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审核 20世纪 90年代初,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始逐步推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的案件审核制度,保证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但受机构、人员编制限制,一些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法制工作挂靠在经济监督检查或办公室等部门代管,加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案件审核制度的重要性缺乏一定的认识,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审核制度未能得以有效落实。
1996年 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发布。同年 9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由法制机构负责。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办案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须同级法制机构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同时,抄送同级法制机构备案。办案机构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送审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交法制机构审核。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建议等。法制机构接收案卷材料后,指定专人审核。审核人提出初审意见后,由法制机构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法制机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送审表》和案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须经局长批准。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案是否有权管辖;实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矛盾;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法制机构审核案件,主要审阅案卷材料。必要时经局长同意,也可以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的方式,还可会同原办案机构重新取证。
法制机构对案件审核后要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建议。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经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重新调查补正,其案卷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补正期间,审核时限终止;对需办案机构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其案卷退回,办案机构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的时限为十日,补充、补办期间,审核时限中止;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的,法制机构建议办案机构修正;对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撤销立案。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其他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办案机构根据法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案件进行修正、纠正、补正后,应送法制机构复审。办案机构如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可建议法制机构复核复审。办案机构对复审、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由法制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法制机构审核完毕,案卷退回办案机构存档。处罚决定书由办案机构负责制作、送达和执行,同时抄送同级法制机构备案。对建议移送、撤销的案件,其案件移送、案件撤销文书应送同级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审结后,审核机构应将案件审核材料整理成卷,及时归档。案件审核档案包括:行政处罚案件送审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书;案件修正、纠正、补正情况摘要;行政处罚案件复审、复核情况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案件移送、案件撤销文书;其他有关材料。
需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的案件,应先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核的,应当回避。审核人员的回避申请,应经局长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停止审核工作。
199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行政处罚案件 1 222件,占行政处罚案件的84%。其中维持 1 040件,变更 182件。
1998年 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备案制度》《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以备案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把关,完善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立案调查、法制机构核审把关、局长审批定案的“办、审、定”三分离工作机制。
1996~2005年末,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共审核行政处罚案件 118 309件,其中维持 114 897件,变更 3 405件,撤销 8件,未结案件 9件,未审核案件 479件。