(10)其他有关材料;(11)卷宗封底。卷宗的各个部分之间要用彩色纸隔开,做到卷宗条理化、规范化。

  1993年 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进一步详细规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各类文书齐全,手续齐备;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案卷应按顺序装订。原处理机关案件装订的顺序:1.案卷封面;2.案卷材料目录;3.处罚决定书;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5.立案审批表(可放入副卷);6.复议决定书;7.证据材料;8.财物处理单据;9.其他有关材料。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1996年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原处理机关案卷材料装订增加了核审意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