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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举报奖励

第四节 举报奖励



  1986年 12月 31日,财政部下发《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财预字第 228号),规定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 10%以内掌握(必要时对无罚没收入的告发人也可酌情发给),但一般不超过一千元。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可以报经省以上执法机关特案批准不受限额控制。农村乡镇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应发奖金,由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不得超过一万元。各执法机关对执法干部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坚持结合工作考绩,同本机关职工一同评奖。对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可经省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发给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或在年度庆功评比时给予一次性嘉奖。

  1987年 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工商市字〔1987〕第 97号)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办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1991年 5月 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检举或协助查获走私和倒卖走私物品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 164号)。

  2001年 4月 10日,为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办案工作效率,依据财政部下发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检举或协助查获走私和倒卖走私物品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通知》等有关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案经费支出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函〔2001〕43号),规定对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积极提供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做出罚没处理的案件举报人员,视为举报有功者,可按规定发给奖金。奖金发放标准,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 10%以内掌握。有关执法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结的案件给予了协助调查,并对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起重大作用,且该案件已做罚没处理的,视为协助办案有功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奖金发放的标准,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对已结案并作罚没处理的案件,由案件主办部门统一领取举报人奖金和协助办案单位奖金,按规定掌握发放。同年 10月 24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把举报分为 4个有功等级:(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等;(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货值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照货值 5%~6%,3%~4%,1%~3%,0%~1%给予奖励;(二)对于大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 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30万元。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领 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