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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九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起步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1984年 11月 30日,黑龙江省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成立,拉开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帷幕。至 90年代初,这一时期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由各级消费者协会(其间更名为消费者监督联合会)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宣传、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994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每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重点,大力宣传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构建市(地)、县(市、区)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三级指挥灵敏、反应快捷、处理及时、执法到位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为消费者申诉举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配合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制假售假的重点商品、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作为省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都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肉联厂、各地食品加工厂乃至商店、火车上的食品进行深入检查。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作用,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指导科学消费等工作。

  1986~2005年的 20年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坚持打击假冒、遏制欺诈、强化监管、推进维权的工作方针,不断拓宽商品和服务消费监管领域,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受理消费者投诉 377 278件,解决 362 81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 606.41万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