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能工作 1986年 12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成立后,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宣传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消费与生产的关系、个人消费与国家建设的关系;受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在质量、规格、计量、价格、安全、卫生、商标、广告、包装、说明等方面的投诉,转请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做出处理。对影响较大、引起严重纠纷的事件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查询和检查,视情况公布结果;调查研究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做好咨询服务,并宣传消费知识,进行消费指导;对某些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定期的直接检验或检查,并公布结果或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研究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和保护消费者问题的理论,组织、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活动,参加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国际、省际的交往活动;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开辟《消费者》专栏,广泛开展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建议和参与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1987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文章和有关消费信息 800余篇(条),编发简报 200多期。9个市、县消费者协会举办了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商品展览会,展示假冒商品近 200个品种,参观人数约 45万人次。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商品和服务开展检查 351次,其中商品质量检查 201次,物价检查 91次,计量检查 16次,卫生检查 23次,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20次,制止纠正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年,省消协在《黑龙江日报》公布消费者投诉须知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办公地点及投诉电话号码,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便利。至 1987年末,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 2 367件,其中家用电器类 767件;家用机械类 189件;日用百货类 828件;食品类 223件;药品类 23件;服务类 156件;其他类 181件。处理 2 163件,待处理 20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160余万元。
1988年 3月 15日,省消协暨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举办首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发放宣传材料 140多万份;接待消费者咨询 30余万人次;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 3 000余件;在报刊发表宣传文章 3 717篇;制作电视专题 262条;电视台现场报道 231次。全省各地采取座谈会和对话会、印发宣传材料、展示假冒伪劣商品、公布典型案例、提供咨询服务、现场受理投诉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宗旨和任务。自此,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省都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和依法维权活动。同年,省消协举办县(市、区)以上消协干部培训班,培训干部 500多人。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需要,省消协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局组成考察组赴兄弟省(市)调研考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制定和实施情况,着手起草《黑龙江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当年,全省各地组织开展物价检查 265次,计量检查 272次,食品卫生检查 201次,假冒商品检查 198次,商品质量检查 456次,服务质量检查 182次,商品质量跟踪评议 96次,服务行业开门评店 78次,商标广告检查 131次,参与评优活动 156次,开展消费调查 96次。省消协与省物价局、生活报联合调查公开披露哈尔滨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罐装煤气质次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真相,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哈尔滨市煤气公司迅速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进行整改,全市煤气供应状况明显好转。
1989年 9月 2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这部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监督联合会五项工作职能,明确了消费者的五项权利、三项义务和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为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黑龙江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颁布施行后,全省各地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邀请当地人大、政府领导在电台和电视台发表宣传讲话 147次,在报刊发表宣传文章 103篇,参加座谈会、学习班宣讲 241次;全省翻印小册子 30万册,布告 6万张,宣传单 40万份,张贴标语 1.5万条(幅);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 16次,展示假冒伪劣商品 87种,参观人数达 20万人次;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46次,咨询人数达 43万人次。同年,在全国首届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活动中,黑龙江省参赛作品有 4篇分获一、二、三等奖。全年各级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在报刊、电台和电视台发表宣传稿件 982篇,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3 069次,其中假冒商品展览 102次,咨询服务 2 825次,其他 142次。
1990年 3月 15日,省和 63个地(市)、县(市)党政领导分别参加了当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全省各级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印发宣传材料 120多万份,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 1 800余件,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300多万人次,参观假冒劣质商品展的消费者达 100余万人次。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与黑龙江电视台首次举办“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文艺晚会”,宣传消费知识,并对部分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揭露和批评。同年,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黑龙江省消费者喜爱产品评选活动,评选出消费者喜爱产品 70个。哈尔滨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开展了评差活动,向广大群众发出选票 3.8万张,收回 2.1万张,涉及企业 2 898户,评出差的产品有食品、日用百货等 5大类商品 1 609种。牡丹江、鸡西、伊春、鹤岗、富锦、克东、克山、秦来、桦南、巴彦等市、县(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组织开展了消费者信得过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58户,促进了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当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监督联合会接受消费者咨询 5.4万件,接待来访 1.8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 33 010件,同比增长 52%,解决 33 26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285万余元。
1991年,全省各地相继开展评选消费者满意商(粮)店和推荐名牌商品活动。牡丹江市评选出消费者满意商(粮)店 65户,大庆市评选出消费者满意商(粮)店 79户。哈尔滨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与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评选哈尔滨名牌商品活动,评选出太阳岛牌黑又亮系列鞋油等 10大名牌产品,推荐给消费者。同年 9月,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受理 2起消费者投诉购买使用日立牌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爆炸案件。日立公司驻华办事处代表日立公司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当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受理消费者投诉 19 022件、解决 18 90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351万元。
1992年,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在哈尔滨市举办消费者品评啤酒活动。参加品评啤酒活动的中外消费者达 3 000多人次,品评啤酒 23个品牌 31个品种,评选出哈尔滨 100啤酒、太阳岛 120啤酒、新三星 100啤酒、松乐 100啤酒、太阳神 100白啤酒、泉雪110啤酒、佳凤 120啤酒、趵突泉 120啤酒、北京 120啤酒、青岛 120啤酒等 10个消费者喜爱品牌啤酒推荐给消费者。同年 7~ 9月,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开展消费者推选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消费者喜爱产品活动,经 23.8万名消费者投票推选出全省首批著名商标 50件,消费者喜爱产品 70个。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还在省内 10个城市发放调查表 3万张,对外埠家电产品进行了专项调查,有 8户企业的 9种产品获消费者喜爱奖。
1993年 1月,针对劣质鞋充斥市场,鞋类商品投诉居高不下,发生质量纠纷,生产和经销企业互相推诿不负责任,消费者索赔维权难的问题,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起草,省经济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第二轻工业局、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黑经质联字〔1993〕5号),明确规定凡经销鞋类商品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一鞋一卡或一票。售出的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信誉卡或发货票,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皮鞋为三个月,胶鞋、合成革鞋、童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其他鞋类商品可参照执行。凡在三包期内,消费者购买的鞋类商品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等一律免费修复,修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发生断跟、掉跟、脱桨、面料断面的除免费修理外,修理后明显影响皮鞋外观和使用寿命的,按皮鞋的销价 15%付给使用者损失费;断底、断邦、面料断面,皮面严重脱浆掉皮、不能再修复的,应给予换货或按销售价退款。超过一个月的可按日收取消费者 0.5%的使用费;胶粘鞋在三包期内开胶,修理一次后仍开胶,在第二次修好时,经销企业作一次性折价处理,按原销售价的 25%退给消费者;消费者购买的鞋类商品,由于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鞋码标号与实际大小不等或两只鞋大小不一,应给予退换。由于消费者挑选不当造成尺码或大或小,保持原样的应予调换。消费者购买无厂名、无厂址、无标识的三无鞋类商品后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予退货。对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卡或无发货票的;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超过三包期限的;已标明处理品或削价的;消费者自行修理的不实行三包。同年 10月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这部法律赋予消费者协会 7项工作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994年 1月,哈尔滨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受理全国首例消费者加倍索赔投诉案。哈尔滨市某商店出售冒牌裘皮大衣,欺骗消费者,哈尔滨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责令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 4 200元,并加倍赔偿 4 200元。当年,全省受理经营者采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投诉案件 31件,消费者获加倍赔偿 2.5万元。同年 3月,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周期间,全省集中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宣传活动。省和哈尔滨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在哈尔滨秋林公司举办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显忠、副省长王宗璋、省消协名誉会长鲁光出席座谈会并做重要讲话。各级人大、政府领导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上发表讲话和宣传文章 97篇(次)。各地消协组织和有关部门出动工作人员 3万多人(次),印发宣传材料 40多万份;提供咨询服务 11万人次;现场受理投诉 1 000余件。全省有 21所大学、413所中学和 390所小学的教职员工、学生参加了宣传活动。省消费者监督联合会还与新闻部门联合举办了纪念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电视文艺晚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当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监督联合会通过新闻媒体组织消费知识讲座382期;开辟专栏 268个,发表宣传文章、讲话 1 800篇(次);设立宣传站 617个;出动宣传车 413台次;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行本和宣传材料 60余万册(份);举办培训班 192期;有 97个地(市)、县(市、区)人大、政府领导在新闻媒介发表宣传文章、讲话 113篇次;为 1 600户企业送法上门。是年,边境市、县(市)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加强对外国来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独联体各国消费者投诉 30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20余万元。全省各级消费者监督联合会开展市场检查 528次,商品和服务调查 159次,产品比较试验 83次,推荐商品 38次 203个品牌,评选出信得过和消费者满意商场(店)308个。
1995年 12月 15日,省消协参与起草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这部地方法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应当成立消费者协会,设立办公室。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消费者协会可以参与对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检查的结果。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对商品的信誉做出调查、比较、评议,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县(区)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制度,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地方财政、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资助;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愿给予支持。同年,省消协举办黑龙江省首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比活动,全省评选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67户。对《关于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 22日,省消协与省经济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第二轻工业局、省贸易厅、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黑经质联发〔1995〕452号),进一步规范鞋类商品经营者的行为。
1996年,省消协与黑龙江电视台联合举办《北方直播室 .纪念黑龙江省消费者运动十周年特别节目》,对十年来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着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与《大众商报》和佳木斯啤酒厂联合举办“佳凤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全省参加有奖竞答活动的消费者有 3万多人。全省印发宣传材料和小册子 270多万张(册),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 23期。省消协和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还举办了以宣传《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主要内容的黑龙江省“星星杯”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活动,70多家新闻单位的300多篇新闻作品参加了评选,评出一等奖 10篇,二等奖 15篇,三等奖 30篇,共有88名记者获奖。
同年 4月,省消协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单位联合发起“96维护消费者权益千里行”活动。组成专门活动组,并举行了隆重的出发仪式。活动小组走访 14个地(市)、20个县(市),对各地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情况进行调查采访,在中央和省有关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 94篇。宣传了部分地(市)、县(市)消协组织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曝光揭露 6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法经营者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案件。省消协首次为农民做代理,就宾县人民商场出售过期和假冒灭杀毙农药,导致农民李某 20多亩稻田遭受严重损害一案(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李某败诉),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李某胜诉获得赔偿款 2.5万元。受到了当地农民和省内、外新闻媒体的关注、赞誉。12月 2日,省政府第十六次省长办公会议暨省政府第一次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省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150万元,由省财政厅解决 65万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 60万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资 25万元;各市(地)基金总额分三个层次,哈尔滨市 150万元,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市各 100万元,其他市(地)各 60万元。资金来源以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承担数额视情况由当地政府确定;县级基金总额视人口和财力情况在 30~ 50万元之间安排,分别由县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半承担。(二)关于各级消费者协会机构、编制、经费问题。1.同意省、市(地)、县(区)成立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归口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除省和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仍为正处级外,其他市(地)、县(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均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半格单位,负责人可按同级副职配备;2.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 788个,办公室人员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超编分流人员中解决,并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享受公务员待遇;3.人员经费按各地工资标准由各地财政承担,行政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活动经费可通过基金利息、自筹等多种形式解决。(三)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领导,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四)按照法定程序有关部门可将部分侵犯消费者利益案件委托消费者协会调查、处理。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商定。并在会后于12月 9日向相关部门发了会议纪要。省编委按照黑编〔1997〕43号文件,向全省地、市、县编委发文要求落实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根据省消协提出的意见对地、市、县消协编制列表进行了具体分配。至年底,牡丹江、鸡西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行使部分行政查处权。牡丹江市和尚志市多渠道筹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22万元、20万元到位。是年,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举办第一期黑龙江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质量服务双优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全省 76户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系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黑龙江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
1997年 1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讲诚信、反欺诈”年主题(注: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市场消费热点、消费者需求和消费环境需要,自 1997年开始组织开展年主题活动)。省消协制定《处理投诉“三不出”活动试点方案》,在牡丹江市、绥化地区和尚志市开展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出店(市场)、不出消费者分会和消费者投诉监督站、不出市(地)和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经过半年的试点实践后,省消协制定下发《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三不出”活动规则》,三不出活动在全省铺开。当年,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 26 800件,解决 25 43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790.6万元,其中解决消费争议发生半年以上的积案 3 422件。是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省消协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五部门在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联合举办《97中国(黑龙江)首届名优商品博览会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黑龙江省消费者运动 10周年成果展览会》。省内外310户名优企业参展。展出的名优商品有家电、食品、药品、服装、日用百货、保健品、家具、工艺美术、饮料、酒、家用建材、农副产品、林产品等 15大类 1 000多个品种。展会举办 7天,参加展会的国内外客商和消费者达 30多万人。签订订货合同 890份,合同金额 19 861万元,零售商品 2 150万元。展会期间,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服务2.92万多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 2 196人次,当场解决 29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同年,省消协抽取哈尔滨市场上销售的 29个品牌瓶装矿泉水,委托黑龙江省矿泉水水质测试中心、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对其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及标签进行了检测。绿川、五大连池、爽哥等 18个品牌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有 11种矿泉水的标签值与实际检测值不符,为不合格产品。省消协在哈尔滨市召开了矿泉水比较试验结果暨消除饮水误区专家论坛新闻发布会,公布达标的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曝光,并请专家讲解了矿泉水和纯净水之间的区别,对合理饮用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了指导讲座。11月 3日,省消协与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的建立、管理、存储、增值部分的使用作了具体规定,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安全运行。至年底,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已到位 2 100万元。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会议制度,相继召开市(地)、县(市、区)办公会议,解决了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消协荣获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省级先进集体称号,鸡西市等 7个基层消协组织被评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有 8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工作者,省消协刘爱芝被评为全国受理投诉十佳工作者,杜显忠、王宗璋、戴谟安等 3位省领导被评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家。
1998年,为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监督工作,省消协和绥化地区消费者协会与绥化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协调,联合开展创建保护消费者合议庭试点工作。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经费情况下,绥化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民事审判庭和乡(镇)人民法庭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 73个。庆安县农民购买使用不合格劣质柴油,造成身体严重烧伤,庆安县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未果后,支持农民到庆安县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起诉。法庭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迅速判决经营者赔偿农民经济损失 20余万元。庆安县元宝乡人民政府起诉 8户农民赊购玉米种子欠款不还,庆安县人民法院元宝乡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审理查明,农民拒交种子款是因为所种玉米秋后“贪青”(玉米不爱成熟),元宝乡人民政府赊购给农民的玉米种子不适合庆安县种植,判决元宝乡人民政府赔偿 8户农民经济损失 2.4万元。至 12月初,绥化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及省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审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1 07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986.2万元。被消费者誉为便民庭和正义庭。12月 9日,省消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绥化地区联合召开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审判工作现场会。省工商局长、消协会长赵锐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学初参加了会议。王学初副院长特别强调全省法院系统要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审判工作的认识并积极探索用新的审判方式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与会人员参观了庆安县元宝乡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观看了庆安县人民法院、庆安县消费者协会、元宝乡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审判实况录像,听取了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地区消费者协会、庆安县人民法院、庆安县消费者协会和元宝乡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的经验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树昆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同年 9月,省消协对嫩江县 52名农民购买使用大连金州肥料厂生产的绿丰素植物氮壮根调节剂,造成农作物大幅度减产重大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下,省消协与嫩江县消费者协会共同努力,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30万元。9月 28日,省消协参加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消费者协会与俄罗斯阿穆尔州反垄断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作签字仪式。12月 23日,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省贸易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对消费者购买皮服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年,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 23 716件,解决 23 358件,解决率 98.4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1 205.6万元。接待来访、接受咨询 8.42万人次,收到消费者表扬信 305封。
1998年,全省各级消协紧紧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为了农村消费者”年主题,广泛开展了“五下乡”活动(内容为送法下乡;送优质农资、医药下乡;送科技知识下乡;受理投诉下乡;打假扫劣下乡),仅哈尔滨各区县就为农民消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图书 12 000余册。全省各级消协配合行政部门参与对商品检查 710余次,协助处理坑农案件 164件,价值 95万余元。同时,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消费指导活动。组织副会长单位在城乡开展名优商品和伪劣商品展览,宣传鉴别知识,提供咨询数千人次,受理投诉 380件,对消费者增强以法护权意识,提高鉴别能力起到很大作用。并启动了消费警示制度,向消费者发布警示信息 970多条。消协还加大了自身建设力度,基层组织网络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中,黑龙江各级消协有11人受到表彰。中消协〔1998〕第 68号文件“确定授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会长赵锐等 203名同志‘全国消费者协会好会长’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哈尔滨南岗区曹万荣、道外区刘小妹、尚志市刘成志、齐齐哈尔市肖万涛、牡丹江市张海江、绥芬河市秦玉亮、佳木斯市张岳平、绥化地区初庆和、嫩江县刘铁华、鹤岗市安艺被评为好会长。至 1998年末,历时 3年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千里行活动结束。3年间,维护消费者权益千里行活动小组行程 3万余公里,走访全省 14个市(地)和黑龙江省垦区及 140多个县(市、区),推动了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发展。
1999年,全省消协大力开展“安全健康消费”年主题活动。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婚纱摄影欺诈行为,3月 10日,省消协与黑龙江省人像摄影协会联合制定《黑龙江省照相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对摄影行业的经营活动、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争议的方法和途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4月,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启动〈消费警示发布制度系统工程〉的通知》(中消协〔1998〕第02号)要求和《消费警示发布制度实施规范》规定,省消协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消费警示公告活动的通知》,在全省组织开展消费警示公告活动,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事前防范和初发期防范工作。省消协成立消费警示活动执行小组和消费警示公告审核小组。5月 1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热点和社会反映焦点,省消协发布第一号消费警示《严防煤气成杀手》。6月 8日、6月 28日又先后发布《婚纱摄影,谨防陷阱》和《美容,请谨慎行事》消费警示公告,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至 1999年底,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 515条。同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五下乡活动。深入到农村和边远山区送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9.8万多册(份),科技图书和技术资料 2.6万多册(本);送医药和优质农业生产资料 360多个品种;演出各种文艺节目 57场;受理消费者投诉 2 877人次;参加有关行政部门整顿市场、打假扫劣、净化和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1 198次,协助处理坑农害农案件 118件,查获假冒伪劣商品价值 68万元。
2000年,省消协根据中消协提出的“明明白白消费”年主题,努力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全省各级消协共设消费服务站点 1 200余处,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1425次,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224 262次,利用电台宣传 819次,电视宣传 732次,在报刊上开辟专栏 130件,260期。举办消费讲座 311期,研讨会 147次。3.15期间,省消协召开了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消费投诉 9大热点,并曝光了消费者投诉 10大案件。全省受理投诉 2 000多人次,协助处理坑农案件 260件,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 312件。省消协于 10月开展了对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冰柜等家电类商品说明书评议活动,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也向厂家进行了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同时,全省促进法院系统组建的消保合议庭达 184个,法律事务服务部 14个,对就近简便快捷地解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疑难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1年,省消协围绕“绿色消费”年主题,在抓好涉绿投诉,向社会推荐诚信单位和可信商品的同时,大力组织开展推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特色食品暨绿、特色食品基地活动。向全国推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特色食品生产企业 120户,产品 1 000多种,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6个,特色食品生产基地 2个。9月 27日~ 10月 6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共同主办,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绿特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在北京举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特色食品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推介活动周”。国家领导人王汉斌、周铁农等出席会议。副省长张成义发表讲话,着重介绍了黑龙江省绿、特色食品的主要特点、营养价值、产业规模和发展前景。国内外客商和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 400余人出席推介会。80多家新闻单位对推介活动进行了采访报道。这一活动的开展使消协的工作开拓了一个履行《消法》赋予的首次职能的新领域。8月 29日,省消协起草,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对解决洗染业消费争议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年,中消协以〔2001〕14号文件首次向全国为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9位社会人士颁发了金质奖章。省消协会长赵锐和尚志市岳营村投诉站站长张秀林获此殊荣,赴北京领奖。
2002年 3月,省消协成立黑龙江省国民消费咨询中心,建立黑龙江省消费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57315.net)。针对省内部分驾驶培训学校办学条件差,重收费,轻教学,学员培训质量不高,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问题,省消协对全省 90所 1~ 3类驾驶培训学校的收费情况、教学条件设施、教学质量、社会评价等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驾驶培训学校和主管部门,督促其加强管理,改善教学条件,强化硬件设施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发布《掌握技能、珍惜生命、慎选驾校》消费警示,提请学员谨慎选择驾驶培训学校。为减少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伤害,省消协倡议全省白酒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标识上注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忠告警句。在中共庆安县委、庆安县人民政府和绥化市、庆安县消费者协会的支持帮助下,庆安县 8户白酒生产企业首先在其生产的庆泉大高粱(神)、庆泉大高粱王、七河源、老房东、松花泉、高粱醇、世纪春、源升河等八个品牌白酒包装、标识上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忠告警句。省内外 50多家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采访报道。省消协为此发布“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消费警示,进一步提示消费者注意。同年 9月 18日,省消协与哈尔滨东方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办的黑龙江省房地产消费学校揭匾,为社会各界义务提供有关房地产消费知识培训。9月 22日,举办第一次讲座:消费者如何科学合理选购商品房。10月 9日~ 10月 31日,省消协在黑龙江信息港举办三期计算机及 2002版“消费者投诉咨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应用培训,提高各级消费者协会办公自动化水平。全省14个市(地)微机操作员及部分县(区)秘书长 100多人参加了培训。
2003年,省消协委托有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 41种瓶装矿泉水进行了比较试验,其中 30种瓶装矿泉水符合或基本符合标准,11种瓶装矿泉水存在界限指标(矿物质)标值与实测结果不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严重超标,瓶盖密封差,二次污染严重,无资源鉴定号,标签印制不清等问题。《中国消费者》杂志、《中国消费者报》《生活报》等新闻媒介刊发了此次比较实验结果。同年,省消协指定黑龙江省钟表质检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计时仪器研究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矿泉水水质测试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商品试验测试咨询中心。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的通知》要求,全省分行业组织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点评活动。征集点评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 105件,解决 100件,其中涉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装修业、照相业、洗染业和超市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占 80%。8月 26日,省消协在牡丹江镜泊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中心召开全省消协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各(市)地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部分县(市、区)消协秘书长和先进单位代表共 87人参加会议。会议听取 14个单位典型经验介绍,考察镜泊湖旅游市场,参观宁安市消费者协会东京城分会、渤海分会,观看了这 2个典型单位规范化建设先进事迹光盘。
2004年 3月,省消协利用新建立的短信咨询投诉平台,在全省消费者中开展“诚信 .维权”短信调查活动,收到消费者短信 1 375条,其中消费者咨询、投诉类短信息 651条,反映、建议类短信息 724条。调查发现经营者信用缺失诚信度不高成为困扰消费者消费的主要问题之一,直接影响了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4月 5日,省消协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调查结果。同年 5月,省消协联合省卫生监督所对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大庆等市出租婚纱卫生状况进行检查。主要存在问题是婚纱服装做不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多人重复使用同一化妆用品,婚纱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省消协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婚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禁重复使用同一化妆品和化妆用具,保证消费者的身心健康。12月 7日,省消协召开全省消协系统推广哈尔滨市道外区受理投诉咨询经验提高维权工作水平会议。会议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哈尔滨市道外区整合消协维权资源,创新维权手段,强化投诉站、指导站、联络站建设;建立投诉举报指挥平台、投诉举报自动受理功能语音服务系统、网上视频投诉咨询系统;设立投诉举报登记簿、消费者咨询登记簿、消协工作记录簿和分会档案等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全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水平。当年,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 11 686件,解决 1130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713.5万元。
2005年,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部署,省消协采取随机抽样和上门调查的方法,在大庆市组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 900份。8月至 11月间,省消协组织开展了 2005健康 .维权美容化妆品消费教育活动。邀请专家与消费者进行现场互动教育,揭露美容美发和化妆品行业存在的各种虚假广告宣传和消费陷阱。发布《别让美丽变麻烦,当心美容美发店卫生安全》《科学美容,谨慎选择化妆品》等消费警示。同年,省消协指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分中心为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双方合作共同开展室内居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维护消费者室内居住环境、空气安全。至 2005年末,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 23 320件,解决 22 077件,解决率95.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1 895万元。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案源 150件,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商品质量案件 135件,经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仲裁消费争议 120件,支持消费者提起消费诉讼案件 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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